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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措施制度详解:不收容也能推进退去强制程序的新机制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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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措施制度详解:不收容也能推进退去强制程序的新机制全貌

监理措施制度详解:不收容也能推进退去强制程序的新机制全貌

2026/08/12

若您的家人正被收容在入管,或您正在寻找避免收容的方法,请务必了解「监理措施」这一制度。该制度于2024年正式启动,允许在不收容的情况下推进退去强制程序。但相关条文较为复杂,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后的制度设计也不相同。本文将从基础出发,为您梳理监理措施制度的整体框架。

核心要点

  • 监理措施是在监理人监督下,不收容而推进退去强制程序的制度
  • 分为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和发付后两种类型,依据条文不同
  • 可能附带指定住居、限制行动范围、缴纳保证金等多项条件
  • 监理人须承担掌握被监理者生活状况、按期申报等职责

监理措施究竟是怎样的制度

监理措施是指在监理人的监督之下,一方面防止被监理者逃亡等风险,一方面允许其在社会中生活,从而不予收容而推进退去强制程序的措施。该制度依据2023年修订的入管法而设立,于2024年6月10日正式施行。在此之前,退去强制程序中收容一直是原则性做法,此次制度改革首次系统性地引入了不收容的选项。不过,是否适用不收容仍需由主任审查官结合个案情况判断其相当性,并非当然获得批准。

监理措施分为哪些类型

监理措施分为两种类型。其一是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的监理措施,规定于入管法第44条之2以下;其二是发付后的监理措施,规定于第52条之2以下。两者在适用要件与法律效果上均有不同,且发付前的监理措施会因退去强制令书的发付而当然失效(第44条之8)。因此,在探讨具体问题时,必须首先明确所涉及的是发付前还是发付后的监理措施,二者不可混为一谈。

处于监理措施下的生活状态如何

一旦获得监理措施决定,被监理者通常会被指定住居,其行动范围原则上被限制在所指定住居所在的都道府县区域内,并负有按传唤出头的义务。若主任审查官认为有必要,还可能要求缴纳保证金。此外,被监理者须定期向主任审查官申报,监理人也须承担掌握被监理者生活状况、在特定情形下申报等职责。能否切实履行这些条件与职责,是考虑利用该制度时的重要判断因素。

关于本所

如您在监理措施或退去强制手续方面遇到困难,欢迎向本所咨询。本所位于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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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之最大特征在于:松村大介律师自接见初动至手续终结,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语专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委托人本人服务。

※ 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本所承接来自日本全国的委托,身处远方亦可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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