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争取不起诉,该向律师确认什么?|起诉前的辩护工作与对在留的影响(律师解说)
2026/10/06
想争取不起诉时,建议向律师确认的有4点:起诉前辩护工作的具体内容、有被害人案件中和解的推进方式、对拘留的应对方针、不起诉与被起诉时在留有何不同;由于不起诉是检察官决定的处分,律师不能保证结果。(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48条)
- 检察官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境遇、犯罪轻重、情状以及犯罪后的情况,认为无需追诉时,可以不提起公诉
- 不起诉有嫌疑不存在、嫌疑不充分、有嫌疑但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等种类,辩护工作的重点各不相同
- 起诉前的人身拘束,从逮捕起通常最长23天,建议具体询问在此期间律师要做什么
- 不起诉对在留也有重要意义,但如有入管法违反等其他驱逐出境事由,相关程序仍会另行继续
- 律师是否会说明前景和风险,在委托之前就可以确认
什么是不起诉,该向律师问什么?
不起诉是检察官决定不提起公诉的处分,委托人应当具体询问律师:本案要争取哪一种不起诉,为此要做什么。
在日本,即使有犯罪嫌疑,如果基于各种情况认为没有追诉的必要,也可以不起诉(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48条)。这称为起诉便宜主义(起訴便宜主義)。各类不起诉的含义,也在什么是不起诉处分中说明。这里从向律师提问的角度整理。
| 不起诉的种类(检察实务上的称呼) | 含义 | 辩护工作的重点 |
|---|---|---|
| 嫌疑不存在(嫌疑なし) | 没有犯罪嫌疑,或者明显不是犯人的情形 | 确认事实经过、整理本人的主张、就讯问中的应对提出建议 |
| 嫌疑不充分(嫌疑不十分) | 证明犯罪的证据不足的情形 | 确认供述内容、考虑行使沉默权、对证据发表意见 |
| 酌定不起诉(起訴猶予) | 有犯罪嫌疑,但基于各种情况认为无需追诉的情形 | 和解(示談)、赔偿被害、反省、防止再犯、整理家人和工作单位的协助 |
酌定不起诉的考虑方式,在什么是酌定不起诉(起诉犹豫)中有说明。
起诉前的辩护工作有哪些?
起诉前的辩护工作,以会见了解情况并就讯问提出建议、有被害人时的和解、针对人身拘束的手续、向检察官提交意见书为中心,建议请律师说明各项在何时进行。
辩护人会见本人了解事实经过,就讯问时是陈述还是沉默、如何对待笔录提出建议。有被害人的案件,推进与被害人的和解。关于人身拘束,会考虑对拘留的准抗告、拘留理由开示等。对检察官,有时会提交记载了说明不起诉妥当的情形的书面意见。
起诉前的时间很短,所以需要尽早听取说明:各项在何时之前做,需要本人和家人配合什么。
对拘留的准抗告和拘留理由开示,与不起诉有什么关系?
针对拘留的手续并不直接决定是否不起诉,但与消除不当的人身拘束、维持本人的工作和生活基础有关,所以可以向律师确认方针。
拘留(勾留)的条件是:有相当理由怀疑其犯罪,并且存在住所不定、有毁灭罪证之虞、有逃跑之虞三者之一(日本《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款。嫌疑人适用同法第207条第1款)。拘留期间自请求之日起原则上为10天,有不得已的事由时,可以延长,合计不超过10天(同法第208条)。
对拘留的裁判不服时,可以提出准抗告(同法第429条第1款第2项),也可以请求开示拘留的理由(同法第82条、第207条第1款)。什么是拘留(勾留)对拘留的机制有详细说明。想确认的是:自己的案件有没有提出准抗告的可能,提出的话前景和理由是什么。
有被害人的案件,和解该怎样推进?
