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日本人结婚的中国籍人士如何取得在留特别许可|考虑情形、应准备的材料及与主动投案的关系,律师解说
2026/10/11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1日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是指对属于强制遣返事由的外国人,由法务大臣特别许可其在留的制度(入管法第50条)。对于与日本人结婚的中国籍人士来说,能否用具体材料证明婚姻真实、稳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是否获得许可。
本文要点
- 在留特别许可是在强制遣返(退去强制)程序中作出的判断,2024年6月10日施行的修正案把申请程序和考虑情形写进了法律(入管法第50条)。
- 与日本人的婚姻是有力的积极因素,但必须用材料证明婚姻的真实性、稳定性、同居的实际情况和交往经过(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特别许可相关指南」)。
- 是非法滞留(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2目)还是非法入境(同条第1号),有无刑罚记录(同条第4号第8目、第9目、第4号之2),评价会大不相同。
- 不许可时会签发强制遣返令书,裁决和令书都可以提起撤销诉讼(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条第2项、第14条第1项)并申请停止执行(同法第25条)。
- 选择尽快回国的,可通过出境命令(入管法第24条之3)出境,拒绝登陆期间为1年(同法第5条第1项第9号)。
常见的具体情形
- 留学签证到期后继续打工,其间与日本人结婚并生了孩子。
- 离开技能实习单位成为非法滞留后开始交往,结婚后考虑去入管投案。
- 非法滞留状态下结了婚,但配偶收入不稳定,担心无法说明生活能否稳定。
- 被查获并收容之后才提交结婚登记。
- 以前曾通过婚姻取得在留资格,这次的婚姻真实性受到怀疑。
和日本人结婚就能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吗?
不是当然就能获得。婚姻是有力的积极因素,但要综合入管法第50条规定的各项考虑情形来判断。
修正后的入管法第50条规定,判断时要考虑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品行、入境的经过、在留期间及其间的法律地位、构成强制遣返事由的事实、人道上的照顾必要性等,同时也要考虑国内外形势以及对日本非法滞留者的影响。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在留特别许可相关指南」把与日本人之间真诚且稳定的婚姻关系列为积极因素之一,把重大犯罪、使用伪造文件、假结婚等列为消极因素。从该厅公布的许可案例和不许可案例可以看到,即使有婚姻,如果存在非法入境的经过或刑罚记录,也有被不许可的例子;相反,仅是非法滞留、没有其他问题、同居和共同生活的事实清楚的案例,倾向于获得许可。也就是说,审查的对象不是「结婚」这个事实本身,而是婚姻的内容和本人的经历两方面。
在留特别许可在哪个程序中判断?
在强制遣返程序的最后阶段,由法务大臣(受权限委托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局长)判断。
程序依次为:入国警备官的违反调查(入管法第27条)、入国审查官的违反审查(同法第45条)、特别审理官的口头审理(同法第48条)、向法务大臣提出异议(同法第49条)。即使认定异议没有理由,法务大臣也可以特别许可在留(同法第50条)。2024年6月10日施行的修正案设立了在强制遣返令书签发之前申请在留特别许可的程序,不许可时会通知不许可的结论及理由。修正前完全交由法务大臣依职权判断,现在加上了申请和理由通知这一程序框架,因此就哪一项考虑情形提交了什么材料,在之后的诉讼中也具有意义。
| 阶段 | 负责人 | 本人、律师可以做的事 |
|---|---|---|
| 违反调查 | 入国警备官 | 核对供述笔录内容、确认翻译准确性、提交材料 |
| 违反审查 | 入国审查官 | 对强制遣返事由认定提出意见、请求口头审理 |
| 口头审理 | 特别审理官 | 代理人在场、证人(配偶)陈述、提交证据 |
| 提出异议、申请在留特别许可 | 法务大臣(地方局长) | 按各项考虑情形提交主张书面和材料 |
| 裁决、强制遣返令书 | 主任审查官 | 撤销诉讼(6个月内)、申请停止执行 |
婚姻的真实性如何审查?
