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配制钥匙打开超级钱汤储物柜的盗窃案是什么|侵入建筑物罪、盗窃未遂与特定少年(18岁)的再逮捕
2026/10/11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1日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以盗窃为目的进入超级钱汤等公共浴场的更衣室、用配制的钥匙试图打开储物柜的行为,构成侵入建筑物罪(刑法第130条)和盗窃未遂罪(刑法第235条、第243条)。即使是18岁的少年,作为「特定少年」被逆送、起诉后也会成为实名报道的对象;中国籍人士无论持何种在留资格都面临强制遣返的危险。
本文要点
- 即使伪装成入浴顾客进入更衣室,以盗窃为目的的进入也构成侵入建筑物罪(刑法第130条,3年以下拘禁刑或10万日元以下罚金)。
- 用配制钥匙试图打开储物柜,即使在取出财物之前也构成盗窃未遂罪(刑法第235条、第243条,10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
- 再逮捕是就另一犯罪事实重新逮捕,每个事实都会重复最长23天的人身羁押(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205条、第208条)。
- 18岁、19岁作为特定少年移送家庭法院,但被逆送、起诉后可以实名报道(少年法第62条、第68条)。
- 附表一在留资格的人因侵入建筑物(第12章)、盗窃(第36章)被判拘禁刑的,即使缓刑也符合强制遣返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
报道案件概要
据报道,2026年10月,千叶县警以涉嫌侵入公共浴场(超级钱汤)男更衣室、用配制的钥匙打开储物柜企图盗取财物为由,以侵入建筑物和盗窃未遂的嫌疑再次逮捕了一名18岁的中国籍少年。从少年的包中查获约170把配制钥匙,在东京都及周边3县已确认约100起储物柜钥匙的IC芯片被撕下的被害案件。少年否认嫌疑,县警认为系中国人团伙的有组织作案并在进一步侦查。案件处于嫌疑阶段,非行事实和有罪均未确定。
作为顾客进入的更衣室也构成侵入建筑物罪吗?
构成。以盗窃为目的的进入违反管理者的意思,即使与入浴顾客外观相同,也构成侵入建筑物罪。
刑法第130条规定,无正当理由侵入他人看守的建筑物的,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10万日元以下罚金。判例将「侵入」解释为违反管理者意思的进入;即使是店铺、公共浴场等向公众开放的建筑,以犯罪为目的的进入也不在管理者允许的范围内,因而构成侵入。支付了入浴费入馆也是一样。侵入建筑物罪与盗窃(未遂)罪之间是手段与结果的关系,作为牵连犯(刑法第54条第1项后段)按较重的盗窃罪的刑罚处断。
什么都没偷到也构成盗窃未遂吗?
用配制钥匙试图打开储物柜时,就已着手实行盗窃,构成盗窃未遂罪。
刑法第235条的盗窃罪是窃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根据第243条未遂也受处罚。着手实行以对财物占有造成侵害的现实危险发生时为准,把配制钥匙插入他人储物柜试图打开,正是其典型。未遂的法定刑与既遂相同,是否减轻由法院裁量(刑法第43条本文)。像报道中那样持有大量配制钥匙、在广域范围内确认有大量同类被害的情况下,很可能作为余罪立案既遂的盗窃,量刑将因被害总额而大不相同。
仅仅持有配制钥匙就构成犯罪吗?
《特殊开锁工具持有禁止法》禁止无正当理由持有特殊开锁工具和携带指定侵入工具。
俗称「撬锁防止法」的该法禁止无业务或其他正当理由持有撬锁工具等特殊开锁工具,以及隐藏携带螺丝刀、撬棍等政令规定的指定侵入工具,并设有罚则(法定刑的具体数值需核对条文后说明)。为他人储物柜配制的钥匙本身是否属于该法的「特殊开锁工具」取决于政令的指定,需要个别判断;但像报道案件那样撕下钥匙IC芯片进行复制的手法,被视为针对钥匙管理系统本身的行为,会作为证明盗窃计划性的情节被从重评价。
什么是再逮捕?羁押会延长到什么时候?
再逮捕是就另一犯罪事实的逮捕,每个事实的逮捕、羁押期限重新计算。
| 阶段 | 期限 | 依据条文 |
|---|---|---|
| 逮捕至移送 | 48小时内 | 刑事诉讼法第203条 |
| 移送至申请羁押 | 24小时内 |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 |
| 羁押(含延长) | 10天+最长10天 | 刑事诉讼法第208条 |
| 再逮捕 | 就另一事实重复上述程序 | 一罪一逮捕一羁押原则 |
就同一犯罪事实反复逮捕、羁押原则上不被允许,但不同日期、不同店铺、针对不同被害人的行为属于不同的犯罪事实,可以分别逮捕、羁押。报道的案件也是先前因另一事实被捕的少年,又以新的事实被再次逮捕。在被害据称约100起的案件中,侦查机关会选择主要事实依次立案,人身羁押因而长期化。少年案件中也可能采取代替羁押的观护措施(收容于少年鉴别所)。
18岁的「特定少年」如何处理?会被实名报道吗?
