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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应选择永住还是归化|对在留特别许可的效果与要件比较(律师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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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应选择永住还是归化|对在留特别许可的效果与要件比较(律师解说)

配偶应选择永住还是归化|对在留特别许可的效果与要件比较(律师解说)

2026/10/11

就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的评价而言,配偶选择永住还是归化差别不大,现实的做法是选能更快、更有把握到达的一方。归化后属于与日本人的婚姻(指导方针第2之2(1)「ウ」),取得永住后属于与别表第二资格者的婚姻(第2之2(2)「ウ」),两者都是“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

区别在于到达时间、要件内容,以及是否丧失原国籍。即使两者都有难度,最低限度也应推进到永住许可。

核心要点

  • 归化对应第2之2(1)「ウ」,永住对应第2之2(2)「ウ」,都是“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
  • 自2026年4月1日起归化在运用上也原则需在日10年,在在留期间方面与永住的差距缩小。
  • 归化以丧失原国籍为条件(国籍法第5条第1项第5号),永住则保留国籍。
  • 配偶仍持别表第一资格、本人有刑事处分的公布案例共8件,全部不许可。

永住与归化在在留特别许可中的评价有区别吗?

从指导方针的文字看几乎没有区别。与日本人的婚姻、与别表第二资格者的婚姻,都以相同内容的要件被列为“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并都要求夫妻相当期间共同生活、婚姻安定且成熟。

公布案例中,令和7年(2025年)有两件因盗窃被判惩役1年2个月实刑(“惩役”为当时的刑名,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的案件,一件配偶是日本人(配偶为日本人类·但书该当许可第1例),一件配偶是定住者(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类·但书该当许可第1例),均获许可。

反过来,任何一种身份都不意味着一定获准。令和6年(6月10日以后)·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类·不许可第1例,配偶虽是永住者,但本人因组织犯罪处罚法违反、诈骗被判惩役4年6个月实刑,未获许可。

永住与归化有哪些不同?

主要区别在于法律依据、在留期间标准、生计的看法和国籍处理。

项目配偶取得永住配偶归化
依据入管法第22条国籍法第4条、第5条
在留期间标准原则10年以上,其中5年以上为工作类(技能实习、特定技能1号除外)或居住类资格法律上连续5年以上,2026年4月起运用上原则10年以上
品行品行端正,未受过罚金刑或拘禁刑等品行端正(第5条第1项第3号)
生计具有足以独立生活的资产或技能(第22条第2项第2号)本人或共同生计的配偶等亲属的资产或技能(第5条第1项第4号)
国籍保留原国籍以丧失原国籍为条件
在留特别许可指导方针第2之2(2)「ウ」第2之2(1)「ウ」
公布案例中丈夫(妻子)获得的在留资格例永住者的配偶者等日本人的配偶者等

哪一个能更快到达?

取决于配偶的在留经历。归化也变为原则10年后,哪个更快,要具体看在日年数、各在留资格的构成以及纳税、社保记录来判断。

「原則として10年以上在留し、日本社会に融和していることを必要とする」(关于自2026年4月1日起的归化审查。法务大臣内阁会议后记者会概要,令和8年3月27日)

永住要求10年中5年以上为工作类或居住类资格,技能实习和特定技能1号的期间不算工作类。是否满足这一构成要件,会影响哪一方先到达。两者审查都有长期化倾向,时机判断请参阅配偶为何要尽早申请永住和配偶何时申请归化。

要件差异中需特别注意什么?

生计的看法和公共义务的履行情况。丈夫(妻子)被捕导致家计变化时,这两点最容易受影响。

归化的生计条件会一并考虑共同生计的配偶等亲属;永住则要求具有足以独立生活的资产或技能。无论哪种,都要考虑丈夫(妻子)收入中断后如何说明家计。永住指导方针写明「当初の納税(納付)期間内に履行されていない場合は、原則として消極的に評価されます。」,归化也延长了确认缴纳情况的期间。家计越困难,越要按期缴纳。

丧失原国籍应该怎么考虑?

归化以丧失原国籍为条件(国籍法第5条第1项第5号),这需要配偶本人结合与本国的关系和家庭情况认真决定。

永住者仍是外国人。入管法第50条第1项第1号把“已获永住许可”列为在留特别许可的事由,可见永住者也可能成为退去强制(强制遣返)的对象。归化成为日本人后,配偶本人不会再成为退去强制对象。是想保留国籍,还是以日本人身份稳固生活基础,请夫妻商量决定。

最终该怎么选?

选择能更快、更有把握到达的一方,最低限度推进到永住许可。最重要的是赶上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

  • 按在留资格整理配偶的在留经历,算出永住与归化各自的到达时间
  • 与刑事案件的前景(不起诉、罚金的可能性,判决确定前的期间)对照
  • 确认生计和公共义务记录,尽早弥补薄弱点
  • 保留同居、共同家计等证明婚姻实况的资料

本所有过对被判有罪的当事人,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期间整理家庭状况、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实绩。但结果因案而异,无法承诺许可。整体思路见在留特别许可与配偶的在留资格。

常见问题

Q1. 归化在在留特别许可中是不是更有利?

指导方针对与日本人的婚姻(第2之2(1)「ウ」)和与别表第二资格者的婚姻(第2之2(2)「ウ」)规定了相同内容的要件。公布案例中,两种身份都有实刑案件获准和不获准的例子。

Q2. 取得永住后还能再归化吗?

永住者也是外国人,具备国籍法第5条第1项的条件即可申请归化。就在留特别许可而言,取得永住时即属于第2之2(2)「ウ」,也可以先确保永住。

Q3. 永住和归化都来不及怎么办?

配偶仍持别表第一资格时,有刑事处分的公布案例中没有许可例。争取不起诉或罚金、避免该当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辩护活动就更加重要。

Q4. 申请中能被评价吗?

指导方针针对的是已与日本人结婚或与以别表第二资格在日者结婚的情形。申请中尚不具备该身份,获准前应认为不属于该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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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作者

松村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日本弁护士)
第一东京律师协会(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属(登记号:59077)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主要业务领域: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程序(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行政诉讼。本所有中国律师在职。
辩护方针:松村大介律师的辩护方针(日文)
电话:050-7587-4639 微信ID:matsumura1119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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