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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国后在日本的债务怎么办|留在日本的借款与在中国被追讨的可能性(时效、连带保证人、再次入境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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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国后在日本的债务怎么办|留在日本的借款与在中国被追讨的可能性(时效、连带保证人、再次入境的风险)

回国后在日本的债务怎么办|留在日本的借款与在中国被追讨的可能性(时效、连带保证人、再次入境的风险)

2026/10/11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1日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在日本借的钱,回国也不会消失。债务在消灭时效(民法第166条)完成并被援用之前一直存在,债权人可以在日本起诉、取得判决,向留在日本的财产和连带保证人追讨。日本的判决在中国强制执行一般被认为比较困难,但这不等于债务消失,在再次入境、保证人、刑事案件等方面风险依然存在。

本文要点

  • 回国不是债务的消灭原因,债权在消灭时效(民法第166条)完成并被援用(民法第145条)之前持续存在。
  • 债权人在日本起诉的话,即使不知道住址,也可以通过公示送达(民事诉讼法第110条)推进程序,可能在本人缺席的情况下作出判决。
  • 日本的判决在中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因互惠保证的有无成为问题,一般被认为比较困难,但可能因今后的实践和个案而不同。
  • 连带保证人(民法第446条、第454条)在主债务人回国后仍被要求全额偿还;税款等公共债务即使破产也不能免责(破产法第253条)。
  • 欠款不还本身不是拒绝登陆事由(入管法第5条第1项),但没有还款意愿的借款可能作为诈骗(刑法第246条)成为刑事案件。

常见的具体情形

  • 留学结束要回国,但还剩信用卡贷款和手机分期款,不知道能不能不管。
  • 关了公司回国,但个人担保的借款开始向在日本的朋友(连带保证人)追讨。
  • 回国几年后又在日本找到工作,但担心以前的债务怎么样了,不敢申请在留资格。
  • 日本的债权回收公司把信寄到中国老家,家人不知如何应对。
  • 被周围人劝说“反正要回国”而反复借款,后来听说可能构成诈骗,很担心。

回国以后日本的债务还在吗?

还在。债务只有在清偿、免责、消灭时效完成并被援用等事由发生时才消灭,回国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

借贷是民法上的合同,借款人离开日本,合同上的义务也不会改变。从债权人的角度看,债务人身在海外只是回收变难的情况,不是债权消失的理由。消灭时效(民法第166条)在债权人知道可以行使权利之时等起经过一定期间后完成,但只有债务人援用时效(民法第145条),债务才消灭。另外,债权人提起诉讼会产生时效完成的猶予和更新的效果(民法第147条),经确定判决确定的权利,时效期间会延长(民法第169条)。债务人一方偿还部分款项或请求延期付款,也作为债务的承认而更新时效(民法第152条)。认为回国后随着时间流逝会自动解决,这种理解并不准确。

债权人在日本能采取哪些手段?

在日本起诉取得判决后,可以对留在日本国内的存款、工资、不动产等财产以及连带保证人请求和强制执行。

债务人即使已经出境,债权人仍可以向日本法院起诉。不知道送达地址时,有公示送达(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方法,可能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审理并判决确定。有了判决,就可以依据民事执行法,对留在日本的银行账户、再次入境后的工资、不动产等进行强制执行。此外,如果有连带保证人,无论主债务人身在何处,都可以向保证人请求全额(民法第446条、第454条)。对债权人来说,在债务人本人身在中国期间,把日本国内的财产和保证人作为主要回收对象,是现实的做法。

情形在日本的处理在中国的处理(附保留)再次入境时的影响
留着放贷业者、银行的债务回国债权持续存在。可以起诉、判决、对日本国内财产执行日本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一般被认为困难。直接向中国法院起诉在理论上可能不是拒绝入境事由。有判决的话工资、存款可能被查封
有连带保证人的债务向保证人请求全额(民法第446条、第454条)保证人在日本的话与中国方面无关与保证人的关系、追偿的问题依然存在
税款、社会保险费拖欠属于滞纳处分的对象。破产也不免责(破产法第253条)—在留审查中会核查纳税情况
没有还款意愿的借款可能作为诈骗(刑法第246条)被侦查—有罪的话可能符合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4号等拒绝登陆事由

日本的判决会在中国被强制执行吗?

日本的判决在中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因互惠保证的有无成为问题,一般被认为比较困难。但这可能因今后的实践和个案而变化,在中国被追讨的可能性并不是零。

关于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日本的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了要件,其中之一是互惠保证。日中之间相互承认、执行对方判决的实例很少,这种互惠保证的有无一直被作否定性处理,因此一般认为日本的判决难以直接在中国执行。但是,有三点保留。第一,法院的判断是逐案作出的,今后的判例和两国的实践可能改变现状。第二,债权人不使用日本判决而直接向中国法院起诉的途径在理论上仍然存在,在债权人在中国有据点、或同胞间借贷中放贷人本人已回国的情况下,这是有现实可能的。第三,诉讼外的压力,即联系中国的家人或工作单位,与法律上的执行无关,也可能发生。因此,不能断言“回中国就不会被追讨”。

连带保证人和身份保证人会怎样?

连带保证人在主债务人回国后仍被要求全额偿还;而入管手续中的身份保证人(身元保证人)在法律上不承担付款义务。

借款合同的连带保证人(民法第446条、第454条)承担与主债务人相同内容的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其请求全额。主债务人出境失联后,债权人的请求会集中到保证人身上,保证人付款后要向主债务人追偿,但对方在中国的话,追偿也很困难。为了不损害与在日本为自己担保的朋友、同事的关系,需要在回国前与债权人达成分期或整理的协议,至少要向保证人说明情况、商量应对。相比之下,在留资格申请中要求的身份保证人,是向入管局承诺保证生活,在法律上并不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被混淆而要求付款时,要能够说明这一区别。

留着债务再次入境日本会怎样?

