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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者从定住者到永住者|着眼在留特别许可的5年特例与准备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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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者从定住者到永住者|着眼在留特别许可的5年特例与准备顺序

配偶者从定住者到永住者|着眼在留特别许可的5年特例与准备顺序

2026/10/11

配偶者是定住者时,在丈夫(妻子)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的场合,这段婚姻在指南中已经属于“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因此首要任务是不让定住者的在留中断,永住许可则是在5年特例等条件齐备后再推进的下一步。您不必从零开始提升配偶者的地位。但定住者需要反复更新,想让全家长期稳定地留在日本,永住许可就值得考虑。

核心要点

  • 定住者属于入管法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与定住者的婚姻属于指南第2之2(2)规定的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
  • 公开案例中,配偶者为定住者、本人被判缓刑或1年2个月实刑仍获许可的例子都有,但有出国命令记录或毒品前科累积的案件未获许可。
  • 永住许可指南设有特例:以定住者资格连续在留5年以上等,可放宽原则10年的在留要求。
  • 配偶者本人申请永住时,会审查是否受过罚金刑或拘禁刑、税金和社会保险费是否按期缴纳等。

配偶者是定住者时,在在留特别许可中处于什么位置?

定住者是入管法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这段婚姻已在指南“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的范围之内。剩下的问题是能否证明婚姻稳定且成熟。

「当該外国人が、入管法別表第二に掲げる在留資格で在留している者と法的に婚姻している場合(退去強制を免れるために、婚姻を偽装し、又は形式的な婚姻届を提出した場合を除く。)であって、夫婦として相当期間共同生活をし、相互に協力して扶助しており、かつ、夫婦の間に子がいるなど婚姻が安定かつ成熟していること」(在留特别许可指南第2之2(2))
配偶者的在留地位指南中的定位
日本人、特别永住者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第2之2(1))
永住者、定住者、「日本人の配偶者等」、「永住者の配偶者等」(别表第二)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第2之2(2))
「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経営・管理」、留学等(别表第一)未列为家庭关系方面的特别考虑积极要素

也就是说,在指南上定住者与永住者处于同一层级。整体情况请参阅在留特别许可取决于配偶者的在留资格。

配偶者是定住者的公开案例,结果如何?

有刑事处分也有获许可的例子,但有出国命令记录或毒品前科累积的案件未获许可。

公开案例主要情况与刑事处分结论
令和6年(6月10日以后)配偶者为正规在留外国人类型 许可第3例主动出头申告,婚姻约6年7个月,未成年子女1人。违反道路交通法,懲役1年2个月(当时的刑名,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缓刑3年许可(定住者1年)
令和7年(2025年)同类型 但书该当许可第1例被警察逮捕,在日约34年2个月,婚姻约8年11个月,未成年子女3人。盗窃,懲役1年2个月实刑许可(定住者1年)
令和7年 同类型 不许可第3例主动出头申告,婚姻约1年4个月,无子女,无刑事处分,有出国命令记录不许可
令和6年(6月10日以后)同类型 不许可第4例婚姻约9年9个月。违反觉醒剂取缔法,懲役1年6个月实刑,前科3件,有在留特别许可记录不许可

(出处:日本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各年度许可与不许可案例)详见配偶者是定住者时的在留特别许可。

既然已是别表第二,为什么还要考虑永住?

因为定住者需要反复更新在留期间,一旦更新中断,丈夫(妻子)申请在留特别许可时作为积极要素的前提就会消失。取得永住后,全家可以摆脱这种不安。

从公开案例看,配偶者为定住者或永住者都有许可例,不能断言定住者就一定不利。单就在留特别许可而言,永住并非必需。

考虑永住,更多是为了案件之后的生活。入管法第22条第2项但书对永住者的配偶者和子女放宽了部分永住要件。

「ただし、その者が日本人、永住許可を受けている者又は特別永住者の配偶者又は子である場合にあつては次の各号のいずれにも適合することを要せず」(入管法第22条第2项但书)

配偶者成为永住者后,子女将来申请永住的条件也会不同,应从全家的长远来判断。

定住者的5年特例是怎样的制度?

