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执行是什么|阻止退去强制令书遣返的申请条件与流程(日本律师解说)
2026/10/07
停止执行,是指在提起撤销处分之诉的情况下,由法院以决定暂时停止处分的效力、处分的执行或程序的继续的制度(《行政事件诉讼法》第25条第2项)。
本文要点
- 仅提起诉讼,处分的执行不会停止(《行政事件诉讼法》第25条第1项)。要阻止遣返,需要申请停止执行。
- 条件有三点:为避免重大损害而有紧急必要;不会对公共福祉造成重大影响;本案并非显然没有理由(同条第2项、第4项)。
- 申请依据疏明作出判断,可以不经口头辩论作出决定(同条第5项、第6项)。但事先必须听取当事人意见。
- 对决定可以即时抗告,但抗告没有停止执行的效力。另外,内阁总理大臣提出异议后,就不能再停止执行(同法第27条)。
停止执行是怎样的制度
结论:停止执行,是在本案判决作出之前,暂时停止处分的效力或执行,防止权利无法恢复的制度。行政处分原则上即使起诉也继续有效(执行不停止原则),停止执行是它的例外。
在退去强制令书案件中,如果遣返先被执行,即使胜诉也无法恢复生活基础和与家人的生活,因此通常与撤销诉讼同时申请。撤销诉讼本身请参见退去强制令书撤销诉讼是什么。
停止执行获准的条件是什么
结论:如下表所示,积极要件两项,消极要件两项。
| 要件 | 类别 | 条文(行政事件诉讼法) |
|---|---|---|
| 已经提起撤销诉讼 | 积极要件 | 第25条第2项 |
| 为避免处分的执行等造成的重大损害,有紧急必要 | 积极要件 | 第25条第2项 |
| 不会对公共福祉造成重大影响 | 消极要件 | 第25条第4项 |
| 本案并非显然没有理由 | 消极要件 | 第25条第4项 |
判断是否造成重大损害时,要考虑损害恢复的困难程度,并斟酌损害的性质与程度以及处分的内容与性质(同条第3项)。另外,如果停止处分的执行或程序的继续就能达到目的,则不能停止处分的效力(同条第2项但书)。
在退去强制令书案件中应当主张什么
结论:核心是“重大损害”与“本案并非显然没有理由”两点。
- 重大损害:一旦被遣返,在日本的生活基础、工作、与家人和子女的生活都会丧失,无法用金钱补偿,也难以恢复。收容带来的身心负担,可视案情一并主张。
- 本案理由:退去强制事由的符合性、不给予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是否存在裁量违法等撤销诉讼中的主张,至少并非显然没有理由。
- 公共福祉:停止对本人的遣返,不会对公共福祉造成重大影响。
这些主张需要以疏明资料(家庭关系资料、体现生活经历的资料、陈述书等)加以佐证。具体前景因案而异。
申请的程序与判断流程是怎样的
结论:申请依据疏明作出判断,可以不经口头辩论作出决定。但法院事先必须听取当事人意见(《行政事件诉讼法》第25条第5项、第6项)。
| 阶段 | 内容 |
|---|---|
| 申请 | 与提起撤销诉讼同时或之后,提交停止执行的申请书和疏明资料。 |
| 法院审理 | 依据疏明,听取双方意见后判断。不一定需要口头辩论。 |
| 决定 | 作出准许或驳回的决定。 |
| 即时抗告 | 不服决定的,可以即时抗告(第25条第7项)。 |
即使对准许决定提出即时抗告,抗告也没有停止该决定执行的效力(同条第8项)。
什么是内阁总理大臣的异议
结论:内阁总理大臣向法院提出异议后,就不能停止执行,已经作出的决定也必须撤销(《行政事件诉讼法》第27条第1项、第4项)。异议必须附理由,并说明可能对公共福祉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同条第2项、第3项)。
异议只有在不得已时才能提出,提出后必须在下一次例会向国会报告(同条第6项)。这在制度上属于例外。
停止执行获准后问题就解决了吗
结论:停止执行是暂时性措施,最终解决取决于本案判决。停止执行可能使本人在判决作出前避免被遣返,但人身如何处理需要另行考虑。被收容时,应当同时申请临时放免或监理措施。
常见问题
停止执行应当向哪个法院申请?
向受理(或将要提起)撤销诉讼的法院申请。以提起撤销诉讼为前提。
从申请到作出决定需要多长时间?
因案而异,无法一概而论。遣返迫在眉睫时,会结合该情况请求尽早判断。
停止执行没有获准会怎样?
可以对决定即时抗告。但遣返可能被执行,所以尽早与律师研究对策非常重要。
被收容期间也能申请吗?
可以。由辩护人会见并取得委托后,提交诉状和申请书。
可以用中文咨询吗?
可以。电话 050-7587-4639,微信(WeChat)ID 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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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6年10月7日 / 作者 舟渡国际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协会・登记号59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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