欠款不还本身不是拒绝登陆事由(入管法第5条第1项),但有判决的话,再次入境后的工资和存款可能被查封;借款涉嫌犯罪的话会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入管法第5条第1项的拒绝登陆事由,规定的是被判处一定刑罚的人、曾被强制遣返的人等,不包括民事上的债务不履行。因此,不会仅仅因为有债务而被拒绝入境。但是,如果回国期间债权人取得了判决,再次入境开始工作后的工资和新开的账户都可能被强制执行。在留资格审查会看纳税情况和生计的稳定性,留有税款拖欠会影响更新和永住的审查。此外,如果借款时提交过虚假材料、或有被怀疑一开始就没有还款意愿的情节,可能作为诈骗(刑法第246条)被立案,判决有罪的话会符合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4号、第24条第4号之2等,在留本身就会陷入危险。持永住者资格的人如果没有在再入国许可的期限内返回,还有丧失在留资格这一另外的问题。

回国前应该做些什么?

掌握债务的全貌,在身处日本期间通过任意整理、自我破产等理出解决的路径,并整理好与连带保证人的关系和联系方式的处理。

首先,列出借款来源、余额、利率,对照利息限制法第1条确认有无多付。其次,趁有收入时通过任意整理达成分期协议,或者在没有偿还前景时考虑通过自我破产取得免责(破产法第252条)。自我破产在程序中有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居住地的限制(破产法第37条),需要从回国时间倒推着手。通过律师向债权人明确联系窗口,避免联系到家人和工作单位。向连带保证人说明情况,商定保证人被追讨时的应对。如果有税款或社会保险费拖欠,与政府部门商量分期缴纳、表明缴纳意愿,这对将来的在留审查也很重要。

中国籍人士特有的注意事项

第一,是同胞之间的借贷。放贷人本人已经回中国的话,日本判决难以执行这一点反而会反过来起作用,在中国直接被追讨的可能性更高。要整理汇款记录和微信往来,确定借了多少、还了多少。第二,是对中国家人的联系。事先告诉家人他们在法律上没有付款义务,在中国收到的联系要记录下来并与日本的律师共享。第三,以回国为前提的借款可能构成诈骗。即使是被周围人劝说“回去就没事了”而借的钱,一旦被评价为没有还款意愿的借款,就会成为刑事案件,影响今后入境日本。第四,要在日本办完自我破产的,需要预估程序所需期间和出境限制(破产法第37条),再决定回国时间。第五,因借款接到警方传唤时,请在到案之前咨询律师。对外国人的刑事案件,本所的方针是要求辩护人在讯问时在场(目前获准的情况极少)。

应当咨询律师的情形

  • 计划回国,想判断留在日本的债务该如何处理后再出境。
  • 做连带保证人的日本朋友或同事开始被追讨,想在保持关系的同时解决问题。
  • 回国后日本的债权人或回收公司联系到中国的家人,想决定应对方式。
  • 计划再次入境日本或申请在留资格,想确认以前的债务和拖欠的影响。
  • 借款经过被怀疑诈骗,想评估成为刑事案件的可能性。

本所可用中文咨询(常驻专属翻译),把债务整理、在留手续和刑事辩护作为一个整体来处理。已经回国的人士,也可以通过微信(WeChat)等方式咨询。

常见问题

回国以后,日本的债务会自动消失吗?

不会。债务在消灭时效(民法第166条)完成并被援用之前一直存在。回国期间债权人在日本起诉并取得判决的话,时效的处理也会发生变化(民法第147条、第169条)。

回中国之后,日本的债权人能在中国起诉我吗?

日本的判决在中国法院执行一般被认为比较困难,但债权人直接向中国法院起诉的可能性在理论上仍然存在。需要与中国的律师事务所合作,个别研究。

留着债务回国,下次来日本会被拒绝入境吗?

欠款不还本身不是拒绝登陆事由(入管法第5条第1项)。但如果借款涉嫌诈骗等犯罪,会作为刑事案件处理,被判有罪的话可能符合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4号等。

不想连累在日本做连带保证人的朋友。

主债务人回国后,连带保证人仍会被要求全额偿还(民法第446条、第454条)。可以考虑回国前办理任意整理或达成分期协议,并事先与保证人共享信息。

能在回国前办完自我破产吗?

可以,但程序进行中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居住地(破产法第37条),原则上在免责决定之前需要留在日本。请在决定回国时间之前,预估程序所需时间并咨询。

依据条文与出处

  • 民法第166条(债权等的消灭时效)、第145条(时效的援用)、第147条(因诉讼上的请求等时效完成的猶予及更新)、第152条(因承认时效的更新)、第169条(经判决确定的权利的消灭时效)、第446条(保证人的责任等)、第454条(连带保证的特则)
  • 民事诉讼法第110条(公示送达)、第118条(外国法院确定判决的效力)
  • 破产法第252条(免责许可决定)、第253条(免责的效力、非免责债权)、第37条(破产人居住的限制)
  • 利息限制法第1条(利息的限制)
  • 入管法第5条第1项(拒绝登陆)、第24条(强制遣返事由)、第26条(再入国许可)
  • 刑法第246条(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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