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被捕到在留特别许可判断的时间线|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的流程和期限(律师解说)
2026/10/11
因刑事案件面临退去强制(强制遣返)时,到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作出判断为止,要经过侦查、刑事审判、判决确定、入管违反调查、收容或监理措施(監理措置)、申请、违反审查、口头审理、法务大臣裁决这一长串程序,每个阶段都有左右结论的期限和分岔点。
先把握整体流程,就能看清什么时候该做什么。尤其是如何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对整理配偶的在留资格至关重要。
核心要点
- 以刑事处分为理由的退去强制事由,要到判决确定时才产生。
- 控诉期间为14日(刑事诉讼法第373条),上告准用此规定(同法第414条)。
- 在留特别许可只能在依收容令书被收容或受到监理措施决定后申请(入管法第50条第2款)。
- 服从认定后3日内不申请就会发出退去强制令书;请求口头审理、提出异议也都是在通知后3日内。
从被捕到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按什么顺序进行?
大致分为刑事程序(侦查、审判、判决确定)和入管程序(违反调查、收容或监理措施、申请、审查、判断)两个阶段。
| 阶段 | 主要依据 | 在留上的要点 |
|---|---|---|
| 逮捕、羁押、决定是否起诉 | 刑事诉讼法 | 不起诉或罚金则不属于第24条第4号之2(毒品案件罚金也属于第4号チ) |
| 一审判决 | 刑事诉讼法 | 实刑还是缓刑,刑期是否超过1年 |
| 控诉、上告 | 刑事诉讼法第373条、第414条 | 提起期间14日 |
| 判决确定 | 刑事诉讼法第471条 | 产生以刑事处分为理由的退去强制事由 |
| 违反调查 | 入管法第39条 | 主任审查官审查是适用监理措施还是收容 |
| 收容或监理措施 | 入管法第44条之2 | 可以申请在留特别许可 |
| 违反审查、认定 | 入管法第45条、第47条 | 服从认定后3日内申请 |
| 口头审理、异议 | 入管法第48条、第49条 | 均为通知后3日内 |
| 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 | 入管法第50条第4款 | 服从认定或判定后,或异议被裁决为无理由后 |
侦查阶段决定了在留的哪些事情?
是否会产生退去强制事由,很大程度上在这一阶段决定。不被起诉就没有判决,也不会产生以刑事处分为理由的退去强制事由。
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第24条第4号之2以“被判拘禁刑”为要件,只判罚金就不属于该号;罪名和罪数也会影响是否属于该号。毒品案件则罚金也属于第4号チ。侦查阶段的辩护是守住在留最早、也最有效的机会。
判决何时确定?退去强制事由何时产生?
上诉期间届满时,或上诉审的判断确定时。条文中的“被判处”“受有罪判决”,在运用上指判决确定。
「控訴の提起期間は、十四日とする。」(刑事诉讼法第373条)
(译文:控诉的提起期间为十四日。)
上告准用该规定(同法第414条),裁判原则上确定后执行(同法第471条)。控诉、上告是被告人的正当权利,结果上判决确定的时间也会延后。需要注意的是,放弃或撤回上诉后,就不能再就该案上诉(同法第359条、第361条)。判决后不要急于决定,应与辩护人一起考虑对在留的影响。
判决确定后,入管程序如何开始?
从入国警备官的违反调查开始,由主任审查官审查是对本人适用监理措施还是收容(入管法第39条)。
监理措施是考虑逃亡、毁灭证据的可能性以及收容带来的不利等,在不收容的情况下推进退去强制程序的制度(同法第44条之2第1款),配偶等也可担任监理人。缓刑与实刑的情况下,入管程序开始的时间和地点不同。服刑中的程序见从监狱开始的监理措施(日文页面)。
在留特别许可在什么时候申请?何时作出判断?
受到收容或监理措施决定后可以申请,判断则在经过违反审查、口头审理或异议中的某一阶段后作出。
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収容令書により収容された外国人又は監理措置決定を受けた外国人が、法務省令で定める手続により、法務大臣に対して行うものとする。」(入管法第50条第2款)
(译文: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由依收容令书被收容或受到监理措施决定的外国人,向法务大臣提出。)
退去强制令书发出后不能申请(同条第3款)。服从入国审查官认定的,必须在服从之日起3日内申请(同法第47条第5款第2号)。对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请求口头审理(同法第48条第1款);对判定仍有异议的,可在通知后3日内向法务大臣提出异议(同法第49条第1款)。期限都很短,应在判决确定前就准备好申请材料。
刑事程序中在留期间到期怎么办?
如果不更新而让期间届满,与判决无关,不法残留(逾期居留)本身就会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在刑事程序期间也不能中断更新手续。
在留期间届满前已申请更新的,在作出处分前或原在留期间届满后经过2个月前(以较早者为准),可以继续在留(入管法第21条第4款、第20条第6款)。被羁押时办手续很困难,需要家人和律师尽早行动。
在各阶段,家人应准备什么?
从侦查阶段起,同时推进提升配偶在留地位的准备,以及收集证明婚姻实质的资料。
- 侦查阶段:选择能兼顾刑事与入管的律师,确认配偶是否符合永住或归化的条件
- 审判至确定:推进配偶的永住或归化申请,整理同居、共同家计、子女监护的记录
- 入管程序:请求监理措施,管理申请期限,对照公布案例准备主张
永住和归化的审查都有长期化的倾向。本所曾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整理家庭状况,为委托人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结果因案而异,但越早行动,选择越多。整体思路见在留特别许可与配偶的在留资格。
常见问题
Q1. 被捕后入管程序会马上开始吗?
以刑事处分为理由的退去强制事由在判决确定时产生,原则上刑事案件结束后入管程序才正式展开。但不法残留等无需等待判决的事由另当别论。
Q2. 判决一出就能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吗?
不能。只能在依收容令书被收容或受到监理措施决定后申请(入管法第50条第2款)。判决确定前宜用来准备申请材料。
Q3. 服从入国审查官的认定会怎样?
服从认定之日起3日内不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就会发出退去强制令书(入管法第47条第5款第2号)。是否服从、如何申请,应在接到通知前就与律师商定。
Q4. 放弃控诉会马上确定判决吗?
放弃或撤回上诉后,就不能再上诉(刑事诉讼法第359条、第361条)。若不考虑对在留的影响就放弃,可能失去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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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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