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留特别许可被驳回之后还能打官司吗|裁决与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处分的取消诉讼及执行停止
2026/08/13
当在留特别许可未获准许、退去强制令书随之发付时,许多家属会觉得已经无计可施。行政机关的判断未必就是最终判断。对于行政处分,制度上另外备有向法院请求撤销、并同时请求停止其效力的途径。当然,这条路并不轻松,也无法承诺结果。本文面向因药物案件而落入退去强制事由的当事人及其家属,平静地梳理在行政诉讼这一框架里究竟要争什么,以及为此手边应当保留哪些东西。
核心要点
- 即使在留特别许可未获准许,对于法务大臣的裁决以及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处分,仍有通过行政事件诉讼请求取消的途径。
- 争点的核心在于,入管法第50条第5项法定的考虑要素是否得到妥当考虑,是否存在裁量权的逾越或者滥用。
- 依入管法第50条第10项,不予许可时会交付附具理由的书面。这份书面是构建主张的出发点。
- 仅仅提起诉讼,遣返程序并不当然停止,因此需要一并考虑提出执行停止申请。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历年公布的在留特别许可案例,可以成为依宪法第14条第1项平等原则展开主张的基础资料。
在留特别许可没有获准,是不是就到此为止了
行政机关作出判断,并不意味着一切法律手段都已用尽。法务大臣的裁决与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处分均属行政处分,可以在行政事件诉讼的框架内请求取消。与此同时,为避免在判决作出之前即被执行遣返,还需要考虑提出执行停止申请。
不过,诉讼是耗费时间与精力的程序,前景无法轻率断言。本所不作胜诉预测。本所的方针是,坦率说明可以提出哪些主张,以及为此需要哪些材料。
在诉讼里究竟要争什么
核心在于,法务大臣的判断是否超出裁量范围,或者构成裁量权滥用。过去谈到在留特别许可,往往强调裁量极其宽泛;入管法第50条第5项把考虑要素写进法律之后,论证的立法方式变得清晰了。因为可以直接质问判断过程本身:法律要求考虑的情事没有被考虑,或者把不应当纳入的情事看得过重。
在药物案件中,素行与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必然朝不利方向发挥作用,这一点无法回避。但第50条第5项同时还并列列举了希望继续在留的理由、家族关系、进入日本的经过、在日本在留的期间、其间的法律地位以及人道上给予关照的必要性。倘若记录中看不出这些要素究竟得到了怎样的具体评价,主张考虑不周就有了成立的余地。
- 第50条第5项的各项考虑要素,是否结合本案个别加以检讨
- 家族关系与在留期间的实际状况,是否对照材料被准确把握
- 对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所作评价,是否脱离案件实质而流于一刀切
- 与过去就同类情事获准许可的案例之间,是否保持了均衡
第50条第10项的附理由书面是出发点
入管法第50条第10项规定,决定不给予在留特别许可时,应当迅速以附具理由的书面通知。这份书面是显示行政机关看重了什么、轻视了什么的第一手材料。因此,一旦收到,务必确认内容并妥善保管。
如果理由的记载流于抽象,这本身就可能成为争点。既然法律已将考虑要素法定化,是否针对各该项目展示了具体检讨,就是衡量判断过程是否妥当的重要线索。
执行停止:为争取时间
提起取消诉讼,并不当然使遣返程序停止。为避免在判决作出之前既成事实已被造成,可以一并提出执行停止申请。申请能否获准,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无法在一般层面上预告结果。
这一环节真正起作用的,是能否把遣返将造成何种不可回复的后果,不以抽象论述而以个别具体的事实呈现出来。同住子女的年龄与就学状况、需要疗养的家属的身体状态、就劳与生计的实际情形。日常生活的记录,本身就是主张的素材。
公布案例与平等原则这一视角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自平成16年以来,按年度公布在留特别许可的许可案例与不许可案例。这些正是行政机关自己判定为应予许可的先例的积累。既然对具备同类情事的案例存在许可实绩,唯独对本案作出不同处理,是否有合理理由?这一质问,可以构建为依宪法第14条第1项平等原则提出的主张。
由于第50条第5项已将考虑要素法定化,与公布案例的对照工作在结构上变得更容易展开。不过,公布案例出于保护个人信息的考虑,记载相当抽象,因此对照的标准不是完全一致,而是情事在本质上的类似性。存在同类实绩,并不保证获得许可。
本所的思路与体制
本所的基本做法,是把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设计为一条连续的流程。在刑事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是第一道防线,争执退去强制事由的该当性是第二道防线,在留特别许可是第三道防线,行政诉讼则位于这条延长线上。前一阶段留下的记录,支撑着后一阶段。
松村大介律师从接见的最初一步直到公判辩论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中文方面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中文以外的语种视个案安排翻译人员。刑事程序结束之后的在留资格手续,由本所与合作的行政书士共同办理。
相关解决案例
在一起女性因冤案被追究不法就劳助长罪、面临强制退去危机的救济诉讼中,为推翻退去强制事由不要求故意与过失这一沿袭已久的实务做法,本所就责任主义、过失责任主义的适用范围提起诉讼,目前仍在审理之中。同一案件中,本所还取得了在不法就劳助长罪认定案件中前所未有的在留特别许可。
另有一起咨询人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的案件,本所与主管机关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并分析过去的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刑事案件方面,也曾就因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被起诉的委托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以及被告人询问与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过去的解决案例均以各自的个别情况为基础,并不保证同样的结果。
行政诉讼,是把行政机关的判断置于法院审视之下的程序。其中所追问的,归根结底只有一点:法律所定的考虑要素,是否真正结合当事人具体的人生得到了检讨。本所无法承诺结果,但制度上确实存在可以争执的路径,这一点值得当事人知晓。本文为一般性说明,具体个案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去的解决案例均以各自的个别情况为基础,并不保证同样的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依頼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获取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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