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在留角度看上告的意义|判决确定时间与上告理由的限制(律师解说)
2026/10/11
上告(向日本最高法院提出的上诉)是被告人对控诉审(二审)判决请求最高法院判断的正当权利。从在留的角度看,上告意味着刑事判决的确定时间被推迟到上告审作出判断之时。以刑事判决为理由的退去强制(即强制遣返)事由,实务上以判决确定为产生时点,因此在上告审进行期间,这些事由尚未产生。
不过,法律对上告理由有严格限制。需要同时考虑刑事案件中值得争取的论点,以及判决确定前能为在留做哪些准备。
核心要点
- 以刑事判决为理由的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第4号チ、第4号リ),实务上在判决确定时产生。
- 上告期间与控诉相同,为14天(刑事诉讼法第414条、第373条);上告审作出判断前,判决不会确定。
- 上告理由限于违反宪法、违反判例等(刑事诉讼法第405条),上告趣意书须围绕这些理由来构建。
- 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时,不得判处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刑事诉讼法第414条、第402条)。
- 判决确定前的时间,可以用来推进配偶的永住许可或归化申请,并记录婚姻的实际情况。
提起上告后,在留方面会有什么变化?
变化的是判决确定的时间。上告审作出判断之前,判决不会确定,以刑事判决为理由的退去强制事由也不会产生。
日本刑事诉讼法对裁判的执行规定如下。
「裁判は、この法律に特別の定のある場合を除いては、確定した後これを執行する。」(刑事訴訟法471条)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所说的“被处拘禁刑”、第4号チ所说的“受到有罪判决”、第4号リ所说的“被处超过1年的拘禁刑”,实务上都理解为判决已经确定。
| 阶段 | 判决状态 | 以刑事判决为理由的退去强制事由 |
|---|---|---|
| 二审判决宣判后14天内 | 未确定 | 尚未产生 |
| 已提起上告,上告审审理中 | 未确定 | 尚未产生 |
| 上告审作出判断,判决确定 | 确定 | 符合相应各号时产生 |
| 未上告而期满,或撤回上告 | 确定 | 符合相应各号时产生 |
但是,在留期间届满后的不法残留(逾期居留)等与刑事判决无关的事由,不会因上告而改变。关于判决确定的含义,请参阅什么是判决确定。
上告的期限和程序是怎样的?
上告期间与控诉相同,为14天。收到二审判决后,必须尽快决定是否上告。
「控訴の提起期間は、十四日とする。」(刑事訴訟法373条)
该规定依刑事诉讼法第414条准用于上告。提起上告后,须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上告趣意书(说明上告理由的书面材料),具体写明上告理由。最好在二审阶段就把上告纳入考虑。关于控诉阶段的思路,请参阅从在留角度看控诉的实际意义。
上告理由的范围有多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5条,上告理由限于违反宪法或宪法解释错误、与最高法院判例相抵触的判断等。上告审不是像二审那样可以直接主张事实认定错误或量刑不当的场合。
因此,上告趣意书必须具体指出二审判决在哪一点上存在宪法问题或与判例不符。律师需要仔细研读二审判决,调查相关的最高法院判例,再构建主张。
应先判断能否正面提出争点,再决定是否上告;判决确定时间的延后,是行使这一权利的结果。
上告会不会导致刑罚加重?
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时,不得判处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这是因为控诉审的规定也准用于上告审(刑事诉讼法第414条)。
「被告人が控訴をし、又は被告人のため控訴をした事件については、原判決の刑より重い刑を言い渡すことはできない。」(刑事訴訟法402条)
但如果检察官也提起上告,则不受这一限制。从在留角度看,有时二审已将刑期降至1年以下或改判缓刑,退去强制事由的认定因此发生了变化。在保住这一结果的前提下是否上告,需要慎重考虑。
判决确定前的时间,应该如何用于在留准备?
关键是提升配偶的在留地位。配偶成为永住者,或归化成为日本人后,在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的判断中,婚姻将属于“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
| 配偶的地位 | 在留特别许可指南中的定位 | 判决确定前可以做的事 |
|---|---|---|
| 日本人、特别永住者 | 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第2之2(1)) | 整理婚姻实际情况的记录 |
| 永住者、定住者等别表第二资格 | 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第2之2(2)) | 定住者可考虑申请永住 |
| 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等别表第一资格 | 未列入家庭关系中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 | 确认永住或归化要件,尽早申请 |
本所查阅了平成26年(2014年)至令和7年(2025年)的公布案例原文:配偶持别表第一资格、本人有刑事处分(含缓刑)的案例共8件,全部未获许可。
归化自2026年4月1日起在运用上原则要求在留10年以上(法务大臣内阁会议后记者会见,令和8年3月27日),永住许可在指南上原则也以在留10年以上为标准。审查有长期化倾向,决定是否上告时,配偶的申请最好已在进行中。配偶的审查以申请人本人的要件为准,但有时也会确认家庭情况,建议与律师商量后推进。
上告审期间,在留期间的管理要注意什么?
最重要的是不要让在留期间中断。如果在上告审期间在留期间届满,就会在判决之外另行产生不法残留这一退去强制事由,等待判决确定也就失去了意义。
在留期间更新须在期满前申请(入管法第21条第2项)。如果到期满日仍未作出处分,可以继续以原在留资格在留,直至作出处分时或期满后经过2个月之日结束时,以较早者为准(入管法第21条第4项、第20条第6项)。是否准予更新,要看是否有“适当更新的相当理由”(入管法第21条第3项)。取保(保釈)期间的准备,请参阅取保期间应做好的在留准备。
可以撤回上告吗?是否上告应如何决定?
上告可以撤回,但撤回后不能就同一案件再次上诉(刑事诉讼法第359条、第361条)。撤回后,判决即走向确定。
「上訴の放棄又は取下をした者は、その事件について更に上訴を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刑事訴訟法361条)
是否上告,应综合考虑刑事案件的争点、可能符合哪项退去强制事由,以及配偶申请的进展。
本所曾有这样的实绩:当事人在刑事案件中被判有罪,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整理家庭状况,最终获得在留特别许可。不过,结果取决于个案情况,本所无法承诺获得许可。整体思路请参阅在留特别许可与配偶的在留资格。
常见问题
Q1. 提起上告后,判决确定会推迟多久?
上告审作出判断前判决不会确定,但所需时间因案而异,无法事先预估。与其以确定时间为前提制定计划,不如尽早开始配偶的申请等准备。
Q2. 二审已改判缓刑,还有上告的意义吗?
持别表第一资格的人因特定犯罪被处拘禁刑时,即使缓刑也符合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因此判决确定的时间在在留上有意义。但上告理由限于刑事诉讼法第405条的范围,是否存在争点,请与律师充分商量。
Q3. 上告会不会反而加重刑罚?
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时,不得判处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刑事诉讼法第414条、第402条)。如果检察官也提起上告,则不受此限制,需要注意。
Q4. 判决确定后,入管程序会马上开始吗?
符合退去强制事由时,经入管违反调查后会被收容或适用监理措置。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在此之后才能提出(入管法第50条第2项);如果服从入国审查官的认定,须在3天内申请,否则将签发退去强制令书(同法第47条第5项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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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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