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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新潟县、长野县监理措施与在留特别许可、补充性保护制度关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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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新潟县、长野县监理措施与在留特别许可、补充性保护制度关系说明

日本新潟县、长野县监理措施与在留特别许可、补充性保护制度关系说明

2026/08/12

对于在新潟县、长野县正被适用监理措施,并希望对今后的在留前景有所把握的人士,本文将说明与监理措施相关联的其他制度。监理措施本身是不予收容而推进退去强制程序的措施,而其后续可能涉及的在留特别许可,以及与难民认定程序相关的补充性保护对象认定制度等相关制度,了解这些内容也有助于考虑今后的走向。

核心要点

  • 在留特别许可由法务大臣裁量决定,令和5年修订将其考量事项法定化于第50条
  • 补充性保护对象认定制度由令和5年修订新设,令和5年12月至令和6年12月间共认定1663人
  • 出头申告是指处于非法滞留状态的外国人主动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申报的做法
  • 出国命令制度是指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非法居留者,不予收容而使其出境的制度

监理措施与在留特别许可是什么关系

在留特别许可是由法务大臣裁量给予的特别许可,与监理措施是不同的制度。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将判断是否给予在留特别许可时应考量的事项法定化于第50条。在适用监理措施期间,可以不被收容、在社会内生活的同时推进程序,但最终能否获准在留,则取决于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居住在新潟县、长野县的人士,也有必要在监理措施下的生活之外,同时为争取在留特别许可做好准备。

补充性保护对象认定制度是怎样的制度

补充性保护对象认定制度是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新设的制度。自令和5年12月至令和6年12月间,共有1663人经该制度获得认定,其中2人于令和5年度内获得认定。此外,接受定居支援项目的人数为212人。对于虽未达到难民认定标准,但因本国局势等原因确有保护必要的人士而言,在适用监理措施的同时,是否符合该制度的认定对象,也是需要一并考虑的事项。

出头申告与出国命令制度有何不同

出头申告是指处于非法滞留状态的外国人主动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申报的做法。出国命令制度则是指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非法居留者,不予收容而使其出境的制度。二者均与监理措施属于不同的制度,各自适用的要件与程序流程也不相同。居住在新潟县、长野县的人士目前处于何种立场,决定了可利用的制度有所不同,因此有必要结合自身状况确认可能适用的制度。

关于本所

以下介绍本所曾承办的案件中,与本文主题关联较深的几件。

对于丧失在留资格、并因非法滞在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委托人,本所一面着眼于刑事审判开展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一面促成婚姻与认知手续,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在一起因涉嫌非法就劳助长罪而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案件中,本所正就「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这一长期沿袭的入管实务本身提起诉讼,目前仍在系争之中。

对外国人而言,刑事程序的结果会直接决定能否继续在留。即便取得缓刑判决,仍有可能落入退去强制事由,因此本所自起诉前阶段即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来构建辩护方针。

本所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国语专属翻译,可从与本人及家属的会谈直至陪同前往入管全程提供协助。该翻译与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立场不同,系为委托人本人服务。手续则由松村大介律师全程亲自担当。

※ 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案件的具体情事,请留意其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可用中文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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