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是什么|在留特别许可指导方针的列举与配偶在留资格
2026/10/11
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特に考慮する積極要素」),是指在留特别许可指导方针(「在留特別許可に係るガイドライン」)在有利因素中特别加以重视并逐项列举的情况(指导方针第2之2、3、7,与入管法第50条第5款相关)。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与日本人、特别永住者或附表第二在留资格者的婚姻。配偶持哪种在留资格,决定了是否符合这一因素,对有刑事案件的在日外国人家庭而言,这是前景的分水岭。
核心要点
- 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规定在家庭关系(第2之2)、素行(第2之3)、人道考虑的必要性(第2之7)三处。
- 婚姻符合的情形,限于配偶为日本人、特别永住者((1)「ウ」),或为永住者、「日本人の配偶者等」、「永住者の配偶者等」、定住者((2)「ウ」)。
- 婚姻须具备相当期间的共同生活、相互扶助、婚姻稳定且成熟等实质。
- 有这一因素也不等于一定获得许可,需要积极因素明显超过消极因素(第3)。
- 配偶持附表第一在留资格时,通过归化或永住提升配偶地位,是进入这一因素的现实途径。
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规定在指导方针的哪里?
规定在第2之2(家庭关系)、第2之3(素行)、第2之7(人道考虑的必要性)三处,其中家庭关系最多,按与配偶、子女的关系细分。
| 项目 | 内容(摘要) |
|---|---|
| 第2之2(1)「ア」、(1)「イ」 | 是与日本人或特别永住者所生的亲生子女;或抚养、监护该子女 |
| 第2之2(1)「ウ」 | 与日本人或特别永住者有法律婚姻,且婚姻稳定成熟 |
| 第2之2(2)「ア」、(2)「イ」 | 受附表第二在留资格者抚养的子女;或抚养持附表第二在留资格的子女 |
| 第2之2(2)「ウ」 | 与附表第二在留资格者有法律婚姻,且婚姻稳定成熟 |
| 第2之2(3)「ア」、(3)「イ」 | 在日本中小学长期受教育的子女与融入地域社会的父母之间的关系 |
| 第2之3 | 在社会、经济、文化等领域对日本有贡献并发挥不可缺少的作用 |
| 第2之7(1)至(3) | 需要在日治疗疑难病症或看护亲属;本国局势不稳无法回国;无国籍无法遣返 |
指导方针的整体结构请参阅在留特别许可指导方针是什么。
婚姻在什么情况下属于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
配偶为日本人、特别永住者或附表第二在留资格者,双方为法律婚姻,且婚姻实际稳定成熟时。
「夫婦として相当期間共同生活をし、相互に協力して扶助しており、かつ、夫婦の間に子がいるなど婚姻が安定かつ成熟していること」(指导方针第2之2(1)「ウ」,(2)「ウ」同)
此外,为逃避退去强制而伪装结婚或提交形式上的结婚登记的,不在此列。事实婚(内縁)、婚约不是法律婚姻,不符合这一因素。光有配偶的在留资格也不够,同居、共同开支、抚养子女等实际情况的证明不可缺少,详见婚姻“稳定且成熟”是什么意思。
附表第二的在留资格具体指哪些?
指永住者、「日本人の配偶者等」、「永住者の配偶者等」、定住者四种。特别永住者是依入管特例法享有的地位,不在附表第二之内,但与日本人一起规定在(1)中。
公布案例显示,配偶持附表第二在留资格时,即使有刑事处分也有获得许可的例子。令和6年(6月10日以后)分、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的许可第3案例中,本人因违反道路交通法被判懲役1年2个月缓刑3年(当时的刑名,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因配偶和子女是定住者,获得「定住者(1年)」。令和7年(2025年)分同类型许可第1案例中,本人因不法残留被判懲役1年缓刑3年,因配偶是永住者,获得「永住者の配偶者等(1年)」。
配偶持附表第一在留资格时会怎样?
配偶持「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経営・管理」「留学」等附表第一在留资格时,婚姻不在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之列,这一差别也体现在公布案例的结论上。
平成26年至令和7年的公布案例中,配偶为附表第一在留资格、本人有刑事处分(含缓刑)的案例共8件,全部不许可。例如令和7年分、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的不许可第1案例:本人因使用伪造在留卡被判懲役1年6个月缓刑3年,配偶为「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夫妻的孩子在本国由祖父母照顾。同类型获得许可的3件,都是没有刑事处分的案例。
子女、地域社会和人道方面的情况如何评价?
与子女的关系、对日本社会的贡献、人道考虑的必要性,也都可能成为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配偶持附表第一在留资格时,更要仔细挖掘这些因素。
第2之2(3)列举了在日本中小学长期受教育、回本国难以继续学业的子女,与融入地域社会的父母之间的关系。第2之7则列举:
「当該外国人が、難病等により本邦での治療を必要としていること、又はこのような治療を要する親族を看護することが必要と認められる者であること」(指导方针第2之7(1))
不过,这些是与配偶在留资格不同的另一条线,并非每个家庭都适用。
有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就会获得许可吗?
不一定。指导方针第3规定,积极因素明显超过消极因素时才朝许可方向研究,并指出:
「特に考慮する積極要素が存在するからといって、必ず在留特別許可がされるというものではなく」(指导方针第3)
例如令和7年分、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的不许可第2案例,配偶虽是永住者,但本人因违反卖淫防止法和入管法(不法就劳助长)被判懲役2年、罚金80万日元实刑,且有被退去强制的经历,结果不许可。超过1年的实刑,还需要第50条第1款但书的特别情况。
从刑事案件阶段开始,如何争取符合这一因素?
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提升配偶的在留地位。配偶归化即可符合(1)「ウ」,取得永住许可即可符合(2)「ウ」。
永住许可按指导方针原则上需在日连续居住10年以上(其中工作类或居住类资格5年以上;技能实习和特定技能1号不算工作类资格)。归化方面,国籍法第5条第1款第1号要求连续5年以上住所,但自2026年4月1日起,运用上原则需在日10年以上。国籍法第7条的简易归化是为日本国民的配偶设计的,不能用来让外国人夫妻中的一方成为日本人。永住和归化如何选择,请参阅配偶应该选择永住还是归化。
审查时间有变长的趋势,最好在被逮捕后就与刑事辩护同步准备。本所有过委托人被判有罪后,在判决确定前提升配偶地位并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经验。整体思路请参阅在留特别许可与配偶的在留资格。
常见问题
Q1. 配偶是定住者,也属于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吗?
可能属于。定住者是附表第二在留资格,只要是法律婚姻、有相当期间的共同生活和相互扶助、婚姻稳定成熟,就符合指导方针第2之2(2)「ウ」。
Q2. 刚结婚不久,也能算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吗?
条文要求相当期间的共同生活和婚姻稳定成熟,婚姻期间短时评价往往较弱。请准备同居开始时间、共同开支等证明实际情况的材料。
Q3. 配偶正在申请永住,会怎样评价?
指导方针以配偶持附表第二在留资格为要素,申请中尚不符合(2)「ウ」。请预估审查所需时间,尽早提出申请。
Q4. 一个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也没有,就不可能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吗?
指导方针的列举只是判断标准,考虑的情况不限于此(第2之9)。但有刑事处分时前景会更难,请尽早研究包括提升配偶地位在内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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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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