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留特别许可不被批准会怎样|通知内容与争议方法(日本律师解说)
2026/10/07
在留特别许可不予许可,是指退去强制对象者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后,法务大臣作出不给予在留特别许可的处分;此时须以附理由的书面通知申请的外国人(入管法第50条第10项)。
本文要点
- 法务大臣作出不给予在留特别许可的处分时,须尽快以附理由的书面通知申请的外国人(入管法第50条第10项)。
- 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在退去强制令书发出之后不能再提出(同条第3项)。申请的时机非常重要。
- 判断时会考虑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品行、入境经过、在留期间、法律地位、退去强制事由的事实、人道上的考虑必要性等(同条第5项)。
- 对不予许可,可以通过撤销处分之诉(行政事件诉讼法第3条第2项)等方式争议,起诉期限原则上为知道之日起6个月(同法第14条)。
在留特别许可不被批准会怎样
结论:法务大臣作出不给予在留特别许可的处分时,须按法务省令规定的程序,尽快以附理由的书面通知申请的外国人(入管法第50条第10项)。接到不予许可的通知后,退去强制程序将继续推进。
通知书上写明的理由,是日后争议不予许可的出发点。请务必保管好该书面通知,并交给律师查看。
在留特别许可最迟何时可以申请
结论: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在退去强制令书发出之后不能再提出(入管法第50条第3项)。申请由被收容令书收容的外国人或被作出监理措施决定的外国人,按法务省令规定的程序向法务大臣提出(同条第2项)。
此外,在留特别许可须在服从认定或判定之后,或法务大臣裁决异议申出无理由之后才能作出(同条第4项)。程序顺序详见口头审理与异议申出是什么。
法务大臣会考虑哪些事项
结论:入管法第50条第5项规定了应当考虑的事项,见下表。
| 类别 | 被考虑的事项 |
|---|---|
| 与外国人本人有关的事项 | 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品行、入境日本的经过、在日本的在留期间、其间的法律地位、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人道上的考虑必要性 |
| 其他事项 | 国内外形势、对日本非法滞留者的影响、其他情况 |
因此,在申请阶段,就应当用材料证明家庭关系、在留期间和生活实际状况。
被不予许可后可以怎样争议
结论:争议的方式有多种,应根据案件情况组合考虑。
| 方式 | 内容 |
|---|---|
| 撤销不予许可处分之诉 | 请求撤销不给予在留特别许可的处分(行政事件诉讼法第3条第2项)。 |
| 课以义务之诉 | 请求法院命令行政机关作出一定处分(同法第3条第6项)。 |
| 撤销退去强制令书之诉与停止执行 | 令书发出时,在请求撤销的同时申请停止执行。详见退去强制令书撤销诉讼是什么和停止执行是什么。 |
选择哪种方式,取决于处分内容和程序所处阶段。
起诉期限是多久
结论:撤销诉讼,自知道处分或裁决之日起经过6个月的,原则上不能提起(行政事件诉讼法第14条第1项)。
关于停止执行,在提起撤销处分之诉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申请以决定作出(同法第25条第2项)。强制遣返迫在眉睫时,尤其需要抓紧。
应当什么时候咨询律师
结论:最好在接到不予许可通知后立即咨询,如果可能,在令书发出之前。令书发出之后,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本身就无法提出(入管法第50条第3项)。涉及刑事案件时,应当同时设计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
常见问题
不予许可的理由会告知吗?
作出不给予在留特别许可的处分时,会以附理由的书面告知(入管法第50条第10项)。
退去强制令书发出后还能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吗?
不能。申请在令书发出之后不能提出(同条第3项)。
对不予许可可以通过诉讼争议吗?
可以。有撤销不予许可处分之诉等方式。起诉期限原则上为知道之日起6个月。
提起诉讼后,强制遣返会停止吗?
并不当然停止。需要申请停止执行,由法院判断。
可以用中文咨询吗?
可以。电话 050-7587-4639,微信(WeChat)ID 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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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6年10月7日 / 作者 舟渡国际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协会・登记号59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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