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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的人身拘束解除之后还有什么在等着|勾留驳回、准抗告、保释与入管收容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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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的人身拘束解除之后还有什么在等着|勾留驳回、准抗告、保释与入管收容的关系

刑事上的人身拘束解除之后还有什么在等着|勾留驳回、准抗告、保释与入管收容的关系

2026/08/13

保释获准、勾留请求被驳回、服刑期满出狱。满心欢喜以为终于可以团聚的家属,却在当天没能见到人,只被告知已被移送至另一处设施。刑事程序中的人身拘束,与入管程序中的收容,是依据与目的均不相同的两种制度。一方解除,另一方并不会自动消失。本文梳理在刑事人身拘束解除的各个局面,入管程序可能如何启动。

核心要点

  • 刑事程序的人身拘束与依入管法进行的收容,属于彼此独立的制度。
  • 即便因保释或勾留请求被驳回而解除刑事人身拘束,只要该当退去强制事由,入管程序仍可能启动。
  • 毒品犯罪依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仅凭受有罪判决这一事实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由依收容令书被收容者或受监理措施决定者提出,退去强制令书签发之后即不能申请。
  • 刑事阶段留存的资料与主张,会直接成为入管程序的地基。

刑事上获释之后,就能直接回家吗?

若在留资格仍然有效,且不该当退去强制事由,通常可以回家。成为问题的是并非如此的情形。刑事程序的人身拘束,是为防止毁灭罪证与逃亡而设的制度;依入管法进行的收容,则是为推进退去强制程序而设的制度。既然目的不同,一方结束,另一方自不会当然随之结束。

毒品案件中成为问题的是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该号将违反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关于大麻草栽培规制的法律、鸦片法、觉醒剂取缔法、麻药特例法、刑法第2编第14章之中任何一部而受有罪判决者定为退去强制事由,且未对刑种与刑期设置限定。即便取得附缓刑(执行犹豫)的判决而走出法庭,入管程序仍可能由此开始。

因勾留被驳回、准抗告或保释而获释,会怎样?

在这一阶段尚未作出判决,因而不会产生依第4号チ的退去强制事由。不过,若因其他原因已经失去在留资格,情况便不同。在留期间于刑事程序进行中届满,或者自始欠缺在留依据的,在解除人身拘束之时便可能转入入管程序。

因此,在争取解除人身拘束的同时,必须在初期就把在留卡的有无、在留期限、是否需要办理更新申请等基本事项一并查清。只盯着刑事辩护,容易忽略这些,而它们恰恰左右着获释后的生活。

被判实刑的情况下,如何从刑事设施转出?

实刑判决确定并入监服刑的,随着刑期届满临近,入管方面有时会着手准备相关程序。许多家属以为出狱当天即可回家;但既然该当退去强制事由,就有必要预想到直接被移送至入管设施的走向。

为免在此局面手忙脚乱,服刑期间即着手准备颇为有效。证明家庭关系的文件、体现在日生活实态的资料、为防止再次滥用而作出的努力记录等,收集所花时间越充分,分量也越厚实。

有没有不经收容而推进程序的途径?

依令和5年的法律修改,设立了替代收容的监理措施制度。入管法第50条第2项在列举可申请在留特别许可者时,除依收容令书被收容的外国人之外,还列入受监理措施决定的外国人。换言之,在监理措施之下一边推进程序、一边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在制度上是被预设的。

不过也须补充说明:就毒品犯罪而言,不经收容的措施在现实中较难获准。个别判断无法预测。即便如此,具体展示可以担任监理人者的存在、住所的稳定、支撑生活的体制等情形,仍有其意义;该主张的就主张,是本所一贯的态度。

程序顺序设有期限

关于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第50条第3项规定,退去强制令书签发之后不得提出申请。既然顺序已定,就须在令书签发之前,把申请及支撑申请的资料提交完毕。

此外,依同条第4项,在留特别许可须在服从认定或判定,或者对异议申出作出裁决之后,方可作出。也就是说,各个阶段应做何事、可于何时为之,均有定数。无须过度恐惧,但顺序务必准确把握。

  • 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由依收容令书收容中者或受监理措施决定者提出(第50条第2项)
  • 退去强制令书签发之后不得申请(第50条第3项)
  • 须服从认定、判定,或者在裁决之后,方可作出许可(第50条第4项)
  • 不许可时,以附具理由的书面通知(第50条第10项)

把刑事与入管作为一体来设计

本所办理外国人毒品案件,采三层结构确定方针。第一道防线,是争取起诉前的不起诉处分;第二道防线,是在退去强制程序中争执退去强制事由的该当性;第三道防线,则是在留特别许可。

在第三道防线中,依入管法第50条第5项法定的考虑要素,即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素行、入境经过、在留期间、其间的法律地位、构成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人道上的照顾必要性,逐项积累事实。此外,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自平成16年以来公开的许可与不许可案例,是行政机关自身判断为应予许可的先例集合;同类情形既有许可实绩却作不同处理,从宪法第14条第1项的平等原则来看即存在问题,此项主张可以以之为基础。

支撑上述主张的素材,多数在刑事阶段形成。若把刑事辩护与入管应对割裂开来,这一连续性便可能丧失。

本所的办案体制与以往承办的案例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松村大介律师自会见之初直至公审辩论终结,全程亲自承办。中文方面,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委托人可使用站在本人立场行动的翻译。中文以外的语言,本所将视案情安排翻译人员。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手续,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对应。

曾有咨询者因失去在留资格而被逮捕、起诉,本所自宪法层面的视角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在公文书极为匮乏的状况下收集有利证据,并通过分析以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此外,在一名女性遭冤枉而被控助长非法就劳罪的案件中,本所持续进行质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在该罪认定案件中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在留特别许可。

若能及早知道刑事这道门之后还有另一道门,何时该准备什么便会清晰起来。把刑事与入管作为同一条脉络来设计,才是让家人得以继续共同生活的现实准备。另需说明,本文属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此外,上述以往解决案例均基于各自的具体情形,并不保证会出现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依頼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获取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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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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