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留特别许可与配偶常见问题30问|申请时机、刑事案件、永住与归化(律师解说)
2026/10/11
关于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与配偶在留资格的疑问,大多可以归结为三点:何时可以申请、配偶持什么在留资格、判决确定前有多少时间。最重要的是,从刑事案件的早期阶段起,就着眼于配偶的永住许可或归化采取行动。
下面把家人被捕时常被问到的问题整理为30问,依据入管法、在留特别许可指南和入管厅公布案例作答。
核心要点
- 在留特别许可只能在被收容或受监理措置决定后申请,签发退去强制令书后不能申请(入管法第50条第2项、第3项)。
- 婚姻成为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限于配偶是日本人、特别永住者,或持永住者、定住者等别表第二资格的情况。
- 以刑事判决为理由的退去强制事由在判决确定时产生,通过侦查、审判中的应对和上诉,有时可以获得时间。
- 利用这段时间推进配偶的永住许可或归化,是通往许可的现实道路。
关于在留特别许可程序,首先应了解什么?
法律限定了可以申请的时间。错过期限,就会失去申请的机会。
Q1. 什么是在留特别许可?
对属于退去强制(强制遣返)对象的外国人,由法务大臣特别准许其在日本在留的处分(入管法第50条第1项)。令和5年修订法(2024年6月10日施行)设立了本人申请的程序。
Q2. 什么时候可以申请?
被依收容令书收容,或受到监理措置(監理措置)决定之后(入管法第50条第2项)。仅仅因刑事案件被捕的阶段还不能申请。
Q3. 申请有期限吗?
有。服从入国审查官的认定时,若自该日起3日内不申请,就会签发退去强制令书(入管法第47条第5项第2号)。
Q4. 签发退去强制令书后还能申请吗?
不能(入管法第50条第3项)。此后只能考虑撤销诉讼、申请停止执行等其他手段。
Q5. 审查时考虑哪些因素?
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素行、入境经过、在留期间及其间的法律地位、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人道考虑的必要性等(入管法第50条第5项)。
为什么配偶的在留资格会左右结论?
指南把婚姻列为“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仅限于配偶是日本人、特别永住者,或持别表第二资格在留的情况。
Q6. 配偶是日本人时如何评价?
夫妻相当期间共同生活、相互协助扶持、婚姻稳定且成熟时,属于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指南第2之2(1))。仅有结婚登记是不够的。
Q7. 配偶是永住者或定住者时呢?
有与日本人配偶相同内容的积极因素(第2之2(2))。别表第二资格是永住者、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定住者。
Q8. 配偶持「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时呢?
婚姻不在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之列。本所核对原文后发现,平成26年至令和7年的公布案例中,配偶为别表第一资格、本人有刑事处分(含缓刑)的8件全部不许可。没有刑事处分的许可例有3件。
Q9. 事实婚(内縁)也会被评价吗?
指南规定的是「法的に婚姻している場合」(法律上的婚姻)。公布案例中找不到仅有事实婚、夫妻间无子女而获许可的例子,原则上应办理结婚登记。
Q10. 被捕后再结婚,会被评价吗?
请做好困难的准备。特别记载为被捕后或收容中才结婚的公布案例,几乎无一例外不许可。
| 配偶的在留地位 | 指南对婚姻的定位 |
|---|---|
| 日本人、特别永住者 | 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第2之2(1)) |
| 永住者、定住者、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 | 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第2之2(2)) |
| 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经营·管理、留学、家族滞在等(别表第一) | 未列入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 |
整体思路请见在留特别许可与配偶的在留资格。
刑事案件在什么情况下会成为退去强制事由?
因本人的在留资格、罪名和刑罚种类而异,实务上都以判决确定时产生来运用。
Q11. 判了缓刑,就不会被强制遣返吧?
持别表第一资格的人,因盗窃、诈骗、伤害等一定罪名被判拘禁刑,即使缓刑也属于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
Q12. 只判罚金就没问题吗?
不属于第24条第4号之2。但毒品相关法令违反即使罚金也属于退去强制事由(同条第4号チ)。罚金同样会作为素行方面的消极因素被考虑。
Q13. 被判超过1年的实刑会怎样?
不论在留资格都属于退去强制事由(同条第4号リ),没有“特别情况”就不会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第50条第1项但书)。令和7年(2025年)有3件因盗窃被判惩役1年2个月至1年6个月实刑(惩役是当时的刑名,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而依但书获得许可的例子。
Q14. 退去强制事由什么时候产生?
条文中的“被处以”“受到有罪判决”,实务上指判决确定。控诉、上告期间尚未确定。
Q15. 逾期居留(overstay)也要等判决吗?
不用。不法残留本身就是退去强制事由。刑事案件进行中在留期间届满就会变成不法残留,务必按时办理更新。
在刑事程序中,为了在留能做什么?