特定少年移送家庭法院,但被认为应受刑事处分的则逆送检察官,起诉后可以实名报道。
根据2022年4月施行的修正少年法,18岁、19岁作为「特定少年」仍是少年法的对象,但处理趋于严格。少年法第62条第1项规定,家庭法院认为应受刑事处分时移送检察官(逆送);同条第2项规定,死刑、无期、最低刑期1年以上拘禁刑的犯罪原则上逆送。侵入建筑物和盗窃未遂不属于最低刑期1年以上的犯罪,不在原则逆送之列,但有组织、跨区域作案且被害众多的,可能依第1项逆送。逆送后被起诉的,少年法第61条禁止可推知身份报道的规定即被解除(第68条),实名和照片可能被报道(申请简易命令的除外)。
作为团伙一员参与,要对整体承担责任吗?
只要就分工有意思联络,对自己没有亲手打开的储物柜的盗窃也可能作为共同正犯承担责任。
即使分为望风、配钥匙、实际开柜等角色,只要有共谋,就作为刑法第60条的共同正犯对整体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在否认的情况下,侦查机关会通过查获的钥匙、通讯记录、监控录像、其他共犯的供述来证明参与。讯问时会被告知沉默权(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项),但通过翻译制作的笔录若留下不准确的内容,事后很难推翻。即使是少年,律师(辅佐人)也可以从逮捕后立即会见(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项)。
对外国人(中国籍人士)在留资格的影响
侵入建筑物罪属于刑法第2编第12章,盗窃罪属于第36章。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规定,持附表一在留资格(留学、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技能、特定技能、家族滞在等)的人因第12章、第36章的犯罪或《特殊开锁工具持有禁止法》第15条、第16条的犯罪被判拘禁刑的构成强制遣返事由,即使缓刑也同样适用。永住者、定住者等附表二的人不适用第4号之2,但被判超过1年拘禁刑实刑的符合第24条第4号第9目(全部缓刑除外)。
持短期滞在来日的,刑事程序中即使在留期限届满也无法出境,通常作为非法滞留进入强制遣返程序。此外,无论在留资格种类,被强制遣返的人5年内(再次被遣返的10年内)被拒绝入境(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在日本或外国被判1年以上拘禁刑的人则无期限地被拒绝入境(同项第4号)。即使是少年,被逆送、起诉并判处拘禁刑的也同样处理。以家庭法院的保护处分结案的,不算被判处刑罚,但入管在在留审查中可能考虑非行事实。
应当咨询律师的情形
- 家中少年因侵入建筑物、盗窃(未遂)被捕,反复被再逮捕、看不到释放前景时。
- 本人否认参与,却可能仅凭查获物品和共犯供述被认定参与时。
- 作为特定少年被逆送、起诉,可能被实名报道时。
- 希望通过向被害店铺和被害人赔偿,争取家庭法院的保护处分或不起诉时。
- 持短期滞在、留学等在留资格来日,想知道案件后能否回国或再次入境时。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可用中文咨询(常驻专属翻译)。在外国人刑事案件中,我们坚持要求律师到场陪同讯问(目前获准的情况极少,但在讯问前与侦查人员进行交涉本身就有意义)。我们将刑事辩护与出入境(入管)案件作为一个整体处理,在刑事案件中有过获得无罪判决(部分无罪)的实绩。
常见问题
什么是再逮捕?会先被释放吗?
再逮捕是指对已经被逮捕、羁押的人,就另一犯罪事实重新逮捕。通常在最初羁押期满当天,释放的同时就以下一个事实逮捕,因此实际上人身羁押不会中断。每次再逮捕都会重新开始最长23天的羁押,被害件数多的案件羁押可能持续数月。
18岁是未成年还是成年?会被实名报道吗?
18岁、19岁在少年法上属于「特定少年」,仍适用少年法,原则上移送家庭法院。但被移送检察官(逆送)并起诉后,禁止实名、照片等可推知身份报道的规定即被解除(少年法第68条)。报道时未出现实名,是因为尚未被起诉。
作为顾客进入的更衣室,为什么构成侵入建筑物罪?
公共浴场的更衣室向入浴顾客开放,但管理者允许的是以入浴为目的的进入。以盗窃为目的进入违反管理者的意思,判例认为即使外表与顾客无异也构成侵入建筑物罪(刑法第130条)。
什么都没偷到,也会以盗窃未遂被捕吗?
用配制钥匙试图打开储物柜时,即被评价为已着手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因此即使在取出财物之前也构成盗窃未遂罪(刑法第235条、第243条)。未遂的法定刑与既遂相同,为10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是否减轻由法院裁量。
持短期滞在签证来日的家人被捕了,能回国吗?
羁押期间不能出境。在留期限届满后即成为非法滞留(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2目),刑事程序结束后通常进入强制遣返或出国命令程序。被强制遣返的5年内(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被判1年以上拘禁刑的无期限(同项第4号)被拒绝入境。
依据条文与出处
- 刑法第43条(未遂减免)、第54条(牵连犯)、第60条(共同正犯)、第130条(侵入建筑物)、第235条(盗窃)、第243条(未遂)(已在e-Gov法令检索核对)
- 《特殊开锁工具持有禁止法》(禁止持有特殊开锁工具、携带指定侵入工具)
- 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项、第198条第2项、第203条、第205条、第208条
- 少年法第61条、第62条、第68条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5条第1项第4号・第9号、第24条第4号第2目・第4号第9目・第4号之2
- 2026年10月的各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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