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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都持附表第一在留资格时的在留特别许可|公布案例结果与应让谁申请永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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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都持附表第一在留资格时的在留特别许可|公布案例结果与应让谁申请永住

夫妻都持附表第一在留资格时的在留特别许可|公布案例结果与应让谁申请永住

2026/10/11

夫妻都持附表第一(「別表第一」)在留资格时,如果本人受到刑事处分,在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的公布案例中找不到一件许可例。要改变这种局面,现实的办法是在判决确定之前,让不是刑事案件当事人的一方配偶取得永住,或通过归化成为日本人。

核心要点

  • 配偶持附表第一资格、本人有刑事处分(含缓刑)的公布案例共8件,全部不许可。
  • 同类型获得许可的3件都没有刑事处分,给予的在留资格都是家族滞在。
  • 本人持附表第一资格时,因特定罪名被判拘禁刑,即使缓刑也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
  • 申请永住的应是非刑事案件当事人的配偶,因为永住要件包括未受过罚金刑或拘禁刑等处罚。

夫妻都持附表第一在留资格,问题出在哪里?

「在留特別許可に係るガイドライン」(在留特别许可指导方针)把婚姻列为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仅限于配偶为日本人、特别永住者(第2之2(1)「ウ」),或持附表第二在留资格(同(2)「ウ」)的情形。夫妻都持附表第一资格时,婚姻两者都不符合。

附表第一包括「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経営・管理」、留学、特定技能、家族滞在等;附表第二则是永住者、「日本人の配偶者等」、「永住者の配偶者等」、定住者四种。同样是一家人生活,评价的起点却不同。

本人有刑事处分的公布案例结果如何?

本所对平成26年至令和7年的公布案例原文进行核查,配偶持附表第一资格、本人有刑事处分的案例共8件,全部不许可,主要如下。

公布案例(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的情形)配偶的在留资格本人的刑事处分
令和2年·不许可第2例留学盗窃 懲役2年
令和4年·不许可第2例经营·管理助长非法就劳等 懲役2年·缓刑4年·罚金50万日元
令和5年·不许可第2例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本人为家族滞在)介绍非法就劳等 懲役10个月·缓刑2年·罚金30万日元
令和6年(6月10日以后)·不许可第2例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过失驾驶致死 禁固3年·缓刑4年
令和7年·不许可第1例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行使伪造在留卡 懲役1年6个月·缓刑3年

(「懲役」「禁固」为当时的刑名,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缓刑判决也无一例外,连过失驾驶致死这样的非故意犯罪也在其中。

没有刑事处分的话,有获准的例子吗?

有,但只有3件,都没有刑事处分,给予的都是家族滞在:令和4年·许可第4例(配偶为留学,婚姻约1年6个月)、令和5年·许可第1例(配偶为教育,考虑了子女患病)、令和6年(6月10日以后)·许可第2例(配偶为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婚姻约15年3个月)。相反,令和6年(6月9日以前)·不许可第1例是自行到案申报的逾期居留,配偶为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婚姻约1年,没有刑事处分也未获许可。详见家族滞在(在留特别许可给予时)。

本人的刑事案件中,什么是分水岭?

本人持附表第一资格时,第一道分水岭是被判拘禁刑还是止于罚金。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以因盗窃、诈骗、伤害等特定罪名被判拘禁刑为要件,缓刑也属于该号,只判罚金则不属于(毒品案件罚金也属于第4号チ)。

在侦查阶段争取不起诉或罚金,是这一类型中效果最大的手段,详见不起诉对在留的影响。即使被起诉,「処せられた」在实务上指判决确定,因此到确定之前会产生时间。控诉、上告是被告人的正当权利,仅由被告人控诉的案件不得判处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刑事诉讼法第402条)。

夫妻之中,应该让谁申请永住?

原则上是非刑事案件当事人的配偶。永住许可指导方针要求申请人本人未受过罚金刑或拘禁刑等处罚,刑事案件当事人自己申请永住会很困难。

夫妻的在留资格提升地位的候选注意事项
本人:家族滞在;配偶: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配偶申请永住原则在留10年,其中5年以上为就劳资格
本人: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配偶:家族滞在配偶申请归化家族滞在不是就劳资格,难以满足永住的5年部分
夫妻都是就劳资格配偶申请永住或归化选择较早达到的一方

归化方面,国籍法第5条第1款第1项规定连续5年以上在日本有住所,但自2026年4月1日起运用上原则需要在日10年以上。生计要件以「自己又は生計を一にする配偶者その他の親族の資産又は技能によつて生計を営むことができること」(同款第4项)为准,家庭收入也会被考虑。比较请见配偶应选择永住还是归化。

配偶取得永住后,评价会如何变化?

配偶成为永住者后,婚姻可能符合指导方针第2之2(2)「ウ」的特别考虑积极因素。例如令和7年·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许可第1例,本人因逾期居留被判懲役1年、缓刑3年,因配偶是永住者,获得「永住者の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1年)。不过婚姻的实质也会被审查,请保存同住、共同家计、抚养子女的记录。配偶的申请以配偶本人的条件审查,但有时也会确认家庭情况,建议与律师商量后推进。

判决确定前还应准备什么?

子女的受教育经历和本人的就业前景。指导方针把与在日本中小学等长期受教育的子女的关系(第2之2(3))、本人符合附表第一在留资格(第2之9)列为积极因素。同时不要让本人的在留期间断档。审查期间有长期化的趋势,等判决出来再行动可能来不及。本所曾为被判有罪的当事人,在确定前整顿家庭状况,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整体思路请参阅在留特别许可与配偶的在留资格。

常见问题

Q1. 丈夫是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妻子是家族滞在,妻子犯罪会怎样?

家族滞在也是附表第一资格,妻子因特定罪名被判拘禁刑,即使缓刑也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同样结构的令和5年·不许可第2例也未获许可,建议在判决确定前推动丈夫申请永住等。

Q2. 判了缓刑,就有获准的希望吗?

配偶持附表第一资格的公布案例中,缓刑判决的案件也全部不许可。争取缓刑固然重要,但仅靠缓刑并不能打开局面。

Q3. 有刑事案件的本人可以申请永住吗?

可以提出申请,但永住许可指导方针要求未受过罚金刑或拘禁刑等处罚。因此通常由非当事人的配偶申请。

Q4. 有孩子会更有利吗?

在这一类型中,仅有子女并不是决定性因素。如果子女在日本中小学等长期受教育,可以作为指导方针第2之2(3)的因素加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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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作者

松村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日本弁护士)
第一东京律师协会(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属(登记号:59077)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主要业务领域: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程序(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行政诉讼。本所有中国律师在职。
辩护方针:松村大介律师的辩护方针(日文)
电话:050-7587-4639 微信ID:matsumura1119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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