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措施與毒品案件|如何爭取不被收容,又如何銜接到在留特別許可
2026/08/13
收容一旦拖長,對當事人的身心與家屬的生活都是沉重的負擔。令和5年修法導入的監理措施,是一套不經收容而推進退去強制程序的機制。近來越來越多家屬來詢問:我們這種情況也能適用嗎?坦白說,本所認為在毒品案件中要獲准適用並不容易。即使如此,該主張的事情確實存在。本文不煽動期待,也不勸人放棄,而是把這套制度的定位整理出來。
核心要點
- 監理措施是令和5年修法導入的制度,目的是不經收容而推進退去強制程序。
- 入管法第50條第2項把受監理措施決定的外國人,與依收容令書遭收容的外國人並列為在留特別許可的申請主體。
- 毒品案件要獲准適用監理措施並不容易,本所無法就前景給出斷定的說法。
- 是否有人能擔任監理人,以及該人能否掌握當事人的生活狀況,是實務上的重點。
- 即使收容持續,也不構成停止準備在留特別許可的理由。
監理措施是什麼樣的制度?
監理措施,是不採取收容這種形式而推進退去強制程序的制度。它由令和5年入管法修法所設,預設先指定擔任監理人的人,並在其監督之下推進程序。
可以從條文上確認這套制度定位的地方之一,是入管法第50條第2項。該項規定,在留特別許可的申請,由依收容令書遭收容的外國人,或受監理措施決定的外國人,依法務省令所定程序向法務大臣提出。也就是說,受監理措施決定的人,與遭收容的人同樣被明文列為在留特別許可的申請主體。
毒品案件比較難獲准監理措施嗎?
坦白說,本所認為並不容易。這一點如果含糊帶過、讓家屬抱著期待,反而會加重負擔,因此希望明確地說清楚。
毒品案件依入管法第24條第4號チ,不問刑度輕重即該當退去強制事由。加上有些案件背後帶有組織性因素,或成癮問題仍在持續,這些在爭取不被收容時都可能不利。統計上,依警察廳令和7年的資料,覺醒劑案件的再犯者比率為64.6%。
不過,也並不存在「只要是毒品案件就一律不准」的規定。案件的態樣、參與的程度、有無成癮及其治療狀況、監督體制是否實在、過去的在留情形。依這些個別情事的不同,判斷也可能不同。不預斷結論,把可以主張的情事仔細呈現出來,就是這個場面的作法。
監理人這個角色該怎麼考慮
實務上首先碰到的,是要從哪裡找到願意擔任監理人的人。這一步等於制度的入口。
所需要的,不只是願意掛名的人。比較理想的,是能實際掌握當事人生活狀況、每日聯絡得上、必要時能陪同出席程序的關係人。同住的家屬、長年往來的雇主、在地方上持續給予關照的人等等,關鍵在於能不能呈現關係的實質。
- 同住或住在附近,日常聯絡得上
- 處於能掌握當事人工作與就醫狀況的位置
- 能顯示過往往來的客觀資料(住民票、照片、聯絡紀錄等)
- 顯示監理人本身生活安定的資料
監理措施也是通往在留特別許可的入口
本所對外國人的毒品案件,把防禦設計成三個階段。第一是在刑事案件中取得不起訴處分;第二是爭執退去強制事由的該當性;第三則是在留特別許可。
要站上第三道防線,必須先滿足程序上的要件。第50條第2項所定的申請主體,是依收容令書遭收容的外國人,或受監理措施決定的外國人。也就是說,監理措施不只具有實現不被收容的生活這層意義,同時也是走上申請在留特別許可這條路的一條途徑。
再者,處於不被收容的狀態,對於進行第三道防線的攻防也帶來實際上的好處。持續到醫療機構就診、維持工作、與家人共同生活的實際狀態,這些都直接連接到第50條第5項所列的素行、家庭關係、人道上考量的必要性等項目。
即使收容持續,仍然有事情可以做
監理措施未獲准的情形,以及等待判斷的期間,都還是可以推進在留特別許可的準備。資料的蒐集,有很大一部分非家屬不可。戶籍謄本、住民票、子女的在學證明與成績單、納稅證明、在職證明、雇主出具的書面、負責監督者的切結書。若屬於需要接上醫療的案件,先安排好就診與陪同的體制,也有其意義。
關於前景,我們能說的話
無論是監理措施還是在留特別許可,本所都不能保證結果。制度的運作因個案而異,判斷者的評價也有幅度。本所能說的,僅止於:可以把能主張的情事毫無遺漏地呈現出來,並以資料加以佐證,把這項工作做到盡處。
不過,本所認為這項工作確實有意義。第50條第10項規定,作成不許可處分時,應迅速以附記理由的書面通知。判斷理由會被揭示,也就意味著可以確認我方的主張在哪一部分被接受、哪一部分沒有被接受。程序是會累積的,這些累積不會白費。
本所的體制與過往承辦的案例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由松村大介律師從刑事接見一路直接負責到入管程序的書面製作。與監理人的討論以及生活實態的掌握,由熟知案件經過的人來做,精確度會比較高。
中文方面,本所有熟悉外國人案件的專屬中文口譯常駐;除了偵查機關指定的口譯之外,當事人可以使用站在自己這一方的口譯。中文以外的語言則視個案安排口譯人員,程序結束後的在留資格更新、變更等事宜,由本所與合作的行政書士共同處理。
承辦的案例中,有一位當事人失去在留資格、以非法居留遭逮捕起訴,本所與主管機關交涉整理其身分關係,並分析過去的許可案例,一次申請即取得在留特別許可。另外,在一名女性因冤案被以不法就勞助長罪追究的案件中,本所取得了前所未見的在留特別許可,並針對「退去強制事由不需要故意、過失」的既有實務見解提起訴訟,該案仍在進行中。
監理措施仍是一套運作實例正在累積之中的制度。毒品案件不容易獲准,這是事實;但另一方面,條文確實把受監理措施決定的人明文列為在留特別許可的申請主體。制度裡準備好的路,只能一條一條確認著走下去。另外,本文為一般性說明,個別案件請直接向律師諮詢;文中介紹的過往解決案例均基於各自的個別情況,並不保證能獲得相同結果。
本文更新於2026年8月。
執筆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屬(登錄號碼:59077/2019年登錄)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
主要專注領域為以中文圈委任人為中心之外國人刑事辯護與入管手續。
曾取得覺醒劑取締法違反(營利目的所持)之無罪判決、特殊詐騙案件之不起訴處分,以及被視為難關之在留特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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