永住许可原则上以连续在留10年以上为标准,但以定住者资格在留5年以上的人可以放宽这一期间。对定住者配偶者来说,这往往是永住与归化中最快的一条路。

途径在留期间标准依据
永住(原则)连续10年以上,其中以工作类或居住类资格5年以上永住许可指南
永住(定住者特例)以定住者资格5年以上同指南
永住(日本人、永住者、特别永住者的配偶者特例)有实际内容的婚姻生活3年以上,且连续在留1年以上同指南
归化(普通归化)法律上为连续5年以上住所;2026年4月1日起运用上原则10年以上在留国籍法第5条第1项第1号、法务大臣记者会

以定住者身份已超过5年的配偶者,永住往往比归化更早到达。原则与特例的关系见什么是永住许可的原则10年与特例。

配偶者本人申请永住时审查什么?

审查的是配偶者本人的品行、生计和公共义务的履行。定住者配偶者并非日本人或永住者的配偶者,不能适用入管法第22条第2项但书的放宽。

永住许可指南列有「罰金刑や拘禁刑などを受けていないこと。」,关于税金和社会保险费也写明「当初の納税(納付)期間内に履行されていない場合は、原則として消極的に評価されます。」请尽早确认是否有逾期缴纳的月份。

丈夫(妻子)的刑事案件会如何影响配偶者的永住审查,从公开标准中无法读出。原则上按申请人本人的条件审查,但有时也会确认家庭情况,申请时机和说明方式最好与律师商量后决定。

与丈夫(妻子)的刑事案件并行,按什么顺序推进?

以守住定住者在留为第一,然后确认永住条件并提出申请,同时持续记录婚姻的实际情况。

  1. 确认配偶者定住者的在留期限,按时办理更新
  2. 确认在留年数以及税金、年金、医疗保险的缴纳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永住条件
  3. 符合条件就尽早申请永住
  4. 平时保留同居、共同家计、抚养子女的材料

以刑事判决为理由的退去强制事由,在判决确定时才产生。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第4号リ所说的“被处以”,实务上理解为判决确定。控诉期限为14日(刑事诉讼法第373条),上告准用(第414条),仅被告人控诉时不得判处重于原判决的刑罚(第402条)。上诉是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其结果是确定前的时间得以延长。

即使永住审查在判决确定前没有结束,只要配偶者仍是定住者,婚姻就属于指南第2之2(2)。与其仓促提出不完整的申请,不如先守住定住者的在留。

什么时候应当咨询律师?

最好在丈夫(妻子)被逮捕后立即咨询,最迟在起诉之前。刑事辩护方针与配偶者在留的安排,需要放在同一条时间线上考虑。

本所曾为在刑事案件中被判有罪的当事人,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整理家人的在留状况,最终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当然,结论取决于个案情况,我们无法承诺一定获得许可。请不要放弃,尽早咨询。

常见问题

Q1. 配偶者仍是定住者,丈夫(妻子)能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吗?

定住者属于入管法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与其婚姻属于指南第2之2(2)的特别考虑积极要素。公开案例中也有配偶者为定住者、本人被判缓刑或1年2个月实刑仍获许可的例子。但这是综合判断。

Q2. 从定住者申请永住,需要在留几年?

永住许可指南的原则是连续在留10年以上,但以定住者资格在留5年以上的人有特例。除年数外,还会审查品行、生计以及税金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Q3. 配偶者应该申请永住还是归化?

归化自2026年4月1日起运用上原则要求在留10年以上。以定住者身份已超过5年的,走永住特例通常更快。

Q4. 丈夫(妻子)正在接受刑事审判,配偶者可以申请永住吗?

永住原则上按申请人本人的条件审查,可以申请。但有时也会确认家庭情况,申请时机和说明方式最好结合刑事案件的前景与律师商量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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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作者

松村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日本弁护士)
第一东京律师协会(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属(登记号:59077)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主要业务领域: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程序(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行政诉讼。本所有中国律师在职。
辩护方针:松村大介律师的辩护方针(日文)
电话:050-7587-4639 微信ID:matsumura1119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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