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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5年・从事非法就劳斡旋仍获在留特别许可|无刑事处分、日本人配偶与1名未成年子女、因查获暴露的案例(A类型许可第3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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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5年・从事非法就劳斡旋仍获在留特别许可|无刑事处分、日本人配偶与1名未成年子女、因查获暴露的案例(A类型许可第3案例)

令和5年・从事非法就劳斡旋仍获在留特别许可|无刑事处分、日本人配偶与1名未成年子女、因查获暴露的案例(A类型许可第3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即使没有成为刑事案件,退去强制手续仍可能启动。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于令和6年11月公开的令和5年分案例集,A类型(配偶为日本人)许可第3案例正是典型。

违反态样为非法就劳助长,暴露原因是查获。特记事项载明:以营业方式,就使外国人从事非法就劳活动的行为进行斡旋。当事人本人的在留资格为「日本人配偶者等」。在日约7年5月,与日本人配偶的婚姻期间约1年11月,夫妻间有1名未成年子女。刑事处分一栏记为「无」。最终获许可「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违反期间一栏在原文中为斜线,未计非法在留期间。

本件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施行之前,亦在现行指引修订之前。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 第2之2(1)(ウ)(积极):与日本人合法结婚、共同生活、相互扶助,夫妻间有子女,婚姻稳定成熟。本件有1名未成年子女。
  • 子女利益(积极):令和6年修订明示,应保护子女与家人共同在日本生活这一利益。
  • 第2之3(イ)(消极):涉及他国人非法就劳或在留资格伪装的行为,正面构成「特别予以考量的消极要素」。
  • 第2之9:本件因查获暴露,不具备自行出头所生的积极要素。
  • 第2之5:无违反期间记载,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并不成为问题。

分水岭在哪里

存在「特别予以考量的消极要素」却仍获许可,此点尤为重要。指引注4载明,纵有特别予以考量的消极要素,亦非一概不予许可,本件可作为实例阅读。

同类型不许可第5案例同为非法就劳助长,在日约29年9月、婚姻期间约30年3月,远长于本件,却仍不许可。该案有罚金30万日元的略式命令,且记载未能认定婚姻与同居实质。可见分水岭并非在日或婚姻期间的长短,而是有无刑事处分与家庭生活的实质。

律师评注

其一,本件并无刑事处分,却仍被付诸退去强制手续。入管法24条3号之4将下列人员列为退去强制事由:就事业活动使外国人从事非法就劳活动者、为此将其置于自己支配之下者、以营业方式对上述行为进行斡旋者,均不以有罪判决为要件。因此,纵取得不起诉处分,该号的该当性亦不当然消灭。

其二,由此引出故意、过失的问题。刑事案件中,故意与过失的检讨是理所当然的出发点;而入管实务长期沿用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不需要故意、过失的运用。松村大介律师正就责任主义应在多大范围内适用于行政处分这一论点提起诉讼,目前仍在争讼中。实务上的要点,在于自违反调查、违反审查阶段即争执「使其从事」「进行斡旋」这一行为该当性本身,以及对相对方不具就劳资格的认识。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刊载约20件。非法就劳助长类型中不许可的刊载较为显眼,但那只是公开摘录内部的比例。本所承办的非法就劳助长案件已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且取得之后仍继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本身的撤销。刊载的倾向只是起点。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一位因非法就劳助长而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其类型在入管厅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占多数,本所仍为其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并就「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过失」这一既有实务提起诉讼,目前仍在争讼中。本所对此类型有正面处理的经验。

多数罪名之下,即使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到退去强制,故本所以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自会见的初动直至公判结审,全部工程均由松村律师本人直接担当;所内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立场是为当事人本人服务。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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