一是争取不产生退去强制事由的辩护,二是确保判决确定前的时间。两者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刑事案件的初期应对。
Q16. 争取不起诉或罚金有什么意义?
持别表第一资格的人,只要不被判拘禁刑,就不属于第24条第4号之2。侦查阶段的和解等,是保护在留效果最大的机会。
Q17. 控诉会不会反而加重刑罚?
只有被告人控诉的案件,不能判处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刑事诉讼法第402条)。上诉是被告人的正当权利。
Q18. 控诉、上告的期限是多久?
控诉期间为14日(刑事诉讼法第373条),上告也准用此规定(同法第414条)。
Q19. 到判决确定有多长时间?
因案而异,但在侦查、审判中妥善应对并利用上诉,确定前有时会经过数年,从而产生推进配偶申请的时间。
Q20. 刑事阶段应保留哪些材料?
和解书与赔偿记录、配偶情状证言的内容、写有量刑理由的判决书副本。这些在入管程序中都能说明案件的反社会性程度和家庭关系。
从被捕到判断的流程,请见从被捕到在留特别许可判断的时间线。
配偶的永住许可和归化应如何推进?
在判决确定前,让配偶成为永住者或日本人,是现实的道路。最低限度也要推进到永住许可。
Q21. 永住许可的要件是什么?
素行善良、具有足以独立生活的资产或技能、永住符合日本国的利益(入管法第22条第2项)。指南以原则在留10年为标准,其中5年以上须为工作资格(不含技能实习、特定技能1号)或居住资格。
Q22. 归化的要件有变化吗?
国籍法第5条第1项第1号“连续五年以上”没有变,但自2026年4月1日起,运用上原则要求在留10年以上(令和8年3月27日法务大臣记者会)。
Q23. 能用简易归化吗?
国籍法第7条的简易归化是为“日本国民的配偶”设立的制度,不能用来让外国人夫妻中的一方成为日本人。
Q24. 丈夫(妻子)的刑事案件会影响配偶的永住审查吗?
永住许可按申请人本人的要件审查,但有时也会确认家庭情况。申请时机和说明方式,请与律师商量后推进。
Q25. 配偶应以永住还是归化为目标?
哪一个都可以,都属于指南中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应根据配偶的在留经历和要件情况,选择能更快达到的一方。审查有耗时变长的倾向,越早开始越好。
为何要抓紧,详见配偶应尽早申请永住的理由。
家庭情况如何被评价?
子女利益和婚姻实态会被积极评价,但需要用事实和客观材料证明。
Q26. 有孩子会更有利吗?
与家人共同生活的子女利益是积极因素(指南第2之2)。抚养在日本中小学接受相当期间教育的子女,也有相应类型(第2之2(3))。但在配偶为别表第一资格的案件中,仅凭有孩子并未改变结论。
Q27. 与配偶分居会不利吗?
会不利。令和6年(6月10日后)有婚姻约34年2个月、只判罚金20万日元略式命令的案件,因记载「配偶者とは別居。」(与配偶分居)而不许可。
Q28. 配偶的陈述书应写什么?
用事实具体写明同住经过、家庭开支、子女照顾和今后的监督方法。虚假申报会成为消极因素(第2之9),请避免夸大。
预计会不许可时,还有办法吗?
有。无论是刑事阶段,还是进入入管程序之后,都有与情况相应的手段。
Q29. 受到不予在留特别许可的处分后会怎样?
会以附理由的书面通知(入管法第50条第10项)。此后可考虑撤销退去强制令书诉讼或申请停止执行。签发退去强制令书后的情况变化原则上不予考虑,应在此之前整理好情况。
Q30. 什么时候该咨询律师?
被捕后立即,最迟在起诉前。本所曾有当事人在刑事案件中被判有罪,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整理家庭状况,最终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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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Q1. 在留特别许可什么时候可以申请?
被依收容令书收容,或受监理措置决定之后(入管法第50条第2项)。服从认定后3日内不申请就会签发退去强制令书(第47条第5项第2号),签发后不能申请(第50条第3项)。
Q2. 配偶持「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就不能获得许可吗?
这种婚姻不在指南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之列。平成26年至令和7年的公布案例中,本人有刑事处分的8件全部不许可。在判决确定前推进配偶的永住许可或归化,很有价值。
Q3. 判了缓刑,就不会被强制遣返吧?
持别表第一资格的人,因盗窃、诈骗、伤害等一定罪名被判拘禁刑,即使缓刑也属于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毒品案件即使罚金也属于(同条第4号チ)。
Q4. 控诉会不会反而不利?
只有被告人控诉的案件,不能判处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刑事诉讼法第402条)。上诉是被告人的正当权利,结果上判决确定前的时间也会延长。
Q5. 配偶应以永住还是归化为目标?
两者都属于指南中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归化在运用上也改为原则需在留10年,应根据配偶的在留经历选择能更快达到的一方,最低限度推进到永住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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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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