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管职员将随同进入拆除工地和“堆场”|雇用外国人的经营者现在就应确认的非法就业助长罪与在留卡
2026/09/22
2026年9月11日,日本法务大臣平口洋在内阁会议后的记者会上表示,作为加强外国人非法就业对策的一环,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以下简称“入管厅”)的职员将随同其他省厅的行政指导等活动,依据入管法采取相应措施。据报道,最早从10月起,入管厅职员将随同国土交通省等部门依据《建设再利用法》每年两次实施的拆除工地全国统一巡查,当场确认外国作业人员的在留资格和在留期限,对涉嫌非法就业的人要求其到入管出头。报道还称,对于存放拆解汽车零部件等的“堆场”(露天拆解、存放场地),也在研究与环境省合作进行调查。
在拆除、堆场、废旧金属回收等行业,以中国籍为首的外国籍经营者,以及雇用外国作业人员的经营者并不少见。本文站在处理外国人案件的律师的立场,整理以下问题:这一方针会让现场发生什么变化,雇主可能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和入管上的责任,以及在检查到来之前应当准备什么。
本文要点
- 此前,前往拆除工地进行行政指导的国家或地方政府职员,没有要求出示在留卡的权限。入管厅职员随同之后,可以当场要求出示,无正当理由拒绝即构成犯罪。
- 如果在现场发现非法就业的外国人,雇主可能成为非法就业助长罪(入管法第73条之2)的侦查对象。该罪不能以“不知道”为由免责,还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失。
- 现行法定刑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可并处),自令和9年(2027年)4月1日起,将提高到5年以下拘禁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
- 如果雇主是外国人,非法就业助长行为还可能该当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3号之4)。与刑事结论无关,存在失去在留资格的风险。
- 在检查到来之前,核查在留卡原件的核对记录、分包商和个体工匠的实际就业情况、外国人雇用状况的申报,是最有效的准备。
1 这一方针会让现场发生什么变化
持有在留卡的中长期在留者,必须随身携带在留卡;入国审查官、入国警备官、警察、海上保安官以及法务省令规定的国家或地方政府职员在执行职务时要求出示的,必须出示(入管法第23条第2款、第3款)。此前,依据《建设再利用法》巡查拆除工地的负责职员没有要求出示的权限,即使现场有外国作业人员,也没有办法确认其在留资格。
入管厅职员随同之后,这一空白将被填补。被要求出示在留卡的外国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的,可处1年以下拘禁刑或20万日元以下罚金(同法第75条之2第2项);仅仅是没有随身携带在留卡,也可处20万日元以下罚金(同法第75条之3)。雇主平时就应当提醒作业人员,在现场也务必随身携带在留卡。
需要注意的是,要求出示在留卡与强制进入营业场所是两回事。入国警备官为违反调查而进行现场检查或搜查,原则上需要法官事先签发的许可状(同法第31条)。报道中的“随同”,是入管厅职员加入其他省厅巡查或行政指导的形式,当场进行的主要是在留卡的确认,以及对涉嫌非法就业的人提出出头要求。不过,被要求出头的人将作为入国警备官违反调查的对象接受讯问(同法第27条、第29条),在那里制作的陈述笔录,不仅关系到本人的程序,也会成为雇主一方案件的起点。
根据入管厅公布的资料,令和7年(2025年)被采取退去强制程序等措施的外国人为18,442人,其中被认定存在非法就业事实的有13,435人(72.9%);按就业内容划分,建设作业人员(4,011人)仅次于农业从业人员。法务大臣在记者会上所说的“七成以上存在非法就业”,应当就是指这一情况。拆除工地被选为首批对象,也可以说是以这些数字为背景的。
2 在现场发现非法就业时,雇主会面临什么
非法就业助长罪(入管法第73条之2第1款)规定,就事业活动使外国人从事非法就业活动的人等,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并处。从业人员就法人的业务实施违反行为的,除处罚行为人外,对法人也科处罚金刑(同法第76条之2)。此外,根据令和6年(2024年)通过的修正法(令和6年法律第60号),自令和9年(2027年)4月1日起,法定刑将提高到5年以下拘禁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
“非法就业活动”不仅包括超过在留期限的人(非法残留者)的就业,还包括虽有在留资格、但让其从事该资格不允许的工作。在拆除工地和堆场,容易出问题的是以下情形。
- 让留学生或家族滞在的人超出资格外活动许可的范围(原则上每周28小时以内)工作,或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工作
- 让技能实习生或特定技能的外国人超出本来的接收单位或获准的业务范围,到现场作业
- 以日结方式使用处于假放免中等不被允许就业的人
- 让持有“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不以现场作业为前提的在留资格的人从事拆除作业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采取分包或个体工匠(日本建筑行业称为“一人亲方”)形式的情况。即使形式上是承揽合同,如果实际上是上游经营者在指示作业、管理工作时间,该经营者就有可能被评价为“使”外国人从事了非法就业活动。请不要以为仅凭合同的形式就能免除责任。
对雇主而言最重要的是同条第2款。雇主不能以“不知道”该外国人的活动超出在留资格范围、未取得资格外活动许可、属于非法残留者等为理由免于处罚,只有在“没有过失”时才不受处罚。一旦在现场确认在留卡成为常态,雇主在录用时核对了什么、怎样核对的,就会立即受到追问。
3 对外国籍经营者而言的另一重风险
如果雇主本人是外国籍,问题就不止于刑事处罚。入管法第24条第3号之4规定,实施、教唆或帮助就事业活动使外国人从事非法就业活动等行为的外国人,属于退去强制的对象。永住者也不例外。而且,该规定没有刑罚条款那样“没有过失的,不在此限”的但书,下级法院采取的解释是:判断是否该当退去强制事由不要求过失。
