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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案件与在留资格 常见20问|缓刑会被遣返吗、不起诉能保住签证吗(外国人本人与家属问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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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案件与在留资格 常见20问|缓刑会被遣返吗、不起诉能保住签证吗(外国人本人与家属问答集)

药物案件与在留资格 常见20问|缓刑会被遣返吗、不起诉能保住签证吗(外国人本人与家属问答集)

2026/08/13

关于药物案件与在留资格的关系,网络上碎片化的信息混杂在一起,很难分辨哪些说法准确。本文把本所收到最多的疑问整理成20问,先给结论,再作简要说明。如果个案情况复杂,答案未必能够原样套用,请把这份问答当作把握全局的地图来使用。

核心要点

  • 药物犯罪依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仅凭受有罪判决这一事实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不问刑罚轻重。
  • 缓期执行所带来的排除,只写在第24条第4号リ的但书里,并不及于第4号チ。
  • 不论何种在留资格都适用第4号チ;但依入管特例法第22条,特别永住者不会因药物被退去强制。
  • 第24条之3的出国命令无法适用于药物犯罪,程序只能走向退去强制。
  • 不起诉处分不是有罪判决,不该当第4号チ,因此起诉之前的辩护活动具有决定性意义。

Q1〜Q5 有罪判决与退去强制的基本问题

Q1 判了缓刑还会被遣返吗。 A 有可能。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只写受有罪判决的人,并未设置缓期执行的排除规定。

Q2 只被判罚金就结束了,会影响在留吗。 A 第4号チ不限定刑种,罚金同样该当。以略式命令处理的情形也一样。

Q3 被不起诉了会怎么样,在留方面还有影响吗。 A 不起诉不是有罪判决,因此不该当第4号チ。不过在更新审查评价素行时,仍可能审视事案的实质内容。

Q4 哪些法律属于适用对象。 A 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大麻草栽培规制法、鸦片法、觉醒剂取缔法、麻药特例法,以及刑法第2编第14章,共6部。

Q5 持有永住资格也会被遣返吗。 A 第4号チ不问在留资格种类。不过入管法第50条第1项第1号把已取得永住许可的情形,列为可给予在留特别许可的号。

Q6〜Q10 身份不同,处理有何不同

Q6 特别永住者会怎么样。 A 入管特例法第22条的退去强制事由限于内乱、外患等情形,不包含药物。但刑事责任当然照样产生。

Q7 我是日本人的配偶,待遇会不一样吗。 A 第4号チ的适用没有差别。不过入管法第50条第5项明确把家族关系列为考虑要素。

Q8 留学生、技能实习生会怎么样。 A 两者都是第4号チ的对象。此外,因无法继续原有活动,还可能产生在留资格取消(第22条之4)的问题。

Q9 危险药物(合法药草类)也会被退去强制吗。 A 指定药物属于医药品医疗器械等法的规制对象,不在第4号チ列举的法令之内。若被处超过1年的实刑,则成为第4号リ的问题。

Q10 未成年子女被送交家庭裁判所了。 A 保护处分不是有罪判决,因此不该当第4号チ。若被逆送并进入公判程序,则需要另行研究。

Q11〜Q15 程序会怎样推进

Q11 自己主动去入管申告,可以按出国命令回国吗。 A 入管法第24条之3以不属于第4号ハ至ヨ任何一项为要件,该当第4号チ的人不在适用对象之内。

Q12 刑事程序结束之后会发生什么。 A 若已失去在留资格,人身会被移交入管,从违反调查开始推进退去强制程序。

Q13 在留特别许可可以申请吗。 A 依入管法第50条第2项,依收容令书被收容的外国人,或者取得监理措施决定的外国人可以申请。

Q14 退去强制令书下来之后还能申请吗。 A 不能。入管法第50条第3项对此有明文规定,申请必须在令书发付之前完成。

Q15 监理措施是什么。 A 这是不经收容而推进程序的制度,取得决定的人依第50条第2项可以申请在留特别许可。能否获准取决于个别情况。

Q16〜Q20 之后的事与辩护活动

Q16 被遣返一次之后,几年能回来。 A 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5号没有规定期间。即便第9号的1年、5年、10年都已经过,第5号依然存在,只能寻求第12条第1项的上陆特别许可。

Q17 在留特别许可被驳回后可以打官司吗。 A 可以提起裁决与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处分的取消诉讼,并申请执行停止。结果无法承诺。

Q18 大麻的使用罪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A 麻向法第66条之2关于施用、受施用的犯罪,自令和6年12月12日施行,法定刑为7年以下拘禁刑。

Q19 只是不知情帮人保管,也会被退去强制吗。 A 首先要在刑事程序中争执故意。退去强制事由是否需要故意与过失,正是本所目前仍在诉讼中争执的论点。

Q20 什么时候找律师比较好。 A 被逮捕之后马上。药物案件中,只有在起诉之前取得不起诉处分,才是守住在留资格的完整出口,最初的应对左右全局。

本所体制与解决案例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松村大介律师从接见的最初一步直到公判辩论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中文方面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中文以外的语种视个案安排翻译人员。

本所曾就因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被起诉的委托人,通过证据分析以及被告人询问与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在一起作为特殊诈骗取款接应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本所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取得全部案件不起诉。过去的解决案例均以各自的个别情况为基础,并不保证同样的结果。

把20个问题通读一遍就会发现,药物案件与在留资格的关系,是围绕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这一个条文搭建起来的。本文为一般性说明,具体个案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去的解决案例均以各自的个别情况为基础,并不保证同样的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依頼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获取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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