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措施与毒品犯罪|如何争取不被收容的形态,又如何衔接到在留特别许可
2026/08/13
收容长期持续,会给当事人的身心和家属的生活带来沉重负担。令和5年修法引入的监理措施,正是为在不采取收容的形态下推进退去强制程序而设立的机制。近来家属询问“我们家的情况是否也能适用”的情形明显增多。坦率地说,本所认为在毒品犯罪的事案中,该机制获得准许并不容易。即便如此,应当主张的内容确实存在。本文不渲染期待,也不轻言放弃,梳理应当如何定位这一制度。
核心要点
- 监理措施是令和5年修法引入的、在不采取收容的形态下推进退去强制程序的机制。
- 入管法50条2项在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主体中,把受监理措施决定的外国人与依收容令书被收容的外国人并列。
- 毒品犯罪事案中监理措施获得准许并不容易,无法就前景作出断言。
- 是否存在可以担任监理人之人,以及该人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掌握当事人的生活,是实务上的要点。
- 即便收容仍在持续,也不构成停止为在留特别许可作准备的理由。
监理措施究竟是怎样一种机制
监理措施是一种不采取收容形态而推进退去强制程序的机制,由令和5年入管法修法所设立,其设想是先确定担任监理人之人,再在该人的监督之下推进程序。
可以在条文上确认这一机制定位的地方之一,是入管法50条2项。该项规定,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由依收容令书被收容的外国人,或者受监理措施决定的外国人,按法务省令所定手续向法务大臣提出。换言之,受监理措施决定之人与被收容之人一样,被明确写入了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主体。
毒品犯罪是不是很难获得监理措施
坦率地说,本所认为并不容易。如果对此含糊其辞而让家属抱持期待,反而会加重负担,因此有必要明确说明。
毒品犯罪依入管法24条4号チ,不问刑罚轻重均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此外,部分事案背后存在组织性因素,或者依赖问题仍在持续,这些都可能在争取不被收容的形态时产生不利影响。统计方面,据警察厅令和7年的资料,觉醒剂犯罪的再犯者率为64.6%。
不过,并不存在只要属于毒品犯罪就一律不予准许的规定。案件的样态、参与的程度、有无依赖及其治疗状况、监督体制的实质、既往的在留情况,这些个别情事不同,判断也可能不同。不预断结论,把可以主张的情事细致地呈现出来,就是这一场合的应对方式。
如何看待担任监理人之人
实务上最先遇到的问题,是如何找到愿意担任监理人之人。这属于该制度的入口部分。
所需要的并非仅仅出借姓名之人。较为理想的,是能够实际掌握当事人生活、可以每日取得联络、必要时可以陪同办理手续的关系人。共同居住的家属、多年的雇主、在当地长期给予关照的人士等,能够呈现关系的实质,才是要点所在。
- 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附近,处于可以日常取得联络的关系
- 处于能够掌握当事人就业与就诊状况的位置
- 显示既往交往关系的客观资料(住民票、照片、往来记录等)
- 显示担任监理人之人自身生活稳定的资料
监理措施同时也是通往在留特别许可的入场口
本所在办理外国人毒品案件时,把防御分为三个阶段设计。第一是在刑事案件中争取不起诉处分,第二是争执退去强制事由的该当性,第三则是在留特别许可。
要站上第三道防线,就必须满足程序上的要件。50条2项所定的申请主体,是依收容令书被收容的外国人,或者受监理措施决定的外国人。也就是说,监理措施的意义不止于实现不被收容的生活,同时也是走上在留特别许可申请之路的一条通道。
此外,处于不被收容的状态,对于打好第三道防线还带来实际上的优势:持续前往医疗机构就诊、维持就业、与家人共同生活的实态。这些都直接连接到50条5项所列的素行、家族关系、人道上予以关照的必要性等项目。
即使收容仍在持续,也有可做之事
监理措施未获准许时,以及等待判断期间,为在留特别许可所作的准备都可以继续推进。资料的收集,有很多部分非家属出面无法进行:户籍与住民票、子女的在校证明与成绩通知单、纳税证明、在职证明、雇主出具的书面、承担监督之人的保证书。对于需要接入医疗的事案,事先安排好就诊与陪同的体制同样具有意义。
关于前景,我们能够说的话
无论是监理措施还是在留特别许可,都无法就结果作出承诺。制度的运用因案而异,判断一方的评价也存在幅度。本所能够说的,仅限于一点:可以把应予主张的情事无遗漏地呈现出来,并以材料加以佐证,把这项工作做到尽处。
但这项工作确有其实在的意义。50条10项规定,作出不许可处分时须尽速以附具理由的书面予以通知。判断理由得以呈现,也就意味着可以确认己方主张在哪一部分被接受、在哪一部分未被接受。程序自有其累积,而这些累积不会白费。
本所的办案体制与既往办理情况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由松村大介律师从刑事会见直至入管程序的书面起草全部亲自负责。与担任监理人之人的商谈,以及对生活实态的掌握,由熟知案件经过之人进行才能提高精度。
中文方面,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当事人可以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的翻译。其他语种视个案情况安排翻译人员;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项,由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应对。
办理案例方面,曾有咨询人丧失在留资格后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本所通过与当局交涉整理其身份关系,并分析既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此外,在一起因冤案而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罪的女性案件中,本所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在留特别许可,并提起诉讼,追问认定退去强制事由无须故意、过失这一既有实务做法是否妥当。
监理措施仍是一项处在运用经验不断累积过程中的机制。在毒品犯罪的事案中获得准许并不容易,这是事实;但另一方面,条文确实把受监理措施决定之人明确列为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主体。制度之中已经预备好的道路,只能一条一条确认着走下去。另需说明,本文属于一般性解说,个案情形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文中介绍的既往解决案例均基于各自的具体情事,并不保证同样的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依頼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获取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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