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选辩护人和私选辩护人有什么区别?在日本被逮捕后家属怎么选|要件、可选范围、切换(律师解说)
2026/10/06
国选辩护人是法院或法官为因贫困等事由无法选任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派的辩护人,私选辩护人是本人或家属自己选择并委托的辩护人;外国人的情形,要件中也不含国籍和在留资格,但需要同时确认翻译和对在留的影响能否得到说明。(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6条、第37条之2)
- 犯罪嫌疑人的国选辩护人,在羁押令(勾留状)签发后可以请求,仅被逮捕的阶段不会指派
- 被告人的国选辩护人,在起诉后,因贫困等事由无法选任辩护人时可以请求
- 资力在基准额以上时,请求国选辩护人之前,需要先向律师协会申请选任辩护人
- 选任了私选辩护人,国选辩护人可能被解任
- 国籍和在留资格,条文上不是国选辩护人的要件
国选辩护人与私选辩护人有什么不同?
选择辩护人的主体、指派的时期、要件、费用的考虑方式各不相同。
| 比较事项 | 国选辩护人 | 私选辩护人 |
|---|---|---|
| 选择的主体 | 由法院、法官指派。候选人由日本司法支援中心(法テラス)从签约律师中指名(综合法律支援法第38条) | 本人选择。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也可以独立选任(刑事诉讼法第30条) |
| 能否选律师 | 条文上没有规定由本人指定特定律师的机制 | 可以指定律师委托。也可以请求律师协会介绍(同法第31条之2) |
| 指派的时期 | 犯罪嫌疑人在羁押后(同法第37条之2),被告人在起诉后(同法第36条) | 随时可以选任(同法第30条第1项)。刚被逮捕后也可以 |
| 要件 | 因贫困等事由无法选任辩护人。需要提交资力申报书(同法第36条之2、第37条之3) | 没有要件。从律师中选任(同法第31条第1项) |
| 费用的考虑方式 | 律师在被选任为国选辩护人的案件中,不得向被告人等收取报酬等(律师职务基本规程第49条)。但可能命令被告人负担诉讼费用(刑事诉讼法第181条第1项) | 由委托合同约定。应在签约前,以书面说明明细和总额预估 |
犯罪嫌疑人的国选辩护人,在什么情况下指派?
在羁押令签发的情形下,因贫困等事由无法选任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请求,由法官指派。
对犯罪嫌疑人签发了羁押令的情形下,犯罪嫌疑人因贫困等事由无法选任辩护人时,法官应根据其请求指派辩护人。但犯罪嫌疑人以外的人已选任了辩护人,或者已被释放的,则不指派。被请求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提出这一请求(刑事诉讼法第37条之2)。请求需要提交资力申报书,资力在基准额以上时,必须事先向律师协会申请选任辩护人(同法第37条之3)。提交有虚假记载的资力申报书,可能被处以行政罚款(過料)(同法第38条之4)。
仅被逮捕的阶段,不会指派国选辩护人。在这一阶段需要辩护人时,可以选任私选辩护人,或者向律师协会提出申请。羁押的流程,见什么是羁押(勾留)。
被告人的国选辩护人,在什么情况下指派?
被起诉的被告人因贫困等事由无法选任辩护人时可以请求,重罪案件没有辩护人就不能开庭。
被告人因贫困等事由无法选任辩护人时,法院应根据其请求指派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36条)。未成年人、70岁以上的人、聋哑人等一定情形下,法院也可以依职权指派(同法第37条)。属于死刑或无期,或者最高刑超过3年的拘禁刑的案件,没有辩护人就不能开庭(同法第289条)。
告知可以选任辩护人,何时、由谁作出?
在被逮捕后的辩解录取、羁押之际、起诉后,每个程序节点都会被告知可以选任辩护人,以及可以请求国选辩护人。
司法警察员和检察官,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告知犯罪事实的要旨和可以选任辩护人,并告知可以指定律师或律师协会申请选任(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204条)。对被请求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法官告知可以选任辩护人,以及因贫困等无法选任时可以请求(同法第207条)。起诉后,法院向被告人告知同样的事项(同法第272条)。外国人的情形,即使这些告知是通过翻译进行的,本人也应向辩护人确认是否理解了内容。
向律师协会申请是什么?国选的情况下能选律师吗?
