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不利益变更禁止是什么|只有被告人上诉时刑罚不会加重的规则及其对在留的影响

お問い合わせはこちら

不利益变更禁止是什么|只有被告人上诉时刑罚不会加重的规则及其对在留的影响

不利益变更禁止是什么|只有被告人上诉时刑罚不会加重的规则及其对在留的影响

2026/10/11

不利益变更禁止(不利益変更禁止),是指被告人提起控诉(即日本的二审上诉),或者为被告人提起控诉的案件中,控诉审不得判处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402条)。这一原则也准用于上告审(即向最高法院上诉,同法第414条)。对于在日外国人被告人来说,它消除了“上诉反而判得更重、在留更危险”的顾虑,是安心利用判决确定前这段时间的基础。

核心要点

  • 只有被告人一方控诉时,控诉审不得判处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刑事诉讼法第402条)。
  • 同一原则准用于上告审(同法第414条)。
  • 检察官也提起控诉时,这一限制不再适用,刑罚有可能加重。
  • 缓刑判决或罚金判决,不会因为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而变成实刑或拘禁刑,在留上不会转向更不利的结果。
  • 上诉期间判决尚未确定,以刑事判决为理由的退去强制(强制遣返)事由也随之推后。

不利益变更禁止是什么?

它是禁止控诉审在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中,判处比一审更重刑罚的原则。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402条,原文如下。

「被告人が控訴をし、又は被告人のため控訴をした事件については、原判決の刑より重い刑を言い渡すことはできない。」(刑事诉讼法第402条)

对判决不服时提起上诉,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同法第351条)。如果上诉反而可能被判得更重,被告人就会不敢上诉。第402条正是为了让被告人能够放心行使上诉权而设。

条文中的“为被告人提起控诉的案件”,也包括辩护律师为被告人提起控诉的情形。实务中多由辩护律师提交控诉申请书,因此通常都能受到这一原则的保护。

在什么情况下适用不利益变更禁止?

只在只有被告人一方提起控诉时适用。如果检察官也提起控诉,控诉审可以判处比一审更重的刑罚。

提起控诉的一方能否判得比一审更重从在留角度看的意义
仅被告人一方不能(刑事诉讼法第402条)一审刑罚成为上限,判决确定的时间推后
仅检察官能可能改判实刑或延长刑期,入管法上的处理可能随之改变
双方都控诉能同上,需要针对检察官的控诉理由准备反驳
双方都不控诉(没有控诉审)14天控诉期间届满后判决确定

控诉期间对被告人和检察官都是14天(刑事诉讼法第373条)。被告人控诉之后,检察官也可能在期间内另行控诉。因此,决定是否控诉时,也要考虑检察官上诉的可能性。

什么才算“更重的刑罚”?

要综合比较刑罚种类、刑期或罚金数额、有无缓刑等,看对被告人是否更不利,而不是只比较数字。

  • 延长拘禁刑刑期、提高罚金数额,属于加重。
  • 把罚金改为拘禁刑,属于加重。
  • 把缓刑改为实刑,即使刑期缩短,一般也被认为属于加重。

第402条禁止的是“判处更重的刑罚”,并不妨碍控诉审重新审查一审的判断。但无论怎样审查,最终判处的刑罚都不会超过一审。对外国人被告人而言,关键就在于“刑罚上限被固定”这一点。

上告审也适用同一原则吗?

适用。刑事诉讼法第414条规定,上告审准用控诉审的规定。

「前章の規定は、この法律に特別の定のある場合を除いては、上告の審判についてこれを準用する。」(刑事诉讼法第414条)

通过这一准用,上告期间同样是14天。只有被告人一方上告时,上告审也不会判处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不过,上告理由比控诉更为有限,是否上告需要与辩护律师一起认真研判争点。

为什么对外国人被告人特别重要?

