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7年・持伪造旅券非法入境并因窃盗获缓刑有罪仍获在留特别许可|日本人丈夫下落不明期间独力监护子女的女性获准定住者1年(许可第3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非法入境与窃盗两项违反叠加,仍由监护养育子女撑住了结论。平成17年获在留特别许可的25件之中,本案为第3案例,当事人为东南亚出身35岁女性。1994年持伪造旅券自成田非法入境,1996年生下与日本人男性之子女,2003年结婚且丈夫认知该子女,子女取得「日本人配偶者等」。2005年因窃盗(超市盗窃)被逮捕,就违反入管法与窃盗罪受惩役2年8月缓刑3年(惩役乃案例集公开当时之原典表记,现行法相当于拘禁刑)。丈夫于认知之后下落不明,由本人监护养育子女,并有反省。结果获准「定住者(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7年属第一次指引(平成18年10月制定)之前的运用,判断基准并未公开,个案在法务大臣广泛裁量之下判断。以下仅为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所作之整理。
- 积极要素・第2之2(1)(イ):经认知而持日本国籍之亲生子女,由本人相当期间同居监护养育。
- 积极要素:与家人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之保护必要性(令和6年修订始予明示)。
- 消极要素・第2之5:自入境起约11年之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明确列为消极要素乃令和6年修订。
- 消极要素・第2之6:持伪造旅券非法入境与窃盗。入管法24条4号リ以受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退去强制事由,全部缓刑者除外。
分水岭在哪里
不许可案例之公开自此年开始,同年之内的比较由此成为可能。不许可第8案例,当事人以监护日本国籍子女为由取得「定住者」,却因参与假结婚介绍而犯公正证书原本不实记载罪,受惩役2年缓刑4年,另有窃盗罪前科,终未获许可。超市盗窃与假结婚介绍,触动出入国在留管理根本之程度并不相同。监护子女这一积极要素相同,违反之性质分开了结论。
律师评注
第1点,刑事阶段之目标设定。被害轻微之超市盗窃案件,透过赔偿与和解仍有取得不起诉处分之余地。若与违反入管法一并起诉而有罪,该事实本身即留为消极要素。若取得不起诉,或有减去一项消极要素之可能。
第2点,认知与监护之举证。认知申报相关文件、子女在学与生活状况、家计状况、丈夫下落不明之佐证为核心。此等资料,在三审构造中的违反审查阶段即宜提出。
又,当时的在留特别许可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考虑情事亦经明示(同条5项)。当时获准,并不代表今日结论相同。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此案例集每年仅抽录20件前后,并未穷尽获准之案件。纵然找不到受有刑事处分而获准之例,亦不足以定下结论。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被视为特殊诈骗取款人的20多岁女性当事人,本所综合主张其受指示者欺瞒与胁迫、缺乏犯意等情事,取得不起诉处分。
另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当时结婚与认知尚未完成,一度不获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纵属较轻微之财产犯,是否有罪仍会留在其后的入管手续之中。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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