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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在的辩护人不放心怎么办?更换、增加辩护人的方法与注意事项|外国人刑事案件(律师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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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在的辩护人不放心怎么办?更换、增加辩护人的方法与注意事项|外国人刑事案件(律师解说)

对现在的辩护人不放心怎么办?更换、增加辩护人的方法与注意事项|外国人刑事案件(律师解说)

2026/10/06

对现在的辩护人不放心时,应先把不放心的内容告诉辩护人;私选辩护人可通过增加或解除委托合同来增加、更换,国选辩护人可通过法院、法官的解任来更换,并注意交接和在留手续的期限不要中断。(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8条之3,民法第651条)

  • 私选辩护人,本人或家属随时可以增加,并可通过解除委托合同来更换
  • 国选辩护人,由法院(起诉前为法官)在认定存在条文所定事由时解任,本人不能自行解任
  • 更换辩护人时,记录、会见情况、和解(示談)进展、庭审日期安排的交接,不能出现空白
  • 更换辩护人本身,不会影响在留资格
  • 在留期限临近时,应结合刑事程序确认更新申请的时间

对现在的辩护人不放心时,首先该做什么?

首先,把感到不放心的地方如实告诉辩护人。

会见次数少、翻译不通、听不懂对案件走向的说明、觉得费用说明不充分等,不放心的原因各种各样。律师应报告影响案件经过和结果的事项,并与委托人协商推进案件(律师职务基本规程第36条)。另外,与委托人的信赖关系丧失且难以恢复时,应说明这一点,并采取辞任等适当措施(同规程第43条)。把不放心的地方说出来,有时说明不足的问题就能得到解决。外国人的情形,可以通过翻译,具体说明哪些地方没听懂。

更换、增加辩护人,有哪些方法?

私选辩护人的增加、解除,与国选辩护人的解任,手续的主体不同。

情形手续依据、注意
增加私选辩护人与增加的律师签订委托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随时可以选任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项)。辩护人的人数,对被告人而言,仅在有特别情形时才受到限制(同法第35条)
更换私选辩护人解除与现任辩护人的委托合同,委托新的律师委托各方当事人随时可以解除(民法第651条第1项)。在对对方不利的时期解除,可能产生损害赔偿的问题(同条第2项)
解任国选辩护人由法院(起诉前为法官)判断在认定存在条文所定事由时解任(刑事诉讼法第38条之3)
从国选辩护人换为私选辩护人选任私选辩护人,接受国选辩护人的解任因已选任辩护人等原因不再需要指派时可以解任(同条第1项第1号)

增加私选辩护人时,应注意什么?

要确认增加的律师与现任辩护人的分工,并让律师在签约前以书面说明费用明细和总额预估。

私选辩护人,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外,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也可以独立选任(刑事诉讼法第30条)。增加时,应事先理清负责刑事辩护的律师,与负责和解、入管手续的律师的分工,避免角色重叠。自己找不到时,可以请求律师协会介绍(同法第31条之2)。律师在受理案件时,须说明案件走向、处理方法、费用(律师职务基本规程第29条),并制作委托合同书(同规程第30条)。

解除私选辩护人时,应注意什么?

委托合同随时可以解除,但为避免在讯问、羁押期限或庭审日期之前出现辩护人空白,最好在确定下一位律师之后再解除。

与私选辩护人的委托合同,随时可以解除(民法第651条第1项)。但在对对方不利的时期解除,可能产生损害赔偿的问题(同条第2项)。律师在委托终止时,应向委托人说明案件处理的状况(律师职务基本规程第44条),按合同结算款项,并返还预收款和保管物品(同规程第45条)。结算到什么程度,取决于合同书的内容,所以解除前应先确认合同书。

想解任国选辩护人时,该怎么做?

国选辩护人的解任,由法院或法官在认定存在条文所定事由时作出,本人不是自行解任,而是说明情况、请求其判断。

法院在以下情形可以解任国选辩护人:因已选任辩护人等原因不再需要指派时;被告人与辩护人处于利益相反的状况时;因身心故障等辩护人无法履行职务时;因辩护人严重违反任务而不宜让其继续履行职务时;因可归责于被告人的事由而不宜让辩护人继续履行职务时(刑事诉讼法第38条之3第1项)。解任时,必须事先听取意见,并且不得不当限制被告人的权利(同条第2项、第3项)。起诉前,由法官解任(同条第4项)。请把不满的内容,连同日期和具体事件整理好,告知法院。

更换辩护人时,交接如何进行?

要让新的辩护人掌握此前的会见内容、和解进展、证据状况和庭审日期安排,并在本人同意的前提下进行。

律师负有保守职务上所知秘密的义务(律师法第23条)。把案件信息从前任辩护人交给新辩护人,通常要确认本人的意愿。本人被羁押时,新辩护人应尽早会见,向本人确认此前的经过,以及在讯问中说过的内容。在讯问临近的时期更换的,新旧辩护人要确认是否来得及掌握记录。

更换辩护人,会影响在留手续吗?

更换辩护人本身不会影响在留资格,但需要同时确认在留期间的届满日和刑事程序的进展。

在留期间的更新,法务大臣“只有在有相当理由时”才会许可(入管法第21条第3项)。申请更新后,到期间届满时仍未作出处分的,可以继续在留,直到届满后2个月之日结束时(作出处分的,则到处分时)。但已被决定在留期间为30日以下的除外(同条第4项、第20条第6项)。另外,属于附表一在留资格的人,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不从事其活动的,在留资格可能被取消(同法第22条之4第1项第6号)。因羁押或庭审而无法工作的情况,应当记录下来。作为刑事辩护人的选任,与入管手续的委托是不同的问题,所以入管手续委托给谁,也要一并确认。也请参阅委托同一律师处理刑事案件与入管案件的意义。

本所接受更换、增加辩护人的咨询吗?

增加或更换辩护人的咨询,也接受全国咨询。

本所可以用中文咨询,有专属翻译常驻,接受全国咨询。对外国人刑事案件,本所的方针是要求辩护人在场参加讯问。目前讯问时辩护人在场几乎不被允许,但有时会在讯问前与警察协商。在最初的会见中,本所重视让本人准确理解依据入管法可能丧失在留资格的风险。微信ID:matsumura1119。咨询请通过联系我们。

常见问题

私选辩护人,可以随时解聘吗?

与私选辩护人的委托合同,随时可以解除(民法第651条第1项)。但在对对方不利的时期解除,可能产生损害赔偿的问题,所以应确认合同书的内容,在确定下一位律师之后再解除。

不满意国选辩护人时,可以自己解任吗?

作出解任判断的,是法院(起诉前为法官)。本人需要告知不满的内容,请求其判断。解任的事由,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38条之3。

增加辩护人时,需要告知现任辩护人吗?

增加的律师与现任辩护人的角色重叠,可能造成应对混乱。最好把增加的事告知现任辩护人,并商量分工。选任辩护人是本人的权利,现任辩护人的同意不是要件(刑事诉讼法第30条)。

更换辩护人时,此前的记录和和解进展会被交接吗?

通常是在确认本人意愿后,由前任辩护人交接给新辩护人。律师在委托终止时,应向委托人说明案件处理的状况(律师职务基本规程第44条),并返还保管物品(同规程第45条)。

更换辩护人,会对在留资格不利吗?

更换辩护人本身,对是否构成强制遣返事由,以及更新是否获准,都没有直接影响。有影响的是刑事处理的结果,以及到在留期间届满日为止手续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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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具体个案请直接咨询律师。办理案例基于个案的具体情况,不保证同样的结果。

最后更新 2026年10月6日 / 执笔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记号 59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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