向律师协会申请,是打算选任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请求律师协会介绍律师的制度;国选辩护人的候选人由日本司法支援中心指名,所以不是由本人指定律师的形式。
打算选任辩护人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律师协会申请选任辩护人,律师协会必须迅速从所属律师中介绍打算担任辩护人的人(刑事诉讼法第31条之2)。关于国选辩护人,法院、法官请求日本司法支援中心指名候选人并通知,日本司法支援中心从国选辩护人签约律师中指名候选人(综合法律支援法第38条)。各地律师协会有应犯罪嫌疑人要求派遣律师的值班律师(当番弁護士)制度,利用方法可以询问留置设施的负责人或律师协会。
如何从国选辩护人切换为私选辩护人?
选任私选辩护人,不再需要指派国选辩护人时,法院或法官可以解任国选辩护人。
私选辩护人随时可以选任(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项)。因已选任辩护人等原因,不再需要指派国选辩护人时,法院可以解任国选辩护人(同法第38条之3第1项第1号)。另外,律师在被选任为国选辩护人的案件中,不得劝说被告人等选任自己为该案的私选辩护人(律师职务基本规程第49条第2项。会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考虑切换时,应把情况告知国选辩护人,并与私选辩护人协调时间。起诉前所作的辩护人选任,在第一审中也有效力,起诉后的选任则按审级分别进行(刑事诉讼法第32条)。中途更换,见对现在的辩护人不放心时(辩护人的更换、增加)。
外国人选国选还是私选时,应注意什么?
国籍和在留资格不是国选辩护人的要件,但无论哪种情形,都需要确认翻译是否有保障,以及对在留的影响能否得到说明。
条文对于国选辩护人的请求,没有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国籍和在留资格作为要件。外国人只要满足要件,也可以请求。需要确认的是:能否通过翻译与本人充分沟通;告知在留资格和在留期限后,能否分开说明是否构成强制遣返事由(入管法第24条),以及更新、变更能否获准(同法第20条、第21条)。这是因为起诉前的辩护活动结果,有时会直接影响在留。选律师的角度,汇总在外国人刑事案件选律师要确认的7点,费用的确认要点汇总在外国人刑事案件律师费用的确认要点。
本所如何接受咨询?
接受全国咨询。
本所可以用中文咨询,有专属翻译常驻,接受全国咨询。对外国人刑事案件,本所的方针是要求辩护人在场参加讯问。目前讯问时辩护人在场几乎不被允许,但有时会在讯问前与警察协商。在最初的会见中,本所重视让本人准确理解依据入管法可能丧失在留资格的风险。微信ID:matsumura1119。在私选还是国选之间犹豫时,也可通过联系我们咨询。
常见问题
刚被逮捕后,会指派国选辩护人吗?
仅被逮捕的阶段不会指派。犯罪嫌疑人的国选辩护人,在羁押令签发的情形下指派,被请求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请求(刑事诉讼法第37条之2)。在此之前需要辩护人的,可以选任私选辩护人,或者向律师协会申请选任。
在留资格不稳定,也能请求国选辩护人吗?
条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贫困等事由无法选任辩护人时可以请求,并没有把国籍和在留资格作为要件(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37条之2)。能否请求,取决于资力等要件。
请国选辩护人,完全不需要费用吗?
律师在被选任为国选辩护人的案件中,不能向被告人等收取报酬等(律师职务基本规程第49条第1项)。但在宣告刑罚时,可能让被告人负担全部或一部分诉讼费用。因贫困而明显无法缴纳的除外(刑事诉讼法第181条第1项)。
国选辩护人能中途更换吗?
国选辩护人的解任,由法院或法官在认定存在条文所定事由时作出(刑事诉讼法第38条之3)。选任了私选辩护人的,也可能成为解任事由。手续见对现在的辩护人不放心时(辩护人的更换、增加)。
资力在基准额以上时,请求国选辩护人需要什么?
必须事先向律师协会申请选任辩护人(犯罪嫌疑人为刑事诉讼法第37条之3第2项,被告人为同法第36条之3第1项)。律师协会收到申请时,必须迅速从所属律师中介绍打算担任辩护人的人(同法第31条之2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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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6年10月6日 / 执笔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记号 59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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