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程序放人之後還有什麼在等著|駁回勾留、準抗告、保釋與入管收容的關係
2026/08/13
保釋獲准、勾留聲請遭駁回,或是刑期屆滿出獄。滿心期待終於能團聚的家屬,卻在當天等不到人,隨後才被告知當事人已被移送至另一處設施。刑事程序中的人身拘束,與入管程序中的收容,依據與目的都不相同,是兩套制度。一方解除,另一方並不會自動消滅。本文整理刑事人身拘束解除的各個場面,入管程序可能如何啟動。
核心要點
- 刑事程序的人身拘束與入管法上的收容,屬於各自獨立的制度。
- 縱因保釋或勾留聲請遭駁回而解除刑事拘束,若該當退去強制事由,入管程序仍可能啟動。
- 毒品犯罪依入管法24條4號チ,僅憑受有罪判決此一事實即構成退去強制事由。
- 在留特別許可之申請,限於依收容令書遭收容者或受監理措施決定者提出,退去強制令書核發後即不得申請。
- 刑事階段所留下的資料與主張,直接成為入管程序的基礎。
刑事程序一旦釋放,就可以直接回家嗎?
若在留資格仍有效存續,且未該當退去強制事由,通常可以返家。問題出在並非如此的情形。刑事程序的人身拘束,是為防止湮滅罪證與逃亡而設;入管法上的收容,則是為推進退去強制程序而設。目的既然不同,一方結束,另一方自不當然隨之終了。
毒品案件所涉及者為入管法24條4號チ。該款規定,違反麻藥及向精神藥取締法、大麻草栽培規制法、鴉片法、覺醒劑取締法、麻藥特例法或刑法第2編第14章之任一者而受有罪判決之人,構成退去強制事由,並未就刑種或刑期設任何限制。即使取得緩刑判決而走出法庭,入管程序仍可能自此展開。
因勾留遭駁回、準抗告或保釋而獲釋時,情況如何?
此一階段尚未進入判決,故4號チ所定之退去強制事由尚未發生。惟若因其他原因而早已喪失在留資格,情形便不同。例如在留期間於刑事程序進行中屆滿,或本來就欠缺在留依據者,人身拘束解除之時即可能轉入入管程序。
因此,在聲請解除人身拘束的同時,必須於初期即盤點在留卡之有無、在留期限、是否需要辦理更新申請等基本事項。只盯著刑事辯護,這些容易被忽略,卻左右釋放後的生活。
判處實刑時,會如何從刑事設施移轉?
實刑判決確定並入監服刑者,隨著刑期屆滿日接近,入管方面可能已在推進程序的準備。許多家屬以為出獄當天即可返家,但既已該當退去強制事由,就必須把直接被移送至入管設施的流程也納入預想。
為免此時措手不及,自服刑期間即著手準備甚為有效。證明家庭關係的文件、顯示在日本生活實態的資料、防止再度濫用而採取之作為的紀錄等,愈是花時間累積,內容就愈厚實。
有沒有不經收容而推進程序的途徑?
令和5年修法後,設有替代收容的監理措施制度。入管法50條2項就得申請在留特別許可之人,除依收容令書遭收容之外國人外,並列舉受監理措施決定之外國人。換言之,在監理措施之下一面推進程序、一面請求在留特別許可,制度上是被預想到的。
惟仍須補充說明:毒品案件在實際運作上,較難獲准採取不予收容的措施。個別判斷無從預測。即便如此,具體提出可擔任監理人之人選、住居的安定性、支撐生活的體制等情事,仍有其意義,本所秉持該主張者即予主張的態度處理。
程序的順序有其期限
關於在留特別許可,入管法50條3項明定,退去強制令書核發之後即不得提出申請。既然順序已定,就必須在令書核發之前,完成申請及支撐該申請之資料的提出。
又依同條4項,在留特別許可須於服從認定或判定,或於異議申出經裁決之後,方得為之。程序的各個階段,應為何事、於何時得為何事,均有定數。無須因此恐懼,但順序務必精確掌握。
- 在留特別許可之申請,由依收容令書收容中之人或受監理措施決定之人提出(50條2項)
- 退去強制令書核發後不得申請(50條3項)
- 須服從認定、判定,或於裁決之後,方得許可(50條4項)
- 不予許可時,以附具理由之書面通知(50條10項)
把刑事與入管當作一體來設計
本所處理外國人毒品案件,採三段式擬定方針。第一道防線,是起訴前取得不起訴處分;第二道防線,是在退去強制程序中爭執退去強制事由之該當性;第三道防線,則是在留特別許可。
在第三道防線上,本所依入管法50條5項所法定的考量要素,逐項堆疊事實,包括希望在留之理由、家庭關係、素行、入國經緯、在留期間、其間之法律地位、成為退去強制理由之事實,以及人道上考量之必要性。此外,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自平成16年以降所公布的許可與不許可案例,乃行政機關自身判斷為宜予許可之先例集合;同種情事既有許可實績,卻對本案為不同處置,即可能與憲法14條1項之平等原則有所扞格,這可作為主張的基礎。
支撐這些主張的素材,多半在刑事階段就已生成。刑事辯護與入管因應若各自為政,這份連續性便可能斷裂。
本所的辦案體制與過往承辦案件
在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由松村大介律師自接見的第一時間直至公判辯論終結,全程親自負責。中文方面,本所有熟悉外國人案件的專屬口譯常駐,除偵查機關指定的口譯外,當事人另可使用立場上為其服務的口譯。中文以外的語言,則視個案安排口譯人員。刑事程序終結後的在留資格手續,由本所與合作的行政書士一站式處理。
曾有諮詢人喪失在留資格而遭逮捕、起訴,本所自憲法觀點與主管機關交涉,促成婚姻與認領成立,並在公文書極為欠缺的狀況下蒐集有利證據,透過分析過往許可案例,一次申請即取得在留特別許可。另在一名女性遭冤抑而被控助長非法就勞罪的案件中,本所一方面持續進行質問責任主義射程的訴訟,另一方面於該罪經認定的案件中取得前所未見的在留特別許可。
若能及早知道刑事這道門之後還有另一道門,何時該準備什麼,自然就看得清楚。把刑事與入管視為同一條流程來設計,才是讓一家人能夠繼續共同生活的務實準備。又,本文為一般性說明,個案情形請直接向律師諮詢。另,過往解決案例均基於各案個別情事,並不保證能獲致相同結果。
本文更新於2026年8月。
執筆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屬(登錄號碼:59077/2019年登錄)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
主要專注領域為以中文圈委任人為中心之外國人刑事辯護與入管手續。
曾取得覺醒劑取締法違反(營利目的所持)之無罪判決、特殊詐騙案件之不起訴處分,以及被視為難關之在留特別許可。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
網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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