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3年・助长非法就劳被判罚金30万日元、又因警察逮捕暴露仍获在留特别许可|在日约17年8月、有持日本国籍的未成年继子女的案例(A类型许可第5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因助长非法就劳受有罪判决,又是经逮捕暴露的案件,仍有获准的例子。本件出自令和3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令和4年5月公开)A类型(配偶者为日本人)许可第5案例,获得在留资格「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
违反态样为助长非法就劳,端绪为警察逮捕。在日期间约17年8月,违反期间一栏在原典中为空栏(斜线)。婚姻期间约1年10月,夫妻间无子女,但案例集载有持日本国籍的未成年继子女。刑事处分为依入管法违反(助长非法就劳)判处罚金30万日元。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按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整理如下。本件判断作出于修正法施行前、指引修订前。
- 消极・第2之3(イ):牵涉其他外国人非法就劳等的行为。助长非法就劳直接落入此项。
- 消极・第2之6:入管法24条3号之4把令外国人从事非法就劳活动等行为,在不以有罪判决为要件的前提下定为退去强制事由。细目须核对条文确认。
- 消极:端绪为警察逮捕,第2之9的出头申告不发挥作用。
- 积极・第2之2(1)(ウ):与日本人配偶者的婚姻约1年10月。
- 积极・子女利益:作为包含持日本国籍未成年者的家庭一员生活这一点。若该子女为本人亲生子女,则须检讨第2之2(1)(イ)的适用,但称谓关系从案例集记载无法判明。
分水岭在哪里
同类型的不许可第5案例,系在自己经营的店内令外国人非法就劳,并有约5年3月的非法残留并存,判处懲役2年6月、缓刑4年、罚金30万日元(懲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的原典表述,在现行法下相当于拘禁刑)。
刑事处分的轻重与结论并非简单对应。同为令和3年的D类型不许可第3案例,因助长非法就劳仅受罚金20万日元的略式命令,处分较本件更轻,结论却是不许可。分水岭并非罚金数额,而是助长行为的组织性,以及是否确实存在应予守护的家族关系。
律师评注
第一,罚金了事并不等于在留得以保全。入管法24条4号リ以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的拘禁刑者为退去强制事由,并排除全部缓刑;本件属财产刑,本不在该款射程之内,但依24条3号之4仍可能产生退去强制事由。若在刑事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前景确有改变的余地,然该款不以有罪判决为要件,仅凭不起诉未必即可消除该当性。
第二是故意、过失。对方能否就劳、核实到何种程度,在刑事案件中本属当然的检讨对象。另一方面,入管实务长年沿用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不需故意、过失的做法。松村大介律师正就其当否提起诉讼并在争讼之中,此论点尚无法先行给出结论。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摘录约20件,助长非法就劳的类型中不许可案例尤为显眼,但这并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承办的案件,正是在这一类型之下取得了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就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继续争讼。本所无法承诺结果,公开案例的倾向亦只是起点。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主要办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一位因助长非法就劳被追诉、面临强制退去危机的女性案件中,本所正就「退去强制事由不需故意、过失」这一实务做法的当否提起诉讼。争点在于责任主义、过失责任主义的射程可否及于行政处分,目前仍在争讼中。
在因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的当事人案件中,本所以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
多数罪名之下,即使获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到退去强制,故本所以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自会见的初动直至公判结审,全部工程均由松村律师本人直接担当;所内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助长非法就劳的案件,须以「即使只是罚金,在留问题依然存在」为前提来搭建辩护方针。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