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者是留学生时的在留特别许可|从家族滞在许可例与盗窃不许可例看对策
2026/10/11
配偶者持「留学」在留资格在读时,如果本人有刑事处分,从公开案例看尚未见到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的例子,因此最重要的是在刑事阶段就避免产生退去强制事由。「留学」属于入管法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与其配偶者的婚姻不属于指南中的“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而且配偶者在几年内取得永住许可或归化,通常也很困难。另一方面,在没有刑事处分的案件中,有配偶者是留学生、夫妻无子女也被给予「家族滞在」的例子。
核心要点
- 「留学」属于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与其配偶者的婚姻未被列为指南第2之2的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
- 令和4年有无刑事处分、主动出头申告、非法滞留约5个月、无子女,配偶者仍为留学生而被给予「家族滞在」的许可例。
- 令和2年有配偶者为留学生、本人因盗窃被判懲役2年而不许可的案例。
- 本人持「家族滞在」时,因盗窃、诈骗、伤害等被判拘禁刑,即使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因此争取不起诉或罚金是第一要务。
- 配偶者要达到永住标准,大致需要毕业就业转为工作类资格后,再以工作类资格在留至少5年。
配偶者是留学生时,在留特别许可中如何评价?
在指南上,与留学生的婚姻不属于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婚姻仍作为家庭关系被考虑,但起点比配偶者为日本人、永住者或定住者时不利。
指南把婚姻列为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仅限于配偶者为日本人、特别永住者(第2之2(1)),或持永住者、「日本人の配偶者等」、「永住者の配偶者等」、定住者等别表第二在留资格(第2之2(2))的情形。「留学」「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経営・管理」等别表第一资格不包括在内。整体情况请参阅在留特别许可取决于配偶者的在留资格。
配偶者是留学生的案件中,有获得许可的公开案例吗?
有,但都是没有刑事处分的案件。本人有刑事处分时,未见配偶者为留学生的许可例。
| 公开案例 | 主要情况 | 刑事处分 | 结论 |
|---|---|---|---|
| 令和4年(2022年)配偶者为正规在留外国人类型 许可第4例 | 主动出头申告、非法滞留,在日约3年5个月,违反约5个月,婚姻约1年6个月,夫妻无子女 | 无 | 许可(「家族滞在」1年4个月) |
| 令和2年(2020年)同类型 不许可第2例 | 被警察逮捕、非法滞留及触犯刑罚法令,在日约7年8个月,婚姻约5年,未成年子女1人(「家族滞在」) | 盗窃,懲役2年 | 不许可 |
(出处:日本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令和2年、令和4年许可与不许可案例。懲役为当时的刑名,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
令和4年的许可例,是配偶者持别表第一资格、夫妻无子女而获许可的唯一公开案例:主动出头、非法滞留仅约5个月、没有刑事处分,条件齐备。「家族滞在」的性质另见家族滞在是什么(在留特别许可时给予的情形)。
本人有刑事处分时,如何判断?
配偶者持别表第一资格、本人有刑事处分(含缓刑)的公开案例共8件,全部不许可。其中配偶者为留学生的,是令和2年的1件。
该案婚姻约5年、有未成年子女,但本人因盗窃被判懲役2年。依现行法,被判超过1年实刑的人,按入管法第50条第1项但书,只有存在特别情况时才可能获许可;修法后依但书获许可的公开案例中,也未见配偶者持别表第一资格的案件。
本人持「家族滞在」的案件中,因资格外活动和非法就劳斡旋被判懲役10个月、缓刑2年并罚金30万日元的(令和5年 配偶者为正规在留外国人类型 不许可第2例),以及为工作而行使伪造在留卡被判懲役1年6个月、缓刑3年的(令和4年 其他类型 不许可第6例),也都不许可。
本人持家族滞在时,什么样的判决会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家族滞在」属于别表第一资格,因盗窃、诈骗、伤害等特定犯罪被判拘禁刑,即使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仅判罚金则不属于该规定。
「別表第一の上欄の在留資格をもつて在留する者で、刑法第二編第十二章、第十六章から第十九章まで、第二十三章、第二十六章、第二十七章、第三十一章、第三十三章、第三十六章、第三十七章若しくは第三十九章の罪」(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节录)
| 判决内容 | 对持家族滞在本人的影响 |
|---|---|
| 不起诉 | 不产生退去强制事由 |
| 仅罚金(毒品案件除外) | 不属于第4号之2 |
| 拘禁刑缓刑 | 特定犯罪属于第4号之2 |
| 毒品案件有罪判决 | 罚金、缓刑也属于第4号チ |
| 超过1年的拘禁刑实刑 | 属于第4号リ,并适用第50条第1项但书 |
条文中的“被判处”,实务上按判决确定来运用。争取不起诉或罚金的意义,详见争取不起诉、罚金的意义。
留学生配偶者怎样才能接近永住或归化?
基本路径是毕业后就业、变更为工作类资格,再逐年积累。但应当认识到,在刑事审判的几年内通常难以达到。
永住许可指南以原则连续在留10年以上、其中5年以上为工作类或居住类资格为标准,仅有留学期间无法计入这5年。归化在法律上要求连续5年以上住所(国籍法第5条第1项第1号),但自2026年4月1日起实务上原则要求在留10年以上。简易归化(国籍法第7条)是为日本国民的配偶者设立的,外国人夫妻不能使用。毕业后即使转为「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也仍是别表第一资格。
判决确定前的时间,在这一类型中有意义吗?
有。即使不足以提升配偶者的地位,在刑事审判中争取更轻的判决,本身就直接关系到在留。
控诉期限为14日(刑事诉讼法第373条),上告准用(第414条);仅被告人控诉时,不得判处重于原判决的刑罚(第402条)。上诉是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其结果是确定前的时间也随之延长。在此期间,不要让本人的在留期间更新中断,并保留夫妻同居、共同家计、养育子女的记录。在留期间更新只有在有“相当理由”时才会获准(入管法第21条第3项),刑事案件进行中的更新也不能掉以轻心。
什么时候应当咨询律师?
被逮捕后立即咨询。这一类型进入入管程序后能做的事有限,侦查阶段的辩护几乎决定结论。
本所曾为被判有罪的当事人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整理家庭状况,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即使在公开案例中属于严峻的类型,初期应对和事实整理也可能改变前景。但本所无法承诺结果。请连同留学中配偶者的在留在内,尽早确认全家的前景。
常见问题
Q1. 只判罚金的话,还能继续以家族滞在身份在留吗?
除毒品案件外,仅判罚金不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退去强制事由。但在留期间更新只有在有相当理由时才获准(第21条第3项),更新审查中案件内容可能会被考虑。
Q2. 夫妻没有孩子会不利吗?
令和4年 许可第4例是夫妻无子女而被给予「家族滞在」的案件。与有无子女相比,无刑事处分、主动出头申告、非法滞留期间短等因素起了更大作用。
Q3. 配偶者毕业就业后,对在留特别许可有利吗?
即使转为「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等资格,仍属于别表第一,不构成指南所列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但可以开始为将来的永住许可积累年数。
Q4. 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在留特别许可?
被依收容令书收容或受到监理措置决定之后(入管法第50条第2项)。退去强制令书发出后不能申请(同条第3项);服从入国审查官的认定时,3日内不申请就会发出退去强制令书(第47条第5项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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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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