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持特定技能、技能实习签证时的在留特别许可|婚姻评价与通往永住之路
2026/10/11
如果配偶以特定技能或技能实习(「技能実習」)的在留资格在日本生活,那么在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的审查中,夫妻婚姻并不属于「特に考慮する積極要素」(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本人一旦受到刑事处分,前景相当严峻。而且,特定技能1号和技能实习的年数不能算入永住许可所要求的「就劳资格」年限,提升配偶地位也需要时间。因此,从被逮捕的阶段开始,就应当把刑事辩护与在留准备同时推进。
核心要点
- 特定技能与技能实习属于入管法附表第一(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与其配偶的婚姻不属于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
- 配偶为附表第一资格、本人有刑事处分的公布案例共8件,全部不许可。
- 家族滞在在留资格不以特定技能1号、技能实习者所扶养的配偶为对象,因此很难通过在留特别许可取得家族滞在。
- 永住许可所需的5年以上就劳资格,不包括技能实习和特定技能1号。
- 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推动配偶转换就劳资格并申请永住或归化,是现实的应对方式。
配偶持特定技能、技能实习时,在指导方针中处于什么位置?
特定技能和技能实习都是附表第一的在留资格。「在留特別許可に係るガイドライン」(在留特别许可指导方针)把婚姻列为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仅限于配偶为日本人、特别永住者,或持附表第二在留资格的情形。与特定技能、技能实习配偶的婚姻不在其中。
「当該外国人が、入管法別表第二に掲げる在留資格で在留している者と法的に婚姻している場合(退去強制を免れるために、婚姻を偽装し、又は形式的な婚姻届を提出した場合を除く。)であって、夫婦として相当期間共同生活をし、相互に協力して扶助しており、かつ、夫婦の間に子がいるなど婚姻が安定かつ成熟していること」(指导方针第2之2(2)「ウ」)
附表第二是指永住者、「日本人の配偶者等」(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の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定住者四种。不过,入管法第50条第5款并未按配偶的在留资格限定「家族関係」,指导方针也不以列举为限(第2之9)。夫妻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应作为一般积极因素加以主张。
公布案例中有配偶为特定技能、技能实习的例子吗?
就本所查阅的平成26年至令和7年公布案例而言,没有找到配偶为特定技能或技能实习的记载。因此只能参考配偶持附表第一资格的整体结果。
| 公布案例(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的情形) | 配偶的在留资格 | 本人的刑事处分 | 结论 |
|---|---|---|---|
| 令和4年·许可第4例 | 留学 | 无 | 许可(家族滞在) |
| 令和5年·许可第1例 | 教育 | 无 | 许可(家族滞在) |
| 令和6年(6月10日以后)·许可第2例 | 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 | 无 | 许可(家族滞在) |
| 令和4年·不许可第3例 | 特定活动 | 伪造有印公文书 懲役2年·缓刑3年 | 不许可 |
| 令和7年·不许可第1例 | 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 | 行使伪造在留卡 懲役1年6个月·缓刑3年 | 不许可 |
(「懲役」为当时的刑名,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配偶持附表第一资格、本人有刑事处分(含缓刑判决)的公布案例共8件,全部不许可;获得许可的3件都是没有刑事处分的案件。很难认为配偶为特定技能、技能实习的情形会例外。
如果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可能给予什么在留资格?
这正是此类案件的特殊难点。配偶持附表第一资格而获准的案例,给予的都是「家族滞在」;但家族滞在并不以特定技能1号、技能实习者所扶养的配偶为对象(入管法附表第一之四)。
也就是说,只要配偶仍是特定技能1号或技能实习,以与配偶同住为由给予家族滞在的思路就很难成立。可以考虑的是本人自身能否从事属于就劳资格的活动。指导方针把下列情况列为积极因素:
「入管法別表第一の一の表又は二の表に掲げる在留資格のいずれかの資格該当性を有し、在留特別許可とされた場合に当該在留資格に基づく活動を行うと認められること」(指导方针第2之9)
能否具体证明本人的学历、工作经历和雇用前景,是主张的支柱之一。
本人有刑事案件时,会涉及哪些退去强制事由?
本人也持附表第一资格时,如因盗窃、诈骗、伤害等特定罪名被判拘禁刑,即使缓刑也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只判罚金则不属于该号。毒品案件即使罚金或缓刑也属于第4号チ;超过1年的实刑属于第4号リ,此时在留特别许可还需要第50条第1款但书规定的「特別の事情」。条文中的「処せられた」「有罪の判決を受けた」在实务上指判决确定。因此,争取不起诉或罚金的辩护,在这类案件中意义尤其重大。详见缓刑判决与强制遣返。
把配偶提升为永住者需要多久?
永住许可指导方针原则上要求连续在留10年以上,其中至少5年为就劳资格或居住资格,而技能实习和特定技能1号被排除在就劳资格之外。
| 配偶的在留资格 | 能否算入永住所需的5年就劳资格 | 能否作为家族滞在的扶养者 |
|---|---|---|
| 技能实习 | 不能 | 不能 |
| 特定技能1号 | 不能 | 不能 |
| 特定技能2号 | 能 | 能 |
| 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 | 能 | 能 |
配偶要达到永住标准,仍需以特定技能2号等就劳资格累积在留年数。详见永住许可的原则10年与特例。
配偶可以选择归化吗?
可以。国籍法第5条第1款第1项要求「引き続き五年以上日本に住所を有すること」,但自2026年4月1日起,归化审查在运用上原则需要在日10年以上。归化不像永住那样按在留资格种类区分年数,视配偶的在留经历,归化有时反而更早达到条件。需要注意,国籍法第7条的简易归化是为日本国民的配偶设置的,不能用来让外国人夫妻中的一方变成日本人。配偶的申请以配偶本人的条件审查,但有时也会确认家庭情况,建议与律师商量后推进。
判决确定之前的时间应如何利用?
以刑事判决为由的退去强制事由,在判决确定时才产生。控诉、上告是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对事实或量刑有争议时可以通过上诉争取更好的判决,结果也会延长确定前的时间。仅由被告人控诉的案件,不得判处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刑事诉讼法第402条)。
利用这段时间,推动配偶转为特定技能2号或其他就劳资格,办好本人的在留期间更新,并保存同住、共同家计的记录。审查期间有长期化的趋势,越早行动越好。本所曾为被判有罪的当事人,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期间整顿家庭状况,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整体思路请参阅在留特别许可与配偶的在留资格。
常见问题
Q1. 配偶是特定技能1号,就不可能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吗?
并非已经注定不可能。但婚姻不属于指导方针的特别考虑积极因素,而配偶为附表第一资格、本人有刑事处分的公布案例全部不许可。需要另外构建本人自身符合就劳资格等积极因素。
Q2. 技能实习的年数能算进永住的10年吗?
永住许可指导方针要求10年以上在留中至少5年为就劳资格或居住资格,并把技能实习、特定技能1号排除在就劳资格之外。仅靠技能实习期间无法满足这5年,需要以其他就劳资格继续在留。
Q3. 配偶转为特定技能2号后会有什么变化?
特定技能2号作为就劳资格可以算入永住年数,也可以作为家族滞在的扶养者。但它仍是附表第一资格,在在留特别许可审查中,婚姻要成为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须等配偶取得永住或归化之后。
Q4. 只判罚金的话,就不会被强制遣返吗?
本人持附表第一资格时,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以被判拘禁刑为要件,只判罚金不属于该号。但毒品案件即使罚金也属于第4号チ。另外,罚金在永住、归化审查中也可能被不利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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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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