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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去强制对象者是什么|入管法第45条的定义与在留特别许可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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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去强制对象者是什么|入管法第45条的定义与在留特别许可的前提

退去强制对象者是什么|入管法第45条的定义与在留特别许可的前提

2026/10/11

退去强制对象者(退去強制対象者),是指符合入管法第24条各号之一,且不属于出国命令对象者的外国人(入管法第45条第1款括号内规定)。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就是针对这类外国人,判断是否仍允许其在日本居留的制度(第50条第1款)。对因刑事案件进入程序的人来说,符合第24条的哪一号,会极大影响之后的前景。

核心要点

  • 是否属于退去强制对象者,取决于符合第24条各号、且不属于出国命令对象者这两点(第45条第1款)。
  • 与刑事案件相关的主要是第24条第4号之2、第4号チ、第4号リ,各号对缓刑、罚金的处理不同。
  • 以刑事判决为理由的各号,实务上以判决确定为准。
  • 超过1年的实刑等属于第50条第1款但书,没有特别情况就不会获得在留特别许可。
  • 即使属于退去强制对象者,仍有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余地,配偶的在留资格是重要的判断因素。

退去强制对象者在法律上如何定义?

由入管法第45条第1款的括号内规定定义:符合第24条各号之一,且不属于出国命令对象者。

「容疑者が退去強制対象者(第二十四条各号のいずれかに該当し、かつ、出国命令対象者に該当しない外国人をいう。以下同じ。)に該当するかどうかを速やかに審査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入管法第45条第1款)

负责审查的是入国审查官,认定属于退去强制对象者时,必须以附理由的书面通知本人(第47条第3款)。审查与认定的流程请参阅违反审查与认定是什么。

第24条各号中,哪些与刑事案件有关?

与刑事处分直接相关的主要是第4号之2、第4号チ、第4号リ。适用哪一号,决定了缓刑和罚金的处理方式。

条号对象缓刑、罚金的处理第50条第1款但书
第24条第4号之2持附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因刑法中盗窃、诈骗、伤害等章的罪,或暴力行为等处罚法、盗犯等防止法、汽车驾驶致死伤处罚法第2条、第6条第1款等罪被判处拘禁刑全部缓刑也符合;仅罚金则不符合超过1年的实刑时符合
第24条第4号チ违反麻药、大麻、兴奋剂等药物相关法令被判有罪(不问在留资格)罚金、缓刑也符合超过1年的实刑时符合
第24条第4号リ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的拘禁刑全部缓刑,以及部分缓刑中实刑部分在1年以下的除外符合

此外,像实施不法就劳助长行为的人(第24条第3号之4)、参与伪造在留卡的人(同条第3号之5),条文并不以判处刑罚为要件。逾期滞留(不法残留)也一样,不必等判决,事实本身就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被判处”指的是哪个时间点?

第4号之2、第4号リ所说的被判处刑罚,以及第4号チ所说的被判有罪,实务上都理解为判决确定。一审被判有罪,只要还在上诉中,依据这些条号的入管程序就不会正式启动。

控诉期间为14日(刑事诉讼法第373条),上告也准用这一规定(同法第414条)。上诉是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只有被告人一方控诉时,不得判处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同法第402条)。由此带来的判决确定时间延后,在在留问题上意义重大。从一审判决到控诉审、上告审结束,有时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这段时间正好可以用来推进配偶的永住或归化申请,并积累婚姻实际情况的记录。

属于出国命令对象者时会怎样?

出国命令对象者不属于退去强制对象者,将通过出国命令而非退去强制令书出境。被认定属于出国命令对象者时,会通知主任审查官,受出国命令后即被放免(入管法第47条第2款)。

出国命令主要针对逾期滞留者主动到入管投案等情形,因刑事判决进入程序的人适用的情况有限。具体要件请参阅出国命令是什么。

属于退去强制对象者后,在留特别许可如何判断?

属于退去强制对象者,是在留特别许可的前提。判断时会考虑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素行、在留期间及其间的法律地位、构成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等(入管法第50条第5款)。

「法務大臣は、外国人が退去強制対象者に該当する場合であつても、次の各号のいずれかに該当するときは、当該外国人からの申請により又は職権で、法務省令で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り、当該外国人の在留を特別に許可することができる。」(入管法第50条第1款)

但是,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实刑的人(全部缓刑、部分缓刑中实刑部分在1年以下者除外)等,依第50条第1款但书,除非存在不许可在留将有违人道考虑的特别情况,否则不予许可。例如符合第4号之2但获缓刑时,不适用但书,按通常的综合判断处理。

配偶的在留资格在这里有什么意义?

同样是退去强制对象者,配偶的在留资格不同,婚姻被评价的起点就不同。在留特别许可指导方针(「在留特別許可に係るガイドライン」)只把配偶为日本人、特别永住者,或持有附表第二在留资格(永住者、「日本人の配偶者等」、「永住者の配偶者等」、定住者)时的婚姻列为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

令和7年(2025年)分、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的许可第1案例中,本人因入管法违反(不法残留)被判懲役1年缓刑3年(当时的刑名,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因配偶是永住者,获得「永住者の配偶者等(1年)」。而配偶为附表第一在留资格、本人有刑事处分(含缓刑)的公布案例,平成26年至令和7年共8件,全部不许可。两者的差别,正在于配偶的在留资格能否进入指导方针的“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

成为退去强制对象者之前,可以做什么?

第一,争取不产生退去强制事由。持附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如果只是不起诉或罚金,就不符合第4号之2(药物案件即使罚金也符合第4号チ)。

第二,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提升配偶的在留地位。配偶归化为日本人,或至少取得永住许可,进入程序时婚姻就能成为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归化和永住的审查时间都有变长的趋势,最好在被逮捕后就开始准备。本所有过委托人被判有罪后,在判决确定前整理好家人在留状况并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经验。整体思路请参阅在留特别许可与配偶的在留资格。

常见问题

Q1. 获缓刑判决,就不会成为退去强制对象者吗?

要看在留资格和罪名。持附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因第4号之2所列的罪被判处拘禁刑,即使缓刑也符合。药物案件即使罚金也符合第4号チ。

Q2. 属于退去强制对象者,会马上被遣返吗?

不会。被收容或受监理措施决定后可以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第50条第2款),经违反审查、口头审理等程序后作出判断。但服从认定之日起3日内不申请,将签发退去强制令书(第47条第5款第2号)。

Q3. 被判超过1年的实刑,就不可能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吗?

依第50条第1款但书,没有特别情况就不予许可。不过令和7年分的公布案例中,有3件因盗窃被判1年2个月至1年6个月实刑、依但书获得许可的案例。

Q4. 配偶持「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签证时该怎么办?

这种婚姻不属于指导方针上的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因此值得在判决确定前推动配偶申请永住或归化。请尽早确认配偶是否符合各自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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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作者

松村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日本弁护士)
第一东京律师协会(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属(登记号:59077)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主要业务领域: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程序(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行政诉讼。本所有中国律师在职。
辩护方针:松村大介律师的辩护方针(日文)
电话:050-7587-4639 微信ID:matsumura1119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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