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计不被许可时还能采取的对策|在留特别许可中的时间、地位、实体、主张、诉讼
2026/10/11
即使预计不被许可,也可以依次采取5种对策:确保判决确定前的时间,在此期间提升配偶的在留地位并整理婚姻实体,以公布案例为基础构建主张,若仍不许可则提起诉讼。每一种对策都是越早着手,可选择的余地越大。
即使已被告知「判决一出就会被强制遣返」,往往也还有可以采取的办法。在放弃之前,请先通过本文了解全貌。
核心要点
- 以刑事判决为由的退去强制事由在判决确定时产生,刑事阶段的应对可能带来数年时间(时间)。
- 利用这段时间推进配偶的永住或归化,婚姻就能构成指南中的重点考虑积极因素(地位)。
- 把同住、家计、子女抚养及与地域社会的联系留下记录,是证明的基础(实体)。
- 依据入管法第50条第5项的考虑事项、指南及与公布案例的比较构建主张(主张)。
- 即使不被许可,仍可考虑撤销诉讼和停止执行申请(诉讼)。
哪些案件预计会不被许可?
典型的是:配偶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且本人有刑事处分、被判超过1年实刑、存在重点考虑的消极因素的案件。
本所精查平成26年至令和7年的公布案例发现,配偶持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留学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本人有刑事处分(含缓刑)的案例共8件,全部不许可。被判无期或超过1年实刑时,依入管法第50条第1项但书,没有特别情况就不予许可。使用伪造在留卡、助长非法就业、过去被强制遣返等,也是重大消极因素。但这只是什么都不做时的预判,以下5种对策正是为了改变这一预判。
第1种对策「时间」是指什么?
在正当程序中确保判决确定前的时间。以刑事判决为由的退去强制事由,在判决确定后才产生。
在侦查阶段争取不起诉或罚金,对持别表第一的人来说,是避免第4号之2退去强制事由本身的途径。被起诉后,如对事实或量刑有争议,提起控诉、上告是被告人的正当权利。控诉期限为14日(刑事诉讼法第373条),上告准用(第414条);仅被告人上诉时不得加重原判刑罚(第402条),结果上确定时间也会延后。刑事案件期间若在留期限届满,将另行构成非法滞留,因此不能中断在留期间更新。
第2种对策「地位」是指什么?
利用争取到的时间,提升配偶的在留地位。配偶成为永住者,即构成与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的婚姻(指南第2之2(2)「ウ」);归化为日本人,即构成与日本人的婚姻(同(1)「ウ」),两者都是重点考虑的积极因素。至少应争取到永住许可。
| 途径 | 主要要件与运用 | 注意事项 |
|---|---|---|
| 配偶申请永住(入管法第22条) | 原则在日10年,其中5年以上为工作类(技能实习、特定技能1号除外)或居住类资格 | 审查申请人本人的品行、生计和公共义务履行 |
| 配偶申请归化(国籍法第5条) | 法律上为连续5年以上住所;2026年4月1日起运用上原则在日10年以上 | 纳税、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的确认期间也被延长 |
| 简易归化(国籍法第7条) | 以「日本国民の配偶者たる外国人」为对象 | 不是让外国人夫妻一方成为日本人的手段 |
配偶的永住、归化按申请人本人的要件审查,但也可能确认家庭情况,请与律师商量后推进。可参阅配偶应争取永住还是归化。
第3种对策「实体」是指什么?
把婚姻和生活的实体,积累为日后可以确认的记录。指南要求夫妻相当期间共同生活、相互协力扶助。
- 住民票记载、住房合同等同住证明
- 汇款、账户、生活费分担等共同家计记录
- 学校、保育园、就医等子女抚养文件
- 地域社会活动,以及未来雇主等的支援内容
指南把融入并贡献地域社会、第三者支援充分等情况视程度列为积极因素(指南第2之3)。在判决确定前持续留存记录,比被捕后匆忙收集更有说服力。
第4种对策「主张」是指什么?
运用法律、指南和公布案例,构建应予许可的理由。入管法第50条第5项规定的考虑事项如下:
「法務大臣は、在留特別許可をするかどうかの判断に当たつては、当該外国人について、在留を希望する理由、家族関係、素行、本邦に入国することとなつた経緯、本邦に在留している期間、その間の法的地位、退去強制の理由となつた事実及び人道上の配慮の必要性を考慮するほか、内外の諸情勢及び本邦における不法滞在者に与える影響その他の事情を考慮するものとする。」(入管法第50条第5项)
条文并未按配偶的在留资格限定「家族関係」。指南也规定,有重点考虑的积极因素不一定获许可,有消极因素也不一定完全不许可(指南第3)。本所把公布案例视为一种裁量基准,主张与情况相近的许可案例作无合理理由的不同处理,违反平等原则和比例原则。比较方法请参阅运用公布案例构建主张。
第5种对策「诉讼」是指什么?
被判定不许可后,向法院请求撤销处分。不予在留特别许可的处分会附理由书面通知(入管法第50条第10项),之后签发退去强制令书(第47条第5项第3号)。
在提起撤销诉讼的同时,考虑申请停止执行以阻止遣返。但指南对退去强制令书签发后的情况规定如下:
「在留が認められず退去強制令書を発付された外国人は、速やかに本邦から退去することが原則となるため、退去強制令書が発付された後の事情変更等は原則として考慮されません。」(指南第3注4)
诉讼是最后手段,前提是先采取第1至第4种对策。
5种对策应按什么顺序、何时开始?
最理想的是从被捕后立即同时启动时间、地位、实体三种对策。主张在进入入管程序前准备完毕,诉讼作为不许可后的预备方案提前规划。
| 对策 | 主要时期 | 主要内容 |
|---|---|---|
| 时间 | 被捕至判决确定 | 争取不起诉或罚金、上诉、在留期间更新 |
| 地位 | 被捕后立即 | 配偶申请永住或归化 |
| 实体 | 被捕后持续 | 同住、家计、子女抚养、地域社会的记录 |
| 主张 | 判决确定前至入管程序中 | 依据第50条第5项、指南、公布案例的申请书面 |
| 诉讼 | 不许可后 | 撤销诉讼、停止执行申请 |
本所曾为在刑事案件中被判有罪的当事人,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整理家庭状况,最终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结果因个案而异,无法承诺许可,但请不要放弃,尽早咨询。
常见问题
Q1. 判决确定后,还有对策吗?
有。在被收容令书收容或受到监理措施决定后,可以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第50条第2项)并充分主张。但服从认定之日起3日内不申请,就会被签发退去强制令书(第47条第5项第2号),请注意期限。
Q2. 上诉会不会让法院印象变差?
上诉是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对事实或量刑有争议时,可以请求更好的判决。仅被告人控诉的案件,不得判处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刑事诉讼法第402条)。
Q3. 外国人夫妻中的配偶,能用简易归化吗?
不能。国籍法第7条的简易归化以日本国民的外国籍配偶为对象。外国人夫妻的情况,配偶应争取普通归化(国籍法第5条)或永住许可。
Q4. 退去强制令书签发后才拿到永住,会被考虑吗?
指南规定,退去强制令书签发后的情况变化原则上不予考虑(指南第3注4)。提升配偶地位应以在在留特别许可判断前完成为目标,尽早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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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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