按照这一解释,即使刑事案件以不起诉或罚金了结,入管的违反调查也会另行推进,存在失去在留资格本身的风险。如果刑事上是起诉犹豫,那是以存在非法就业助长行为为前提的判断,在入管程序中反而可能成为不利的材料。之所以需要从刑事阶段起就以“嫌疑不充分”的不起诉为目标,原因就在于此。
本所的立场是:责任主义也应当适用于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对没有过错的雇主进行退去强制是不被允许的,并正面争取这一问题。以非法就业助长为理由请求撤销违反认定的案件,目前正系属于最高法院第三小法庭(令和7年(行ツ)第310号、令和7年(行ヒ)第347号)。结论尚未作出,但从刑事阶段起就认真争议有无过失,会成为入管程序中主张的基础,这一点对任何案件都是共通的。关于这一论点的详细内容,请参阅本网站的文章《非法就业助长罪|仅有起诉犹豫还不够》。
4 检查到来之前应当准备的事项
这次的方针与其说是突击查处,不如说是让入管厅职员加入每年两次全国统一巡查等既有的行政指导框架。也就是说,还有准备的时间。请趁现在核查以下几点。
第1,在留卡原件的核对及其记录。对所有外国作业人员,都应通过在留卡原件确认在留资格、在留期限届满日、有无就业限制、背面的资格外活动许可栏,并保存复印件。如果使用入管厅公开提供的在留卡等读取应用程序确认真伪,并把结果也记录下来,就会成为证明没有过失的有力材料。在留期限届满日应当用一览表管理,定期确认更新情况。
第2,外国人雇用状况的申报。雇用外国人时以及外国人离职时,有义务向公共职业安定所(Hello Work)申报(《劳动施策综合推进法》第28条)。申报的存根,也是表明雇主在雇用管理中留意在留资格的材料。
第3,掌握分包商和个体工匠的实际情况。即使不是本公司的员工,对于在本公司工地作业的外国人,也应当整理清楚由谁指示作业、由谁支付工资,最好在总承包方与分包方之间以书面形式约定在留资格核对的责任分担。
第4,发现问题时的应对。核查后如果发现超出在留资格范围的就业等问题,此后的应对方式会大大改变刑事上和入管上的评价。在自行判断突然解雇、或事后重新制作记录之前,请先咨询律师。事后整理记录的做法,有时反而会使事态恶化。
5 当天及其后的应对需要把握的三个要点
第1,在出示在留卡方面予以配合,但在讯问中的陈述要慎重。出示在留卡是法律上的义务,但此后的询问中说什么是另一回事。在刑事程序的讯问中,沉默权受到保障(日本宪法第38条第1款、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款)。在入管的违反调查中,制作的笔录在签名前也应当让本人阅览或向本人宣读(入管法第29条第3款),内容有误的可以要求更正。在非法就业助长罪中,反复说“我不知道”,反而可能被理解为承认了疏于核对的过失。
第2,尽早让律师介入。对雇主的最初接触,多数情况下是任意的出头要求。在这一阶段整理核对记录、确定陈述方针,必要时先行提交辩护人的意见书,有时可以避免立案本身。
第3,确保有经验的翻译。外国籍经营者或作业人员接受讯问时,经由翻译的陈述中的细微语感,会直接影响对故意或过失的评价。到底核对过在留卡没有,这一句话怎么翻译,就可能改变结论。
6 本所介绍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的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专注于外国人刑事辩护和入管程序。在非法就业助长案件中,本所重视从一开始就把刑事程序和入管程序设计成一条线。
解决案例1 因非法就业助长面临强制遣返的女性获得在留特别许可
这是一位虽然没有过错、却以非法就业助长为理由被作出违反认定、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的案件。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要求故意或过失”的以往实务,本所提起了追问责任主义适用范围的诉讼,一直争取到上诉审,其后入管给予了在留特别许可。
解决案例2 因违反入管法被起诉者获得在留特别许可
这是一位失去在留资格、因违反入管法被逮捕和起诉的人的案件。当事人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但结婚和认领手续未能推进。本所与有关部门交涉,使结婚和认领得以成立,并分析入管当局以往的许可案例来构建主张,最终获得了在留特别许可。
在本所,松村大介律师从初期咨询到刑事程序、入管程序的全部工序均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此外,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您可以使用站在委托人本人立场上工作的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在留资格的更新和变更,本所与合作的行政书士联手提供支持。
7 结语
入管厅职员随同进入拆除工地和堆场,对雇用外国人的经营者而言,意味着录用时核对了什么,将在现场立即受到追问。检查到来之后,就无法再回头补齐核对记录。趁现在完成核查,并在收到出头要求时先咨询律师再作陈述,是保护事业和在留资格最有效的准备。
本文为一般性解说,具体案件请直接咨询律师。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基于个别情况,并不保证相同结果。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9月22日的报道和法令。
作者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程序为主要专注领域。拥有在违反觉醒剂取缔法案件中获得无罪判决(部分无罪)、在特殊诈骗案件中获得不起诉处分、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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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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