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措施制度详解:不收容也能推进退去强制程序的新机制全貌
2026/08/12
若您的家人正被收容在入管,或您正在寻找避免收容的方法,请务必了解「监理措施」这一制度。该制度于2024年正式启动,允许在不收容的情况下推进退去强制程序。但相关条文较为复杂,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后的制度设计也不相同。本文将从基础出发,为您梳理监理措施制度的整体框架。
核心要点
- 监理措施是在监理人监督下,不收容而推进退去强制程序的制度
- 分为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和发付后两种类型,依据条文不同
- 可能附带指定住居、限制行动范围、缴纳保证金等多项条件
- 监理人须承担掌握被监理者生活状况、按期申报等职责
监理措施究竟是怎样的制度
监理措施是指在监理人的监督之下,一方面防止被监理者逃亡等风险,一方面允许其在社会中生活,从而不予收容而推进退去强制程序的措施。该制度依据2023年修订的入管法而设立,于2024年6月10日正式施行。在此之前,退去强制程序中收容一直是原则性做法,此次制度改革首次系统性地引入了不收容的选项。不过,是否适用不收容仍需由主任审查官结合个案情况判断其相当性,并非当然获得批准。
监理措施分为哪些类型
监理措施分为两种类型。其一是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的监理措施,规定于入管法第44条之2以下;其二是发付后的监理措施,规定于第52条之2以下。两者在适用要件与法律效果上均有不同,且发付前的监理措施会因退去强制令书的发付而当然失效(第44条之8)。因此,在探讨具体问题时,必须首先明确所涉及的是发付前还是发付后的监理措施,二者不可混为一谈。
处于监理措施下的生活状态如何
一旦获得监理措施决定,被监理者通常会被指定住居,其行动范围原则上被限制在所指定住居所在的都道府县区域内,并负有按传唤出头的义务。若主任审查官认为有必要,还可能要求缴纳保证金。此外,被监理者须定期向主任审查官申报,监理人也须承担掌握被监理者生活状况、在特定情形下申报等职责。能否切实履行这些条件与职责,是考虑利用该制度时的重要判断因素。
关于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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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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