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缓刑的中国籍人士还能留在日本吗|依在留资格逐条讲解
2026/10/10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7日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判缓刑后能否继续留在日本,取决于在留资格属于附表一还是附表二,以及罪名。毒品犯罪即使缓刑也构成强制遣返事由;附表一的在留资格者,盗窃、伤害、诈骗等一定罪名即使缓刑也构成。
本文要点
- 毒品犯罪只要被判有罪即构成,缓刑也不例外(第24条第4号チ)。
- 附表一在留资格者,因列举罪名被判拘禁刑,即使缓刑也构成(第24条第4号の2)。
- 附表二(永住者等)不适用4号の2,缓刑时原则上也不构成4号リ。
- 即使不构成强制遣返事由,更新、变更时仍可能因品行问题不获批准。
哪些情形下,缓刑也构成强制遣返事由?
毒品犯罪,以及附表一在留资格者的一定犯罪,即使缓刑也构成强制遣返事由。
第24条第4号チ,针对违反麻药、大麻、兴奋剂、鸦片等毒品相关法令被判有罪的人,不问是否缓刑,附表二的在留资格者也包括在内。
第24条第4号の2,针对持附表一在留资格者,因刑法中的侵入住宅,通货、文书、有价证券、支付用卡、印章伪造,赌博,杀人,伤害,逮捕监禁,略取诱拐、人口买卖,盗窃、抢劫,诈骗、敲诈勒索,赃物等罪被判拘禁刑的情形。机动车运转致死伤处罚法第2条(危险驾驶致死伤)和第6条第1款的罪也在其中。是否缓刑在所不问。
| 类别 | 缓刑时的处理 |
|---|---|
| 毒品犯罪(不分附表) | 构成强制遣返事由(第24条第4号チ) |
| 附表一 × 4号の2列举罪名 | 构成强制遣返事由(第24条第4号の2) |
| 附表二(永住者、日本人配偶等、永住者配偶等、定住者)× 列举罪名 | 不适用4号の2;4号リ排除全部缓刑,故原则上不构成 |
| 附表一 × 4号の2未列举的罪名(过失驾驶致死伤、不同意猥亵等) | 不直接构成强制遣返事由,但更新、变更时存在不获批准的现实风险 |
附表二的人就可以放心了吗?
多数情况下不会直接构成强制遣返事由,但毒品是例外,且仍须注意超过1年的实刑和品行问题。
第24条第4号リ针对被判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但被宣告全部缓刑的人除外。因此,附表二的人因毒品以外的罪名被判全部缓刑时,原则上不构成强制遣返事由。不过,定住者等需要办理在留期间更新,更新审查时可能会考虑品行问题。
常见问题
缓刑被撤销会怎样?
即便缓刑被撤销、刑罚被执行,原判决为全部缓刑这一点不变,4号リ的适用需要个案确认,请向律师咨询。
拘禁刑是什么?
令和7年6月1日,徒刑和禁锢统一后新设的刑罚。入管法条文也已改为拘禁刑。
不起诉就没问题吗?
没有被判有罪(宣告刑罚),不具备上述条款的前提。但仍需个案确认。
依据条文、出处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4条第4号チ・4号リ・4号の2(已在e-Gov法令检索确认条文)
- 令和4年法律第67号(刑法等部分修正,新设拘禁刑,令和7年6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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