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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判决确定|刑事判决何时确定及其对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的影响(律师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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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判决确定|刑事判决何时确定及其对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的影响(律师解说)

什么是判决确定|刑事判决何时确定及其对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的影响(律师解说)

2026/10/11

判决确定(「判決の確定」),是指上诉期间届满,或上诉被驳回等,已无法再通过通常的上诉方式争执该判决的状态;刑事判决原则上在确定后执行(刑事诉讼法第471条)。入管法退去强制事由中的“被判处拘禁刑”“受到有罪判决”,在实务上被理解为判决确定,因此对外国人的刑事案件来说,判决何时确定会大大影响今后能否留在日本。

核心要点

  • 一审判决在宣判后14日的控诉(控訴,向高等法院提出的上诉)期间届满即确定;如提出控诉或上告(上告,向最高法院提出的上诉),在上级审作出结论前不确定。
  • 放弃或撤回上诉后,不能就该案再次上诉(刑事诉讼法第361条),判决随之走向确定。
  •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第4号チ、第4号リ等基于刑事判决的退去强制事由,在实务上于判决确定时产生。
  • 利用确定前的时间推进配偶的永住许可或归化,是通往在留特别许可的现实准备。

什么是判决确定?

即判决内容不再变动,可以执行刑罚的状态。

「裁判は、この法律に特別の定のある場合を除いては、確定した後これを執行する。」(刑事诉讼法第471条)
(译文:除本法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裁判在确定后执行。)

仅仅宣判还不算确定。检察官和被告人都可以上诉(同法第351条),上诉期间判决不确定。实刑的执行也要等到确定后才开始。

刑事判决何时确定?

在上诉期间届满而无人上诉、放弃或撤回上诉、或上级审的判断确定时。主要情形如下。

情形确定时间依据
对一审判决,检察官和被告人都不控诉控诉期间(14日)届满刑事诉讼法第373条
控诉被驳回后不上告上告期间(14日)届满同法第414条、第373条
提出上告上告审的裁判确定时同法第414条等
放弃或撤回上诉不能再次上诉同法第359条、第361条

控诉判断的要点,请参阅什么是上诉期间(控诉、上告的14日)。

判决确定与退去强制事由有什么关系?

以刑事判决为理由的退去强制事由,在实务上于判决确定时才产生。

条文主要内容注意点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持别表第一(別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因盗窃、诈骗、伤害等一定罪名被判处拘禁刑缓刑也适用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违反毒品相关法令受到有罪判决罚金、缓刑也适用,不论在留资格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的拘禁刑全部缓刑等除外

原则上不给予在留特别许可的入管法第50条第1款但书,对象同样是「無期若しくは一年を超える拘禁刑に処せられた者」(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另一方面,非法滞留、协助非法就劳等,不待判决,行为或事实本身就是退去强制事由。

确定前的时间对在留有什么意义?

这是整顿家庭状况的时间。《在留特别许可指导方针》把配偶为日本人、特别永住者,或永住者、定住者等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时的婚姻列为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配偶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应利用确定前的时间推进永住许可或归化。永住原则需在日10年,归化自2026年4月1日起在运用上也原则需要10年,审查也有长期化倾向,务必尽早开始。

控诉和上告是被告人的正当权利。有争议之处可以通过上诉争取更好的判决,结果也会使确定时间推后。仅被告人控诉的案件,不得判处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刑事诉讼法第402条)。详见在留特别许可取决于配偶的在留资格。

判决确定后,入管程序如何进行?

从入国警备官的违反调查开始,经过收容或监理措施,进入在留特别许可申请和违反审查。

  1. 入国警备官进行违反调查,主任审查官审查是适用监理措施(監理措置)还是收容(入管法第39条第2款、第44条之2)。
  2. 依收容令书(収容令書)被收容或受到监理措施决定后,才能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入管法第50条第2款)。
  3. 入国审查官审查是否属于退去强制对象者;服从认定的,须在该日起3日内申请,否则将发出退去强制令书(入管法第47条第5款第2号)。

实刑的情形,通常在刑满或假释时转入入管程序。

确定前需要注意什么?

一是不要让在留期限中断。刑事案件期间在留期限届满的,只要已申请更新,在期满后仍可在处分作出时或期满日起经过2个月之日两者中较早的时间之前继续在留(入管法第21条第4款、第20条第6款)。不申请而超期,就会另外产生非法滞留问题。二是不要轻易放弃或撤回上诉,一旦放弃或撤回便不能再上诉(刑事诉讼法第361条)。逮捕到判决确定的整个流程,请参阅从逮捕到在留特别许可判断的时间线。

什么时候应该咨询律师?

被逮捕后立即咨询,最迟在一审判决之前。宣判后的14日很快就会过去。本所曾为被判有罪的当事人,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调整家庭状况,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结果因案而异,无法保证许可,但确定前的准备至关重要。即使已被告知“判决确定后会被强制遣返”,也请不要放弃,尽早咨询。

常见问题

Q1. 缓刑判决确定后也会被退去强制吗?

取决于在留资格和罪名。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因盗窃、诈骗、伤害等一定罪名被判处拘禁刑的,即使缓刑也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毒品案件即使罚金、缓刑也属于第4号チ。

Q2. 控诉期间会被入管收容吗?

基于刑事判决的退去强制事由在确定前不产生。但如果在留期限届满成为非法滞留等,存在与判决无关的退去强制事由,入管程序就可能启动。

Q3. 判决确定后就能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吗?

仅判决确定还不能申请,须在被收容或受到监理措施决定后申请(入管法第50条第2款)。退去强制令书发出后则不能申请(同条第3款)。

Q4. 撤回上诉会怎样?

不能就该案再次上诉(刑事诉讼法第361条),判决随之确定。若判决属于退去强制事由,入管程序就会启动,撤回前应先确认对在留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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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作者

松村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日本弁护士)
第一东京律师协会(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属(登记号:59077)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主要业务领域: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程序(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行政诉讼。本所有中国律师在职。
辩护方针:松村大介律师的辩护方针(日文)
电话:050-7587-4639 微信ID:matsumura1119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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