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者持经营管理资格时的在留特别许可|不许可案例与迈向永住许可的路径
2026/10/11
配偶者持「経営・管理」(经营管理)在留资格在日本生活时,如果本人有刑事处分,从公开案例看尚未见到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的例子,前景只能说相当严峻。原因在于「経営・管理」属于入管法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与其配偶者的婚姻并不在指南所列家庭关系的“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之中。不过,以刑事判决为理由的退去强制事由要在判决确定后才产生。在此之前,配偶者能否取得永住许可或归化,将改变评价的起点。
核心要点
- 「経営・管理」属于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与其配偶者的婚姻不属于指南第2之2所列的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
- 配偶者持「経営・管理」的公开案例,无论有无刑事处分,均为不许可。
- 在自己经营的店铺中让外国人非法就劳、制作虚假文书等触及出入国在留管理根本的违法行为,会被特别重视。
- 配偶者取得永住许可后,就成为与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的婚姻,评价会大幅改变;「経営・管理」的年限计入工作类资格。
- 永住和归化都以原则10年在留为标准,审查时间也长,需要从被捕之初就开始准备。
配偶者持经营管理资格时,为什么在留特别许可很难?
指南把婚姻列为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仅限于配偶者是日本人、特别永住者,或持永住者、定住者等别表第二在留资格的情形。
| 配偶者的在留地位 | 指南上婚姻的定位 |
|---|---|
| 日本人、特别永住者 | 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第2之2(1)) |
| 永住者、定住者、「日本人の配偶者等」、「永住者の配偶者等」 | 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第2之2(2)) |
| 「経営・管理」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 | 未列为家庭关系方面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 |
即使配偶者在日本经营公司、已建立生活基础,只要在留资格仍是「経営・管理」,就停留在表格最下一栏。整体情况请参阅在留特别许可取决于配偶者的在留资格。
配偶者持经营管理资格的公开案例是如何判断的?
本所以原文核对平成26年至令和7年的公开案例,整理配偶者持别表第一资格的案件,其中配偶者持「経営・管理」的共2件,均为不许可。
| 公开案例 | 主要情况 | 刑事处分 | 结论 |
|---|---|---|---|
| 令和4年(2022年)配偶者为正规在留外国人类型 不许可第2例 | 被警察逮捕,在日约9年,婚姻约2年3个月,无子女;在自己经营的店铺提供卖淫场所并让外国人非法就劳 | 违反入管法(助长非法就劳)、卖淫防止法、风营法,懲役2年、缓刑4年,罚金50万日元 | 不许可 |
| 令和6年(6月9日以前)同类型 不许可第4例 | 被查获、制作虚假文书,在日约4年10个月,婚姻约11年11个月,未成年子女1人 | 无 | 不许可 |
(出处:日本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许可与不许可案例。懲役为当时的刑名,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
把范围扩大到配偶者持别表第一资格的全部案例,本人有刑事处分(含缓刑)的8件全部不许可。无刑事处分的许可例有3件,其中没有配偶者持「経営・管理」的案件。
经营的店铺或公司卷入案件时,会如何评价?
涉及外国人非法就劳或在留资格伪装时,指南将其列为特别考虑的消极要素,即使其他情况良好也难以扭转。
「他の外国人の不法就労や、在留資格の偽装に関わる行為等を行ったことがあること」(指南第2之3(1))
令和4年的案例涉及本人经营店铺中的非法就劳和卖淫;令和6年的案例虽无刑事处分、婚姻长达约11年11个月,却因制作虚假文书而不许可。夫妻共同经营事业的家庭,本人往往参与员工在留资格的确认和文件制作,必须从侦查初期就仔细梳理事实。
本人持家族滞在等别表第一资格时,刑事案件有何影响?
因盗窃、诈骗、伤害等特定犯罪被判拘禁刑,即使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仅判罚金则不属于该规定。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把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因特定犯罪“被判处拘禁刑”列为退去强制对象。配偶者持「経営・管理」时,本人多持「家族滞在」,正好适用这一规定。令和元年 其他类型 不许可第6例中,本人持「経営・管理」在留期间因盗窃未遂被判懲役1年2个月、缓刑3年,结果不许可。毒品案件罚金也属于第4号チ,超过1年的实刑属于第4号リ。“被判处”实务上按判决确定来运用,确定之前就是关键期间。
配偶者要从经营管理迈向永住,需要什么条件?
永住许可指南以原则连续在留10年以上、其中5年以上为工作类资格或居住类资格为标准,「経営・管理」属于工作类资格。
法定要件是品行良好、具备独立生计的资产或技能、永住符合日本国利益(入管法第22条第2项)。指南还要求未受罚金刑或拘禁刑等处罚,并依法缴纳税金、公共年金和医疗保险费;未在原定期限内缴纳的,原则上作消极评价。经营者需注意,公司和个人两方面的缴纳情况都会被审查。
| 目标 | 主要标准 | 达成后的评价 |
|---|---|---|
| 配偶者取得永住许可 | 原则在留10年,其中5年以上为工作类或居住类资格 | 与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的婚姻(第2之2(2)) |
| 配偶者归化 | 法律上连续5年以上住所(国籍法第5条第1项第1号);2026年4月1日起实务上原则10年以上在留 | 与日本人的婚姻(第2之2(1)) |
国籍法第7条的简易归化是为日本国民的配偶者设立的制度,不能用来让外国人夫妻中的一方成为日本人。
判决确定前的时间应当如何利用?
先判断刑事案件的走向,尽早确认配偶者的永住(或归化)申请是否来得及;来得及就立即着手准备。
控诉期限为14日(刑事诉讼法第373条),上告准用(第414条);仅被告人控诉时,不得判处重于原判决的刑罚(第402条)。上诉是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在争取更好判决的同时,确定前的时间也随之延长。永住与归化的审查都有长期化的倾向,等刑事案件结束再行动就太晚了。
配偶者的申请依申请人本人的要件审查,但也可能一并确认家庭状况,申请时机和说明方式应与律师商量。另见配偶者为何应尽早申请永住。本所曾为被判有罪的当事人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整理家庭状况,获得在留特别许可。我们无法承诺结果,但在放弃之前,请先来咨询。
常见问题
Q1. 配偶者持经营管理资格,本人持家族滞在,判缓刑能留下吗?
因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所列的盗窃、诈骗、伤害等罪被判拘禁刑,即使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若只判罚金则不属于该号,因此侦查阶段的辩护非常重要。
Q2. 没有刑事处分,配偶者持经营管理资格也能获许可吗?
不一定。令和6年(6月9日以前)不许可第4例没有刑事处分,婚姻约11年11个月,但因参与制作虚假文书而不许可。
Q3. 丈夫(妻子)的刑事案件进行中,配偶者可以申请永住吗?
永住许可依申请人本人的要件审查,但也可能一并确认家庭状况。申请时机和说明方式,最好结合刑事案件的走向与律师商量后决定。
Q4. 配偶者归化后,会按日本人的配偶者来评价吗?
归化成为日本人后,该婚姻属于指南第2之2(1)所说与日本人的婚姻。但自2026年4月1日起,归化在实务上原则要求在留10年以上,根据配偶者的在留经历,永住许可可能更快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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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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