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上告(向最高法院上诉)是什么|什么情况下能上告、上告与上告受理申请怎样区分使用(民事、刑事与外国人的注意点)
2026/10/11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1日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上告(向最高法院上诉),是指不服二审判决的当事人向最高法院等上告法院请求撤销判决的不服申诉。与控诉不同,上告的理由由法律严格限定:民事上区分以违宪或绝对上告理由为据的上告(民事诉讼法第312条)和以违反判例或法令解释的重要事项为据的上告受理申请(民事诉讼法第318条);刑事上以违宪、违反判例(刑事诉讼法第405条)为主张,同时请求依职权撤销原判(刑事诉讼法第411条),这是实务上的通常做法。
本文要点
- 民事的上告期限与控诉相同,为判决书送达后2周(民事诉讼法第313条、第285条);刑事的上告期限为14天(刑事诉讼法第414条、第373条)。
- 民事的上告理由仅限违宪和绝对上告理由(民事诉讼法第312条),违反判例和法令解释的重要事项通过上告受理申请(民事诉讼法第318条)主张。
- 刑事的上告理由是违宪和违反判例(刑事诉讼法第405条),量刑明显不当和重大事实认定错误则作为依职权撤销事由(刑事诉讼法第411条)主张。
- 上告期间判决不确定,以刑事判决确定为前提的强制遣返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9目等)在上告审期间不适用。
常见的具体情形
- 中国籍被告人在二审仍被维持实刑判决,认为量刑过重,但不知道能否构成上告理由。
- 关系到在留资格的刑事判决,想以宪法权利或翻译保障受到侵害为由争辩。
- 中资企业在民事二审败诉,认为法院对合同的解释与判例不一致。
- 就入管处分提起的行政诉讼在高等法院败诉,想作为法令解释问题请求最高法院判断。
- 二审判决送达后,不知道该提出上告还是上告受理申请。
上告与控诉有什么不同?
控诉可以就包括事实认定在内的判决错误全面争辩,而上告仅限于法律问题的审查,理由限于法律规定的事由。
最高法院是法律审,原则上不重新认定事实,而是以二审确定的事实为前提,审查宪法和法令的解释适用有无错误。因此,在上告理由书中仅仅说二审的事实认定不当,会被认定为不属于法定上告理由而不予采纳。要使上告成功,必须把事实认定的问题重新构建为宪法权利受侵害、与判例抵触、法令解释的重要问题这样的法律问题。这种构建是上告审辩护的核心,需要精读一审、二审的记录并重新组织争点。另外,提起上告后判决不确定,刑罚执行和强制执行原则上不会开始。
| 类别 | 程序 | 理由 | 依据 |
|---|---|---|---|
| 民事 | 上告 | 宪法解释错误及其他违宪情形;未依法组成审判法院等绝对上告理由 | 民事诉讼法第312条 |
| 民事 | 上告受理申请 | 判断与最高法院判例相抵触,或包含法令解释的重要事项(由最高法院决定是否受理) | 民事诉讼法第318条 |
| 刑事 | 上告 | 违宪或宪法解释错误;判断与最高法院判例(没有的话则与高等法院等判例)相抵触 | 刑事诉讼法第405条 |
| 刑事 | 请求依职权撤销 | 违反法令、量刑明显不当、重大事实认定错误、再审事由、刑罚废止变更或大赦,且不撤销将明显违反正义 | 刑事诉讼法第411条 |
| 民事、刑事 | 期限 | 民事为判决书送达后2周,刑事为14天 | 民事诉讼法第313条、第285条;刑事诉讼法第414条、第373条 |
民事的上告与上告受理申请怎样区分使用?
有违宪或绝对上告理由的用上告(民事诉讼法第312条),主张违反判例或法令解释的重要事项的用上告受理申请(民事诉讼法第318条),实务上多数情况是两者同时提起。
民事诉讼法第312条的上告理由,仅限于判决存在宪法解释错误及其他违宪情形,或者审判法院组成违法、代理权欠缺、理由不备或理由矛盾等绝对上告理由。另一方面,判决与最高法院判例相抵触,或者包含法令解释的重要事项的,可以向最高法院申请受理上告,最高法院决定受理时视为已提起上告(民事诉讼法第318条)。多数案件中两者的界限并不清晰,因此通常以上告状兼上告受理申请书的形式同时提起,并分别提交理由书。理由书的提交期限由规则规定,以二审判决记录受理通知为基准计算,期限管理应交给律师。上告理由明显不属于法定事由的,最高法院可以不开庭直接驳回上告(民事诉讼法第319条),上告受理申请则作出不受理的决定。
刑事的上告理由怎样构建?
以刑事诉讼法第405条的违宪、违反判例为支柱,量刑不当和事实认定错误则作为不撤销将明显违反正义的依职权撤销事由(刑事诉讼法第411条)主张。
刑事的上告理由只有两类:违宪或宪法解释错误,以及判断与最高法院判例(没有最高法院判例时为大审院、高等法院判例)相抵触(刑事诉讼法第405条)。但实际的上告趣意书中,主张往往集中在量刑明显不当、重大事实认定错误、违反法令上,这些不属于第405条的上告理由,因此要构建为最高法院可以依职权撤销原判的事由(刑事诉讼法第411条)。对于不属于第405条理由的主张,最高法院通常以不认为应适用第411条为由驳回上告,但量刑明显不当或事实认定有重大错误时也有被撤销的例子。外国人的案件中,翻译缺陷导致的辩护权受侵害、不考虑对在留影响的量刑、程序告知的缺失等,有可能构建为宪法第31条、第37条的问题。上告趣意书的提交期限由最高法院指定,逾期提交原则上不予受理。
上告被认可后会怎样?