和解是检察官判断是否酌定不起诉时所考虑的犯罪后情形之一,但并不是达成和解就会不起诉,所以要向律师确认推进方式和前景。
被害人的联系方式,多数情况下不会告知本人或家人,通常由辩护人去确认被害人的意向。本人或家人直接联系被害人,反而可能让被害人害怕,或被怀疑毁灭罪证。和解书的内容,以及外国人案件的翻译问题,在把与被害人的和解交给律师时中有详细说明。
不起诉的话,在留会怎样?
不起诉的话,不属于以有罪判决为前提的驱逐出境事由,但入管法违反等其他事由要另行判断,在留期间更新、变更的审查也另行进行,所以需要把是否属于驱逐出境事由,与更新、变更是否许可分开确认。
| 刑事处分 | 是否属于驱逐出境事由 | 在留期间的更新、变更 |
|---|---|---|
| 不起诉 | 不属于以有罪判决为前提的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第4号リ、第4号チ等)。但如有非法滞留等其他事由,则另行成为问题 | 是否许可另行审查。酌定不起诉的情况下,可能被要求说明事实经过 |
| 罚金 | 不属于 | 会审查素行,可能被不利考虑 |
| 附缓刑的拘禁刑 | 附表一(別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因盗窃、伤害、诈骗等罪(第4号之2所列的罪)而符合。附表二(別表第二)的人不属于第4号之2。毒品案件的有罪,即使缓刑也符合第24条第4号チ | 更新、变更时也被不利考虑。符合驱逐出境事由时,更新、变更会变得困难 |
| 超过1年的拘禁刑实刑(不缓刑) | 符合(第24条第4号リ) | 更新、变更会变得困难。在驱逐出境程序中仍有请求特别许可在留(在留特别许可)的余地(入管法第50条) |
同样的处分,也会因在留资格是附表一还是附表二、罪名是什么而结论不同。建议请律师以自己的在留资格和罪名为前提,分别说明不起诉与被起诉两种情形下的前景。
外国籍当事人争取不起诉时,要特别确认什么?
建议在第一次会见阶段,就通过翻译接受讯问时的应对、对笔录签名的考虑方式、沉默权的行使、对在留影响的说明这4点向律师确认。
日语不好的本人,可能在无法充分核对供述笔录内容的情况下被要求签名。在接受讯问之前,需要先听律师讲解笔录和签名应如何应对。详情见日语不好的人被讯问时,该向律师确认什么。
咨询本所时,需要告知什么?
如果能告知本人的姓名、国籍、在留资格和在留期限、被逮捕的警察署、罪名、有无被害人以及需要的翻译语种,就比较容易开始研判起诉前的前景。
本所可用中文咨询,专属翻译常驻,接受全国范围的咨询。微信ID为 matsumura1119。第一次会见时,重视让本人准确理解可能丧失在留资格的风险。
常见问题
委托律师后,就一定会不起诉吗?
不起诉是检察官综合证据和各种情况作出的处分,律师不能保证结果。律师会收集并主张说明不起诉妥当的情形,同时说明前景和风险。
不起诉的话,就不会留下前科吗?
不起诉不是有罪判决,所以不会留下前科。但受过侦查的记录(前歴)会保留。
怎样才能知道已被不起诉?
嫌疑人提出请求时,检察官必须迅速告知已作出不提起公诉的处分(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59条)。可以通过辩护人请求告知。
以酌定不起诉(起訴猶予)结案,在留期间更新还会被不许可吗?
酌定不起诉不是有罪判决,所以不属于以刑罚为理由的驱逐出境事由。另一方面,在留期间的更新,是在法务大臣认为有足以认定更新适当的相当理由时才予许可(入管法第21条第3款)。视案件不同,可能被要求说明事实经过,所以不起诉之后的应对也请与辩护人商量。
不能和解(示談),就很难不起诉吗?
和解是有力的情形之一,但不是全部。没有被害人的案件本来就无所谓和解;证据不足时,或者本人的反省、防止再犯的环境、生活状况等被考虑时,也有不同的结果。因案而异,请向辩护人确认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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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并非针对个别案件的意见,也不保证任何结果;个别案件请直接咨询律师。文中提到的解决事例同样不保证结果。
最后更新 2026年10月6日 / 执笔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记号 59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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