通过材料与供述是否一致,审查交往经过、同居实情、生计状况、双方亲属是否知情、日常沟通方式等。
入管会分别询问本人和配偶,核对相识的时间地点、决定结婚的经过、日常生活的细节是否一致。除了住民票上的同居登记,还要求提交证明实际共同居住的照片、房租和水电费的支付记录、邻居或亲属的陈述。查获后或投案前夕的婚姻容易被怀疑是为了在留目的,必须按时间顺序证明在此之前交往一直持续。另外,为在留目的的假结婚可能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刑法第157条,公正证书原本不实记载等),那样的话不仅谈不上在留特别许可,还会面临强制遣返和拒绝登陆的问题。
非法入境或有刑罚记录会不利吗?
非法入境、使用伪造文件是严重的消极因素;刑罚记录视内容和时间,可能本身就构成强制遣返事由。
非法滞留(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2目)只是超过在留期限继续滞留这一事实,而非法入境(同条第1号)、使用他人名义的护照,则被评价为正面破坏出入境管理秩序,审查更为严格。关于刑罚记录,因违反毒品相关法律被判有罪的人,即使缓刑或罚金也属于强制遣返事由(同条第4号第8目);被判无期或超过1年的拘禁刑(全部缓刑的除外)也同样(同条第4号第9目)。持附表一在留资格在留的人因盗窃、诈骗、伤害等罪被判拘禁刑的,即使附带缓刑,也属于强制遣返事由(同条第4号之2)。符合这些情形时,即使有婚姻,获得许可的门槛也会很高。
应当准备哪些材料?
分四类准备:证明婚姻成立的公文书、证明交往和同居实情的材料、证明生计稳定的材料、证明本人品行和悔改的材料。
婚姻成立方面,除了日本的户籍誊本和婚姻届受理证明书,还要准备中国方面的结婚登记(结婚证)或证明此前未婚的文件,附公证和翻译。交往和同居方面,准备本人和配偶写的从相识到现在的经过陈述书、带日期的照片、聊天记录、租房合同、邮件。生计方面,提交配偶的课税证明书、源泉征收票、在职证明书、显示存款余额的材料。品行方面,纳税和社会保险的情况、对非法滞留经过的说明、悔改的内容、配偶亲属的请愿书都有帮助。有孩子的,出生登记、母子健康手册、就学材料也很重要。
主动投案和被查获有什么区别?
主动投案是指南中的积极因素;投案时必须决定选择以回国为前提的出境命令,还是选择请求在留的强制遣返程序。
怀着尽快出境的意愿主动投案、且满足一定条件的非法滞留者,可以不被收容,接受出境命令(入管法第24条之3)回国,此时的拒绝登陆期间为1年(同法第5条第1项第9号)。而被强制遣返的,拒绝登陆期间为5年(再次被遣返的为10年)。如果是日本人的配偶,先回国、取得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等拒绝登陆期间过后再来日本,也是现实的选择。不离开日本而请求在留特别许可的,要在强制遣返程序中申请,不许可时就会面临强制遣返的拒绝登陆期间,因此选哪条路必须结合夫妻双方的情况慎重决定。
被不许可会怎样?
