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8年・家族滞在在留期间窃盗诈骗而不许可|纵获缓刑仍未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不许可第8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已获缓刑故可留在日本」,此种说法并不准确。平成18年未获在留特别许可者25件(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平成20年12月公开),本案即第8案例。东亚出身22岁男性。1998年为受持「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在留之父亲扶养,以「家族滞在1年」入境,并与父母同住。2005年因窃盗、诈骗被判懲役2年、缓刑3年(「懲役」系原典表述,现行法相当于拘禁刑)。资料所载情事仅此而已。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以下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对照解读。平成18年10月正是第一次指引制定之月,评价要素自该年起公开。本案例属制定前抑或制定后,资料无从判明。
- 消极要素・第2之6:财产犯。因属全部缓刑,不对应入管法24条4号リ(无期或逾1年拘禁刑,全部缓刑除外);至于所对应之号,宜查阅条文确认。
- 积极要素・第2之2(2)特别考量者,系与持别表第二在留资格之人的家族关系;父亲之资格属别表第一,并不直接对应。
- 并无第2之5之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明确列为消极要素,乃令和6年修订之事。
分水岭在哪里
指引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研讨。同属平成18年之许可第19案例,男性自「留学」转为非法残留,与持「定住者」之日系三世女性同住并生有子女,因违反入管法被逮捕亦止于起诉犹予,其后婚姻之信凭性获认定,遂获准「定住者(1年)」。可读为:有无有罪判决,以及有无与别表第二资格者之家族关系,分开了天秤。
律师评注
第1点,缓刑之含义。全部缓刑固然不对应入管法24条4号リ,但那并非免于退去强制之保证。本案例正是纵获缓刑仍未获准之例。财产犯之中,透过被害赔偿与和解取得不起诉处分尚有余地;倘曾取得不起诉,即有可能不产生素行方面之沉重消极要素。不以取得缓刑为最终目标,即为要点。
第2点,当时与现今之别。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为在留特别许可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考虑情事亦经法定(同条5项);当时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另令和6年修订明示「在本邦与家人共同生活之子女利益保护必要性」为积极要素,故自少年期起与父母共同生活之情事,现今尚有作为子女一方利益加以构筑之余地。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公开案例每年仅20余件。财产犯类型看不到许可例,并不显示没有获准余地。本所办理之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倾向只是起点。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被认定为特殊诈骗取款人的20多岁女性一案,本所综合主张指示者之欺瞒与胁迫状况、犯意欠缺等,取得不起诉处分。年轻当事人被卷入之财产犯,经过之细致说明往往左右处分。
在特殊诈骗中作为收货人多次被再度逮捕之案件,本所亦彻底应对讯问,全部取得不起诉处分。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目标并非缓刑,而是不起诉;此一差异分开了在留之结果。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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