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6年下半期・助长非法就劳、被查获仍获在留特别许可|与日本人配偶结婚约22年3个月、子女2人、无刑事处分而获准的案例(A类型许可第3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助长非法就劳在公开案例中属不许可并列的类型。而其中获准的实例,即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令和7年7月公开的令和6年下半期(修订法施行后)案例集A类型(配偶为日本人)许可第3案例,结论为许可。违反态样为助长非法就劳,端绪为被查获。在日期间约21年8个月,婚姻期间约22年3个月,子女2人(其中未成年者1人),刑事处分栏记为「无」。违反期间栏以斜线划除,并无记载。许可内容为「日本人的配偶等(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框架为令和6年3月修订的指引,属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明示考量情事(同条5项)之后的判断。
- 积极・第2之2(1)(ウ):与日本人依法结婚且夫妻间有子女。约22年3个月的婚姻与2名子女,正面契合「安定且成熟」。
- 积极:令和6年修订明示的子女利益。未成年子女1人即属此列。
- 消极・第2之3(イ):涉及他名外国人非法就劳的行为。此系素行不良明文列举者,作用最重。
- 消极:端绪为被查获,无从取得「本人主动出头」这一积极要素。
- 消极・第2之5因违反期间无记载,无从评价。
分水岭在哪里
与同属A类型的不许可第2案例并置,轮廓即清晰。该案同为助长非法就劳、被查获,在日约33年8个月、婚姻约34年2个月,期间反而更长,却不获准。差异为:有罚金20万日元的简易命令、无子女、与配偶分居三点。令天秤倾斜者并非期间之长,而是家庭关系现实运作与未伴有刑事处分的叠加。
律师评注
助长非法就劳罪(入管法73条之2)中,雇主对相对人在留资格的认识程度始终是争点。刑事案件以故意、过失的检讨为当然起点;而入管实务长年沿袭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的运作。此运作牵涉责任主义射程应在何等范围内及于行政处分这一根本问题,松村大介律师正推进追问此论点的诉讼,现仍在审理中。尚未到能够断言结论的阶段,但自刑事阶段即争执有无认识,会成为日后入管手续主张的基础。
本案例刑事处分为「无」一点亦不容忽略。取得不起诉处分,第2之6的反社会性评价即有改变余地。应备资料为员工在留卡的确认记录、与雇用实质决策者的关系,以及婚姻的实质(同居、家计、子女在学)。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本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显眼,当事人常过早放弃。惟案例集仅为各期间的摘录,本案例本身即为该类型获准的实例。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亦属不许可并列的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本身的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一位女性因助长非法就劳罪面临强制遣返危机,本所为追问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的既有实务是否妥当,正推进正面探究责任主义与过失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该案属入管厅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的助长非法就劳类型,却已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本身的撤销。此乃与本文类型最为接近的经验。
多数罪名之下,纵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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