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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與退去強制令書發付處分的撤銷訴訟,以及停止執行|在留特別許可未獲准之後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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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與退去強制令書發付處分的撤銷訴訟,以及停止執行|在留特別許可未獲准之後的選項

裁決與退去強制令書發付處分的撤銷訴訟,以及停止執行|在留特別許可未獲准之後的選項

2026/08/13

在留特別許可沒有獲准、退去強制令書已經發付的時候,許多家屬會覺得「是不是再也沒有辦法了」。行政機關的判斷未必就是最終的。針對行政機關的處分,制度上準備了向法院請求撤銷、並一併請求停止其效力的途徑。當然,那並不是一條輕鬆的路,也不是能夠保證結果的事。本文寫給因毒品案件而該當退去強制事由者的家屬,平靜地整理:在行政訴訟這個框架裡究竟要爭什麼,以及為此手邊應該保留哪些東西。

核心要點

  • 即使在留特別許可未獲准,針對法務大臣的裁決與退去強制令書發付處分,仍有依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的途徑。
  • 爭點的核心在於:入管法第50條第5項法定的考量要素是否被妥適考量,是否存在裁量權的逾越或濫用。
  • 依入管法第50條第10項,不許可時會交付附記理由的書面。這份書面是組建主張的起點。
  • 僅僅提起訴訟,遣送程序並不當然停止,因此須一併考慮聲請停止執行。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歷來公開的在留特別許可案例,可以作為依日本國憲法第14條第1項平等原則提出主張的基礎資料。

在留特別許可沒有獲准,就到此為止了嗎?

行政機關作出判斷的那一刻,並不代表法律上的手段全部用盡。法務大臣的裁決與退去強制令書發付處分都是行政處分,因此可以考慮在行政訴訟的框架下請求撤銷(日本法稱「取消訴訟」)。同時,為了避免在判決之前遣送就被執行,也要一併考慮聲請停止執行(日本法稱「執行停止」)。

不過,訴訟是耗費時間與精力的程序,前景不是可以輕率預告的事。本所不會說出勝訴預測,而是把可以採取哪些主張、為此需要哪些資料,坦白地向當事人說明,這是本所的方針。

訴訟裡實際上要爭什麼?

核心在於:法務大臣的判斷是否逾越裁量的範圍,或者濫用了裁量。過去談到在留特別許可,說法多半是裁量極廣;但由於入管法第50條第5項已在法律上明示考量要素,論述的方式變得清楚了。也就是說,可以用「法律要求考量的情事沒有被考量」,或者「把不應考量的情事看得很重」這樣的方式,直接質疑判斷過程本身。

在毒品案件中,素行與成為退去強制理由的事實不利地作用,是難以避免的。但第50條第5項同時也並列了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關係、進入日本的經過、在日本在留的期間、該期間內的法律地位、人道上考量的必要性。如果紀錄上看不出這些事項具體被如何評價,主張考量不盡就有成立的空間。

  • 第50條第5項的各項考量要素,是否依案件情形逐項檢討
  • 家庭關係與在留期間的實態,是否對照資料被正確掌握
  • 對成為退去強制理由之事實的評價,是否脫離案件實質而流於一律化
  • 與過去同種情事獲准的案例之間,是否取得均衡

第50條第10項的附記理由書面是起點

入管法第50條第10項規定,決定不給予在留特別許可時,應迅速以附記理由的書面通知。這份書面是第一手資料,顯示行政機關把什麼看得重、把什麼看得輕。因此收到之後,務必確認內容並妥善保存。

如果理由的記載相當抽象,這件事本身也可能成為爭點。既然法律已把考量要素法定化,是否針對各該項目呈現了具體的檢討,就成為衡量判斷過程妥適與否的線索。

以停止執行爭取時間

提起撤銷訴訟,並不會因此當然停止遣送程序。因此,為避免在判決之前既成事實被做出來,會一併考慮聲請停止執行。聲請能否獲准,取決於案件的具體情事,無法以一般論說明結果。

在這個場面發揮作用的,是能不能把「一旦遣送,什麼將無法回復」說成個別具體的事實,而不是抽象的道理。同住子女的年齡與就學狀況、需要療養的家人的狀態、工作與生計的實情。日常生活的紀錄,本身就是主張的素材。

公開案例與平等原則這個視角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自平成16年起,逐年度公開在留特別許可的許可案例與不許可案例。這些正是行政機關本身認定應予許可的先例累積。若具有同種情事的案例過去有許可實績,本案卻受到不同的對待,這樣的區別是否有合理的理由?這個問題,可以構成依日本國憲法第14條第1項平等原則所為的主張。

由於第50條第5項把考量要素法定化,與公開案例的對照也變得更容易結構化。不過,公開案例基於個人資料的保護,記載相當抽象,因此不是尋求完全一致,而是以情事的本質類似性為基準來對照。同種的實績並不保證獲得許可。

本所的想法與體制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基本作法,是把刑事辯護與入管程序設計成一條連續的流程。刑事案件取得不起訴處分是第一道防禦,爭執退去強制事由的該當性是第二道防禦,在留特別許可是第三道防禦,而行政訴訟則位於其延長線上。前一階段留下的紀錄,會支撐後一階段。

松村大介律師從接見的第一時間到公判辯論終結,全程直接負責。中文方面,本所有熟悉外國人案件的專屬中文口譯常駐;中文以外的語言則視個案安排口譯人員。刑事程序結束後的在留資格相關手續,由本所與合作的行政書士共同處理。

相關的解決案例

在一件救濟因冤案被以不法就勞助長罪追究、面臨強制遣返危機之女性的訴訟中,為了重新檢視「退去強制事由不需要故意、過失」的既有實務見解,本所提起爭執責任主義、過失責任主義射程的訴訟,該案目前仍在進行中。在同一案件中,本所也取得了以不法就勞助長罪認定案件而言前所未見的在留特別許可。

另外,在一位失去在留資格、以非法居留遭逮捕起訴的當事人案件中,本所為促成婚姻與認領成立而與主管機關交涉,並分析過去的許可案例,一次申請即取得在留特別許可。刑事案件方面,也曾有當事人因違反覺醒劑取締法(營利目的持有)遭起訴,本所透過徹底的證據分析,以及被告訊問與交互詰問,為其取得無罪判決。過往解決案例均基於各自的個別情況,並不保證能獲得相同結果。

行政訴訟,是把行政機關的判斷攤在法院眼前的程序。在那裡被追問的,歸結為一點:法律所定的考量要素,是否真的貼著當事人人生的具體樣貌被檢討過。結果無法保證,但制度上確實存在可爭的途徑,本所認為這件事值得讓您知道。本文為一般性說明,個別案件請直接向律師諮詢;過往解決案例均基於各自的個別情況,並不保證能獲得相同結果。

本文更新於2026年8月。

執筆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屬(登錄號碼:59077/2019年登錄)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
主要專注領域為以中文圈委任人為中心之外國人刑事辯護與入管手續。
曾取得覺醒劑取締法違反(營利目的所持)之無罪判決、特殊詐騙案件之不起訴處分,以及被視為難關之在留特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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