会签发强制遣返令书,但裁决和令书的签发都是行政处分,可以提起撤销诉讼并申请停止执行。
认定异议没有理由的裁决和强制遣返令书签发处分,可以在知道处分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撤销诉讼(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条第2项、第14条第1项),并为避免被遣送申请停止执行(同法第25条)。有关出入境的处分不属于行政不服审查法的审查请求对象(同法第7条第1项第10号),所以争议手段是诉讼。诉讼中以法务大臣有较大裁量为前提,主张其遗漏了第50条的考虑情形、认定事实错误、与公布案例不均衡等,构成裁量权的逾越或滥用(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0条)。
中国籍人士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 中国方面的婚姻登记:只在日本提交婚姻届,中国方面可能没有婚姻登记。请尽早准备中国的户口簿、未婚证明或结婚证的公证和翻译。
- 翻译:口头审理和询问通过入管的翻译进行。交往经过等微妙的情节会因翻译方式而影响评价,事先与律师用中文整理好陈述书并提交是有效的做法。
- 孩子的国籍:与日本人所生的孩子取得日本国籍,但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中国方面如何处理需要另行确认。
- 回国的选择:以出境命令回国的拒绝登陆期间为1年,被强制遣返的为5年(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有1年以上拘禁刑前科的,属于没有期限规定的拒绝登陆事由(同项第4号),再来日本需要登陆特别许可(同法第12条)。
- 与刑事案件的关系:在留期间的犯罪记录、假结婚的嫌疑都可能发展为刑事案件,需要把刑事辩护和入管应对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
应当咨询律师的情形
- 非法滞留状态下与日本人结婚,拿不定主意是去投案还是回国后争取再来日本。
- 被查获或收容后才提交结婚登记,不知道如何证明婚姻的真实性。
- 以前被判过罚金或缓刑,想了解对在留特别许可的影响。
- 即将进行口头审理或提出异议,想整理主张书面和材料。
- 收到不许可的裁决,想考虑撤销诉讼和停止执行。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可用中文咨询(常驻专属翻译)。我们将入管案件与刑事辩护作为一个整体来处理;在外国人的刑事案件中,我们坚持要求律师在场陪同讯问(目前实际获准的情形极少)。本所办理的行政案件曾刊载于多种学术期刊并成为研究对象。
常见问题
只要和日本人结了婚,就能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吗
不是当然就能获得。与日本人的婚姻是有力的积极因素,但入管法第50条规定要综合考虑家庭关系、品行、入境经过、构成强制遣返事由的事实等情形。关键在于能否用材料证明婚姻的真实性和稳定性。
被查获之后才提交结婚登记,会不利吗
查获后的婚姻容易被怀疑是为了在留目的而结婚。需要用照片、聊天记录、亲属的陈述等,按时间顺序证明在查获之前就已经交往、同居。
去入管投案之前找律师有意义吗
投案时就必须决定:是接受出境命令(入管法第24条之3)回国,还是在强制遣返程序中申请在留特别许可。把方针和材料准备好再去投案,口头审理和提出异议时的主张才能前后一致。
被不许可之后,还有留在日本的办法吗
裁决和强制遣返令书可以提起撤销诉讼(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条第2项,起诉期限为知道处分之日起6个月)并申请停止执行(同法第25条)。另外,回国后取得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再来日本的路线,也要结合拒绝登陆期间一并考虑。
以前被判过罚金,有影响吗
罚金刑也可能在品行评价上成为消极因素。特别是违反毒品相关法律的,即使是罚金也属于强制遣返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8目),评价会更严格。需要准确掌握刑罚的内容和时间,再组织主张。
法律依据与出处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50条(在留特别许可。2024年6月10日施行的修正规定了申请程序、考虑情形、理由通知)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4条第1号、第4号第2目、第4号第8目、第4号第9目、第4号之2(强制遣返事由)、第24条之3(出境命令)、第27条(违反调查)、第45条(违反审查)、第48条(口头审理)、第49条(提出异议、裁决、强制遣返令书)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5条第1项第4号、第9号(拒绝登陆事由、拒绝登陆期间)、第12条(登陆特别许可)
- 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条第2项(撤销诉讼)、第14条第1项(起诉期限)、第25条(停止执行)、第30条(裁量处分的撤销)
- 行政不服审查法第7条第1项第10号(有关外国人出入境的处分不适用)
- 刑法第157条(公正证书原本不实记载等)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特别许可相关指南」、该厅公布的在留特别许可案例及不许可案例
相关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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