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留特别许可指导方针是什么|结构、配偶的定位与“明显超过”的含义
2026/10/11
在留特别许可指导方针(「在留特別許可に係るガイドライン」),是指日本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就在留特别许可判断中各项考虑因素如何评价所公布的文件(与入管法第50条第5款相关)。该文件于令和6年(2024年)3月修订,配合修订后的入管法施行,自同年6月10日起实施。它不是法律本身,却是实务中判断许可与否最常参照的标准,配偶的在留资格为何重要,也能从中读出。
核心要点
- 指导方针由第1(制度性质与第50条第1款但书)、第2(按第50条第5款各考虑因素的评价)、第3(积极与消极因素的综合考量)构成。
- 婚姻被列为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限于配偶为日本人、特别永住者,或持附表第二在留资格的情形(第2之2(1)「ウ」、(2)「ウ」)。
- 只有积极因素明显超过消极因素时,才会朝许可方向研究(第3)。
- 有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不等于一定获得许可,有特别考虑的消极因素也不等于完全没有希望。
在留特别许可指导方针是怎样的文件?
它说明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如何评价入管法第50条第5款规定的考虑因素,向外界表明法务大臣裁量判断的方向,也是申请方组织主张的基础。
第50条第5款列举的因素包括: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素行、入境经过、在日期间及其间的法律地位、构成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人道考虑的必要性,以及国内外形势和对非法滞留者的影响等。
指导方针的立场是,在留特别许可属于对本应被强制出境的外国人「例外的・恩恵的に行われる措置」,判断交由法务大臣「極めて広範な裁量」(第1之2)。因此,能否用具体依据证明符合指导方针的事实,是关键所在。仅凭口头陈述往往不够,户籍、住民票、纳税证明、在职证明、照片和陈述书等客观材料,才是支撑主张的基础。
指导方针由哪些部分构成?
大致分为第1至第3三部分。核心是第2,按照第50条第5款的考虑因素设有第1至第9项。
| 部分 | 主要内容 | 实务要点 |
|---|---|---|
| 第1 | 在留特别许可的性质、第50条第1款但书与特别情况、修订宗旨 | 有超过1年实刑等情形时的门槛 |
| 第2 | 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素行、在日期间与法律地位、退去强制理由、人道考虑、其他情况等 | 列举特别考虑的积极与消极因素;按配偶在留资格区分的规定在第2之2 |
| 第3 | 积极因素与消极因素的综合考量 | 积极因素是否明显超过消极因素 |
修订宗旨中说明:一方面明确非法滞留期间长会作为消极因素评价,另一方面也明确对子女与家人共同生活的利益、与地域社会的联系作积极评价(第1之2)。
第1规定了什么?
规定了在留特别许可的性质,以及符合第50条第1款但书时的处理。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实刑的人等,除非存在特别情况,否则不予许可。
「在留を許可しないことが人道的見地から酷に過ぎると認められる事情をいいます。」(指导方针第1之1注1,就“特别情况”的说明)
注1举的例子是不在日本持续治疗就有生命危险,门槛很高,单靠家庭情况一般难以满足。不过在令和7年(2025年)分的公布案例中,有3件因盗窃被判1年2个月至1年6个月实刑、依但书获得许可,分别是配偶为日本人或定住者,或本人是在日本出生长大的日系人。
第2的家庭关系中,配偶处于什么位置?
只有配偶为日本人、特别永住者(第2之2(1)「ウ」),或持附表第二在留资格(同(2)「ウ」)时,婚姻才被列为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
「当該外国人が、入管法別表第二に掲げる在留資格で在留している者と法的に婚姻している場合」(指导方针第2之2(2)「ウ」,后续要件为相当期间共同生活、相互扶助、婚姻稳定且成熟)
附表第二的在留资格是指永住者、「日本人の配偶者等」、「永住者の配偶者等」、定住者。配偶持「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経営・管理」「留学」等附表第一在留资格时,婚姻不在其列。各项因素的内容请参阅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是什么。
配偶持附表第一在留资格时,指导方针中有可用的依据吗?
有,但力度不强。第2之9把具备附表第一一表或二表在留资格的该当性、获许可后会从事该活动列为积极因素,可以作为主张「家族滞在」该当性的依据。「家族滞在」是附表第一在留资格者所扶养的配偶或子女可取得的在留资格,主张时需要证明扶养者的收入能力和同居事实。第2之5也把长期依附表第一一表、二表或附表第二在留资格进行活动列为积极因素。
但从公布案例看,配偶为附表第一在留资格、本人有刑事处分(含缓刑)的案例,平成26年至令和7年共8件,全部不许可。要增加能正面争取的因素,最直接的办法是提升配偶本人的在留地位。
第3所说的“明显超过”是什么意思?
积极与消极因素旗鼓相当还不够,只有积极因素明显占优时,才会朝许可方向研究。
「積極要素として考慮すべき事情が消極要素として考慮すべき事情を明らかに上回る場合には、在留特別許可をする方向で検討することとなります。」(指导方针第3)
第3还指出,有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不一定获得许可,有特别考虑的消极因素也不是完全不可能。注4则说明,退去强制令书签发后的情况变化原则上不予考虑。也就是说,积极因素必须在程序早期就准备齐全。实务上,与其在入管程序开始后临时收集材料,不如在刑事案件阶段就有计划地积累同居、共同开支、子女抚养等记录,并尽早推进配偶的永住或归化申请。
如何把指导方针用于实际主张?
基本做法是对照指导方针的条文和公布案例,说明本案符合哪些因素、与哪些案例相近。本所把公布案例视为一种裁量基准,对无合理理由偏离的处分,从平等原则、比例原则的角度争取。详见在留特别许可的裁量基准。
对有刑事案件的人来说,最有效的是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推进配偶归化或永住,使婚姻符合第2之2(1)「ウ」或(2)「ウ」。本所有过委托人被判有罪后,在判决确定前整理家人在留地位并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经验。整体思路请参阅在留特别许可与配偶的在留资格。
常见问题
Q1. 符合指导方针,就能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吗?
不一定。指导方针第3说明,即使有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也不一定获得许可。需要用具体依据证明积极因素明显超过消极因素。
Q2. 指导方针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令和6年(2024年)3月修订,配合修订后入管法的施行,自令和6年6月10日起实施。
Q3. 配偶是永住者,婚姻就一定会被积极评价吗?
可能符合第2之2(2)「ウ」,但要求是法律婚姻、相当期间共同生活、相互扶助、婚姻稳定且成熟。证明婚姻实际情况的材料不可缺少。
Q4. 退去强制令书签发后情况发生变化怎么办?
指导方针第3注4说明,退去强制令书签发后的情况变化原则上不予考虑。签发后也不能再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第50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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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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