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判决后还能再入境日本吗|入管法第5条拒绝上陆事由讲解
2026/10/10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7日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有罪判决后能否再入境日本,取决于是否属于入管法第5条的拒绝上陆事由。曾被判处1年以上拘禁刑的人,不设期限地被拒绝上陆;毒品犯罪同样没有期限。但存在例外获得上陆特别许可的途径。
本文要点
- 曾被判处1年以上拘禁刑者拒绝上陆(第5条第1款第4号),在日本以外国家的法令下被判刑也包括在内。
- 毒品犯罪的拒绝上陆(第5条第1款第5号)没有年限。
- 不满1年的拘禁刑或罚金,不属于第4号。
- 例外情况下,法务大臣可给予上陆特别许可(第12条)。
哪些情形会被拒绝上陆?
曾被判1年以上拘禁刑的人,以及有毒品犯罪前科的人,会被拒绝上陆。
第5条第1款第4号规定:「日本国又は日本国以外の国の法令に違反して、一年以上の拘禁刑又はこれに相当する刑に処せられたことのある者」(已在e-Gov法令检索核对原文)为拒绝上陆对象。在中国被判处的刑罚,也可能包括在内。该号没有期间限制,不会随时间经过自动消除。
关于缓刑的情形,条文中没有排除的文字,实务上一般也被认为属于适用对象。具体案件请务必向律师确认。
被拒绝上陆,还有办法进入日本吗?
法务大臣认定有特别情形时,可能给予上陆特别许可(入管法第12条)。
是否许可,会综合考虑入境目的、家庭关系、前科内容及已经过的时间、悔改与重新做人的情况等。能否获批因案而异,准备申请时,备齐必要材料十分重要。
如曾被强制遣返,另有拒绝上陆期间(第5条第1款第9号)。
常见问题
罚金也会无法入境吗?
罚金不属于「拘禁刑或相当于此的刑罚」,不适用第4号。但毒品犯罪即使罚金也可能适用第5号。
在中国受到的刑罚也算吗?
第5条第1款第4号也包括违反日本以外国家法令而受到的刑罚。
依据条文、出处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5条第1款第4号・5号・9号、第12条(第5条第1款第4号已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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