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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因盗窃案件被判有罪后:退去强制风险与监理措施应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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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因盗窃案件被判有罪后:退去强制风险与监理措施应对说明

外国人因盗窃案件被判有罪后:退去强制风险与监理措施应对说明

2026/08/12

因入店行窃或盗窃案件被判有罪的外国人,往往对此后在留资格将如何处理感到不安。盗窃案件常被认为情节较轻,但被判有罪这一事实,本身即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本文将依据目前已确认的制度框架,说明因盗窃案件被判有罪后可能出现的入管手续走向,以及不经收容推进程序的监理措施。

核心要点

  • 即便是盗窃案件,有罪判决也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在起诉之前争取获得不起诉处分,对维系在留资格具有重要意义。
  • 即便被判有罪,只要能够选定监理人,也有可能适用监理措施。
  • 适用监理措施后,将被课以定期报告义务及行动范围限制。

盗窃案件未必真的"情节轻微"

由于被害金额较小或系初犯等情节,人们有时会认为盗窃案件多会以较轻处分了结。然而,对外国人而言,被判有罪这一事实本身,即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这一点需要特别留意。即便获得缓刑,也不意味着对退去强制程序不再产生影响。因此,在盗窃案件中,不应仅着眼于量刑轻重,还应考虑以争取在起诉之前获得不起诉处分为目标制定辩护方针,这对维系在留资格具有重要意义。

被判有罪后是否有避免收容的途径

因盗窃案件被判有罪并被认定符合退去强制事由,也未必立即遭到收容。只要能够选定监理人,并且主任审查官综合考虑逃亡、毁灭证据风险的程度以及收容带来的不利益程度等情节后,认为不予收容为适当,即可通过监理措施不经收容推进程序。监理人的范围较广,亲属、朋友之外,原雇主、律师等均有可能被选定,但未成年人以及不具备在留资格的外国人不能担任监理人。

适用监理措施后需履行的义务

适用监理措施后,将被指定住居,行动范围原则上限制在所指定住居所在都道府县区域内,并须在不超过3个月范围内被指定的日期,前往主任审查官处报到。此项报告不得通过邮寄方式提出,须本人到场。此外,还须携带监理措施决定通知书。若违反上述条件,可能成为监理措施决定被取消的事由;若违反条件而逃亡或不应传唤到场,还可能成为处罚对象。因盗窃案件被判有罪后,认真遵守这些条件同样十分重要。

关于本所

本所(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主理,长期承办以中国籍人士为中心的外国人案件。

对于被指涉入特殊诈骗的委托人,本所细致主张并举证其主观情事,从而避免了起诉。对外国人而言,是否被起诉直接关系到在留资格。

在一起因涉嫌非法就劳助长罪而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案件中,本所正就「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这一长期沿袭的入管实务本身提起诉讼,目前仍在系争之中。

在刑事阶段彻底争执故意与过失,也会成为其后入管手续中主张的基础。本所采取将刑事与入管贯通为一条线的辩护方针。

本所采取由松村大介律师本人贯通承办全部环节的体制。因为在外国人案件中,无论是接见、侦讯在场、与入管折冲还是诉讼应对,均需一以贯之的策略。此外,本所常驻有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

※ 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案件的具体情事,请留意其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本所承接来自日本全国的委托,身处远方亦可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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