判决前结婚时的在留特别许可|婚姻期间短、逮捕后结婚与防范假结婚嫌疑
2026/10/11
在刑事案件判决前结婚,本身并不会被不利对待。但从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的公布案例看,凡是特别注明在逮捕后、羁押(勾留)中或收容中成立的婚姻,几乎无一例外都未获许可。真正决定评价的,不是结婚日期,而是此前是否已有真实的关系,以及能否用材料证明。
核心要点
- 指导方针作为积极因素的婚姻是法律婚,为免于退去强制而伪装或仅形式提交结婚登记的除外。
- 特别注明逮捕后、羁押中成立婚姻的公布案例,几乎无一例外都不许可。
- 另一方面,也有婚姻约2个月或约9个月、受刑事处分仍获准的公布案例。
- 结婚前的事实婚期间,在转为法律婚后,曾被作为弥补婚姻期间短的事情加以评价。
- 同住开始时间、共同家计、第三者的认知等证明婚前关系的材料,要尽早准备。
判决前结婚,在在留特别许可中如何评价?
仅凭结婚时间并不能决定评价。指导方针把婚姻列为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条件是法律婚,并且有相当期间的共同生活、婚姻稳定成熟。
「当該外国人が、日本人又は特別永住者と法的に婚姻している場合(退去強制を免れるために、婚姻を偽装し、又は形式的な婚姻届を提出した場合を除く。)であって、夫婦として相当期間共同生活をし、相互に協力して扶助しており、かつ、夫婦の間に子がいるなど婚姻が安定かつ成熟していること」(指导方针第2之2(1)「ウ」)
配偶为永住者、定住者等附表第二在留资格时,措辞相同(第2之2(2)「ウ」)。判决前结婚会被追问的是:是不是为了免于退去强制而结婚。另外,令和7年公布案例中的婚姻期间,是计算到申请在留特别许可时为止。
逮捕后或羁押中结婚的公布案例结果如何?
特别注明婚姻在逮捕后、羁押中或收容中成立的案例,几乎无一例外都不许可,主要如下。
| 公布案例 | 特记事项 | 婚姻期间 | 本人的刑事处分 | 结论 |
|---|---|---|---|---|
| 平成26年·配偶为日本人·不许可第3例 | 羁押中成立婚姻,有出国命令记录 | 约2个月 | 非法入境 懲役2年·缓刑4年 | 不许可 |
| 平成28年·配偶为日本人·不许可第4例 | 逮捕后成立婚姻 | 约1年 | 行使伪造在留卡 懲役1年6个月·缓刑3年 | 不许可 |
| 平成28年·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不许可第3例 | 逮捕后成立婚姻 | 约1个月 | 违反入管法 懲役2年6个月·缓刑3年 | 不许可 |
| 令和2年·配偶为日本人·不许可第3例 | 假结婚败露、被逮捕后与另一日本人结婚 | 约2个月 | 违反入管法等 懲役2年·缓刑4年 | 不许可 |
(「懲役」为当时的刑名,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不过这些案例还包含出国命令记录、行使伪造在留卡等其他消极因素,不一定仅因结婚时间而不许可。
婚姻期间短也有获准的例子吗?
有。婚姻期间短容易不利,但不会仅因此而不许可。令和6年(6月10日以后)·配偶为日本人·许可第2例,以警察逮捕为契机的逾期居留案件,在日约20年10个月、婚姻约2个月,获得「日本人の配偶者等」(1年)。令和6年(6月9日以前)·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许可第4例,本人因逾期居留被判懲役2年6个月、缓刑3年,婚姻约9个月,配偶为永住者,获得「永住者の配偶者等」(1年)。
另外,平成27年·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许可第2例,婚姻仅约5个月,但特记事项写明事实婚(内缘)期间约3年7个月,最终获准。详见事实婚在在留特别许可中的评价。
为避免被怀疑假结婚,应准备什么?
要能用客观材料证明婚前持续的关系和目前共同生活的实体。公布案例中反复出现注明「婚姻・同居の実態に疑義がもたれたもの」的不许可例;令和5年·配偶为日本人·不许可第5例,婚姻长达约30年3个月,仍被认定「婚姻・同居の実態が認められなかったもの」。可见仅有期间长度是不够的。
- 开始同住的时间和住址记录(包括住民票上登记为「未届の妻」「未届の夫」的时期)
- 分担房租、生活费等共同家计的记录
- 照片、联络记录,以及家人朋友等第三者的认知
- 有子女时,出生、认领、抚养的情况
与交往对象应在判决前结婚吗?
如果关系是真诚的,办理法律婚是有意义的。指导方针以「法的に婚姻している場合」为要件,事实婚或婚约不属于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在留特别许可也没有可以给予的身份类在留资格。但只为在留而结婚不值得推荐,一旦被怀疑反而适得其反。若逮捕前已经同住,应准备好证明材料后再提交结婚登记。对方是否为日本人、特别永住者或附表第二在留资格者,也会改变婚姻的定位。
判决确定前的时间与婚姻评价有何关系?
以刑事判决为由的退去强制事由在判决确定时产生,在留特别许可申请是其后的程序。控诉、上告是被告人的正当权利,仅由被告人控诉的案件不得判处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刑事诉讼法第402条)。在确定之前持续作为夫妻生活,积累家计和抚养子女的记录,就是证明婚姻稳定成熟的材料。配偶持附表第一资格时,也应考虑在此期间推动配偶申请永住或归化。本所曾为被判有罪的当事人,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期间整顿家庭状况,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整体思路请参阅在留特别许可与配偶的在留资格。
常见问题
Q1. 在羁押期间提交结婚登记,会被当作假结婚吗?
不会仅因此就被当作假结婚。但特别注明羁押中、逮捕后成立婚姻的公布案例,几乎无一例外都不许可。必须准备好证明逮捕前交往、同住的材料。
Q2. 结婚才几个月,也能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吗?
有婚姻约2个月、约9个月仍获准的公布案例。婚姻期间短容易不利,应以婚前同住或事实婚期间、在日期间等其他情况加以弥补。
Q3. 维持事实婚不行吗?
指导方针的特别考虑积极因素以法律婚为前提,事实婚不符合。事实婚期间在转为法律婚后,曾被作为弥补婚姻期间短的事情加以评价。
Q4. 婚姻期间计算到什么时候?
令和7年公布案例中,婚姻期间记载为截至申请在留特别许可时的期间。刑事审判持续期间,继续积累夫妻生活的实体是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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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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