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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與在留資格 常見20問|緩刑會被遣返嗎、不起訴會留前科嗎、被遣返後還能去日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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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與在留資格 常見20問|緩刑會被遣返嗎、不起訴會留前科嗎、被遣返後還能去日本嗎

毒品案件與在留資格 常見20問|緩刑會被遣返嗎、不起訴會留前科嗎、被遣返後還能去日本嗎

2026/08/13

毒品案件與在留資格之間的關係,網路上的說法零碎又互相矛盾,很難判斷哪一種才正確。這裡把本所最常被問到的問題整理成20問,直接從結論簡要回答。若案情另有複雜之處,答案未必能原樣套用,請把本文當成掌握全貌的一張地圖來使用。

核心要點

  • 毒品案件依入管法第24條第4號チ,僅憑受有罪判決這項事實即成為退去強制事由,不問刑度輕重。
  • 以緩刑為由的排除,是寫在第24條第4號リ的但書裡,並不及於第4號チ。
  • 第4號チ不問在留資格的種類均予適用;不過依入管特例法第22條,特別永住者不會因毒品而被退去強制。
  • 第24條之3的出國命令無法用於毒品案件,程序會直接進入退去強制。
  • 不起訴處分並非有罪判決,因此不該當第4號チ,起訴前的辯護活動具有決定性的意義。

Q1〜Q5 判有罪與被遣返的基本關係

Q1 判緩刑還是會被強制遣返嗎? A 有可能。入管法第24條第4號チ只規定「受有罪判決之人」,並未設下以緩刑為由的排除。

Q2 只被判罰金就結束了,會影響在留嗎? A 第4號チ沒有限定刑種,罰金同樣該當。以略式命令(書面簡易處刑)收場的情形亦同。

Q3 不起訴的話會怎麼樣?會留下前科嗎? A 不起訴不是有罪判決,因此不該當第4號チ。不過在在留期間更新的審查上,素行的評價有時仍會審視案件的實質內容。

Q4 會被列為對象的法律有哪些? A 麻藥及向精神藥取締法、大麻草栽培規制相關法律、鴉片法、覺醒劑取締法、麻藥特例法,以及刑法第2編第14章,共6部。

Q5 永住者也會被退去強制嗎? A 第4號チ不問在留資格的種類。不過入管法第50條第1項第1號,把已取得永住許可的情形列為在留特別許可的款項之一。

Q6〜Q10 不同身分會有什麼差別?

Q6 特別永住者會怎麼樣? A 入管特例法第22條所定的退去強制事由限於內亂、外患等情形,並不包含毒品。但刑事責任當然仍會發生。

Q7 我是日本人的配偶,處理上會不一樣嗎? A 第4號チ的適用並無不同。不過入管法第50條第5項把家庭關係明文列為考量要素。

Q8 留學生或技能實習生呢? A 都是第4號チ的對象。此外,若因此無法繼續原本的活動,還可能產生在留資格取消(第22條之4)的問題。

Q9 吸的是危險藥物,也會被遣返嗎? A 指定藥物屬於醫藥品醫療器材等法的管制,並不包含在第4號チ所列舉的法令之內。若是超過1年的實刑,則成為第4號リ的問題。

Q10 未成年的孩子被送到家庭裁判所了。 A 保護處分不是有罪判決,因此不該當第4號チ。若被移送檢察官而進入公判,就必須另行檢討。

Q11〜Q15 程序會怎麼進行?

Q11 自己去自首,可以用出國命令回國嗎? A 入管法第24條之3以不該當第4號ハ至ヨ任何一款為要件,因此該當第4號チ的人不在對象之內。

Q12 刑事程序結束之後會發生什麼事? A 若已喪失在留資格,人身會被移交入管,從違反調查開始推進退去強制程序。

Q13 在留特別許可可以申請嗎? A 依入管法第50條第2項,依收容令書遭收容的外國人,或受監理措施決定的外國人,可以提出申請。

Q14 退去強制令書發出之後還能申請嗎? A 不能。入管法第50條第3項有明文規定,必須在令書發付之前完成申請。

Q15 監理措施是什麼? A 那是不經收容而推進程序的制度,受決定之人依第50條第2項可以申請在留特別許可。能否獲准,取決於個別情事。

Q16〜Q20 被遣返之後,以及辯護活動的時機

Q16 一旦被遣返,幾年之後才能再去日本? A 入管法第5條第1項第5號並沒有期間的規定。即使第9號的1年、5年、10年都經過了,第5號依然存在,只能請求第12條第1項的上陸特別許可。

Q17 在留特別許可沒有獲准,可以打官司爭嗎? A 可以提起裁決或退去強制令書發付處分的撤銷訴訟,並聲請停止執行。結果無法保證。

Q18 大麻的使用罪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的? A 麻藥及向精神藥取締法第66條之2的施用、受施用之罪,自令和6年(2024年)12月12日施行,法定刑為7年以下拘禁刑。

Q19 只是不知情幫忙保管,也會被遣返嗎? A 首先要在刑事程序中爭執故意。至於退去強制事由是否需要故意、過失,是本所目前仍在訴訟中爭執的爭點。

Q20 什麼時候找律師最好? A 被逮捕之後立刻。毒品案件中,只有在起訴前取得不起訴處分才是守住在留的完整出口,初期的因應會左右全局。

本所的辦案體制與解決案例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由松村大介律師(第一東京律師會,登錄編號59077,2019年登錄)自接見的第一時間至公判辯論終結,全程親自負責。中文方面,本所有熟悉外國人案件的專屬中文口譯常駐;中文以外的語言,則視個案安排口譯人員。

本所曾承辦當事人因違反覺醒劑取締法(營利目的持有)遭起訴的案件,透過證據分析以及被告訊問與交互詰問,為其取得無罪判決。另有一件被當作詐騙集團面交取款車手、多次遭再逮捕的案件,本所透過偵訊的因應與詳實的主張舉證,取得全部不起訴。過往解決案例均基於各自的個別情況,並不保證能獲得相同結果。

把這20問連著看完,應該就能看出:毒品案件與在留資格的關係,是以入管法第24條第4號チ這一個條文為軸心搭建起來的。本文屬一般性說明,個別案件請直接向律師諮詢。文中介紹的過往解決案例均基於各自的個別情況,並不保證能獲得相同結果。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 網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更新於2026年8月。

執筆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屬(登錄號碼:59077/2019年登錄)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
主要專注領域為以中文圈委任人為中心之外國人刑事辯護與入管手續。
曾取得覺醒劑取締法違反(營利目的所持)之無罪判決、特殊詐騙案件之不起訴處分,以及被視為難關之在留特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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