因为入管法上的退去强制事由,很多取决于被判处了什么样的刑罚。只要是被告人一方上诉,刑罚就不会变得对在留更不利,而且判决确定的时间还会推后。

与刑事处分相关的主要退去强制事由如下。

  •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持有「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留学」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因盗窃、诈骗、伤害等特定犯罪被判处拘禁刑(缓刑也适用,仅罚金则不适用)
  •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的拘禁刑(全部缓刑除外)
  •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因违反毒品相关法令被判有罪

一审是罚金的话,被告人一方上诉不会变成拘禁刑,因此不会新落入第4号之2。一审是缓刑的话,不会改判实刑,因此也不会新落入第4号リ,或原则上不予在留特别许可的入管法第50条第1项但书。详见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是什么、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是什么。

此外,条文中的“被判处”“受到有罪判决”,在实务中被理解为判决确定。上诉期间判决未确定,以刑事判决为理由的退去强制程序也不会开始。可以利用这段时间推进配偶的永住许可申请或归化申请,整理在留特别许可审查中会被重视的家庭状况。整体思路请参阅在留特别许可与配偶的在留资格。

是否控诉,应当怎样判断?

要在判决宣告后14天内,综合考虑事实认定和量刑有无可争之处、检察官是否可能控诉、对在留前景有何影响,再作决定。

控诉是寻求更好判决的正当权利。只要事实或量刑有可争之处,就可以通过控诉请求重新判断,结果上判决确定的时间也会推后。只有被告人一方控诉时,不必担心刑罚加重。

另一方面,上诉可以放弃或撤回(刑事诉讼法第359条),一旦放弃或撤回,就不能再就该案上诉(同法第361条)。放弃或撤回会使判决提前确定,在未确认对在留的影响之前不宜轻易决定。

本所曾为在刑事案件中被判有罪的当事人,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提升配偶的在留地位,最终获得在留特别许可。每个案件结果不同,但控诉的判断应当从刑事和在留两个角度一起考虑。控诉程序本身请参阅刑事案件的控诉。

有了不利益变更禁止,还需要注意什么?

需要注意三点:检察官控诉的可能性、控诉期间的管理,以及本人在留期间的管理。

第一,如前所述,检察官也控诉时这一原则不适用。第二,控诉期间只有14天,过期判决即确定,宣判后应立即与辩护律师商定方针。第三,刑事审判拖长期间如果本人的在留期间届满,就会在判决之外另外产生非法滞留(不法残留)的问题。按时申请延长在留期间,是利用好上诉期间的前提。

不利益变更禁止只是固定刑罚上限,并不保证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如何利用上诉期间,才是决定结果的关键。

常见问题

Q1. 只有被告人控诉时,二审会不会判得更重?

不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2条,被告人控诉或为被告人控诉的案件,不得判处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辩护律师为被告人控诉时也一样。

Q2. 检察官也控诉的话会怎样?

不利益变更禁止不适用,控诉审可能判处比一审更重的刑罚。检察官的控诉期间同样是14天(刑事诉讼法第373条),需要针对其控诉理由认真准备反驳。

Q3. 对缓刑判决提起控诉,会不会变成实刑?

只有被告人一方控诉时,不会改判实刑,因为把缓刑改为实刑一般被认为属于加重。从在留角度看,这意味着不必担心新落入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或第50条第1项但书。

Q4. 上告时也适用不利益变更禁止吗?

适用。刑事诉讼法第414条规定上告审准用控诉审的规定,上告期间同样是14天。

Q5. 撤回控诉对在留有什么影响?

撤回后判决确定,以刑事判决为理由的退去强制事由即在此时产生。撤回后不能再就同一案件上诉(刑事诉讼法第361条),请在确认对在留的影响后再作决定。

本系列相关文章

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作者

松村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日本弁护士)
第一东京律师协会(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属(登记号:59077)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主要业务领域: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程序(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行政诉讼。本所有中国律师在职。
辩护方针:松村大介律师的辩护方针(日文)
电话:050-7587-4639 微信ID:matsumura1119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日文版:阅读本文的日文版

当店でご利用いただける電子決済のご案内

下記よりお選びいただけ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