上告有理由的,上告法院撤销原判决,自行判决或将案件发回二审法院。
民事案件中,上告有理由的,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原法院或自行判决(民事诉讼法第325条、第326条)。接受发回的法院受最高法院判断的拘束,重新审理。刑事案件也是在撤销原判决后发回、移送或自行判决(刑事诉讼法第413条)。上告被驳回的,判决确定,刑事案件开始执行刑罚,民事案件可以强制执行。刑事上告审期间被告人的羁押仍然持续,保释申请向上告审法院提出。
行政诉讼和入管案件也能上告吗?
可以。撤销入管处分的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程序,上告(民事诉讼法第312条)和上告受理申请(民事诉讼法第318条)都可以利用。
撤销强制遣返令或在留资格相关处分的诉讼(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条第2项),在行政案件诉讼法没有特别规定的范围内按民事诉讼办理,因此对二审判决可以提起与民事相同的上告和上告受理申请。入管法的解释、裁量权的范围、比例原则和平等原则的适用等,可以作为法令解释的重要事项成为上告受理申请的理由;涉及宪法权利的主张则可以成为上告理由。本所也办理外国人行政案件的上告审,所办理的行政案件被多种学术期刊刊载,成为法学研究的对象。
中国公民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 与在留资格的关系:刑事判决在上告审期间不确定,因此以超过1年拘禁刑实刑(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9目)或附表一在留资格者被判拘禁刑(同条第4号之2)为由的强制遣返程序,要等上告被驳回、判决确定后才启动。
- 上告审与入管程序的联动:驳回上告的决定可能突然送达,判决确定的同时刑罚执行和入管程序随即开始。上告期间应同步准备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第50条)的材料并安排家人的生活。
- 语言:上告理由书、上告趣意书用日语撰写(法院法第74条),本人要确认内容需要中文说明。附上中文材料时要附译文(民事诉讼规则第138条)。
- 与家人的联系:上告审以书面审理为主,本人几乎没有出庭的机会,在中国的家人难以了解进展,律师的定期汇报很重要。
- 与回国的关系:民事案件上告期间回国,有代理人就可以继续程序。刑事案件保释中的被告人未经法院许可不能出境。
应当咨询律师的情形
- 收到二审判决,想判断能否在最高法院争辩。
- 不知道该提出上告还是上告受理申请,理由书该写什么。
- 想把上告审的记录精读和理由书撰写委托给二审之前的律师以外的律师。
- 在争辩入管处分的行政诉讼中不服高等法院的判断。
- 想在上告审进行的同时,为在留资格和家人生活所受的影响做准备。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可用中文咨询(常驻专属翻译)。本所将刑事辩护与出入国在留管理(入管)事务作为一体处理,在上告审中精读记录,把争点重新构建为法律问题。刑事案件中有取得无罪判决(部分无罪)的实绩,所办理的行政案件被多种学术期刊刊载,成为法学研究的对象。
常见问题
仅以量刑过重为理由能上告吗?
这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405条的上告理由,但量刑明显不当、不撤销将明显违反正义的,可以作为依职权撤销事由(刑事诉讼法第411条)主张。被认可的例子不多,需要基于记录的具体主张。
上告和上告受理申请能同时提出吗?
可以。民事实务中,以违宪等为理由的上告(民事诉讼法第312条)和以违反判例、法令解释的重要事项为理由的上告受理申请(民事诉讼法第318条)通常同时提起。
上告期间判决不确定吗?
不确定。刑事案件不开始执行刑罚,是否构成强制遣返事由也是判决确定后的问题。上告被驳回后判决确定,程序从那时起推进。
上告审需要到法庭吗?
上告审以书面审理为主,开庭进行口头辩论是例外。本人几乎没有出庭的机会,由律师提交理由书推进。
争辩入管裁决的诉讼也能上告到最高法院吗?
可以。行政诉讼按民事诉讼办理,上告和上告受理申请都可以利用,入管法的解释和裁量范围可以作为法令解释的重要事项主张。
法律依据与出处
- 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85条、第313条(上告期间)、第312条(上告理由)、第318条(上告受理申请)、第319条(不经口头辩论驳回上告)、第325条、第326条(撤销发回、撤销自判)
-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73条、第414条(上告期间)、第405条(上告理由)、第411条(依职权撤销原判决)、第413条(撤销发回、移送、自判)
- 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条第2项(撤销诉讼)、第7条(按民事诉讼办理)
- 日本法院法第74条(法院使用日语)、民事诉讼规则第138条(附具译文)
- 日本国宪法第31条(法定程序的保障)、第37条(刑事被告人的权利)
- 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9目、第4号之2(强制遣返事由)、第50条(在留特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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