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加班费请求|技能实习、特定技能、工作签证人员如何追讨未付工资(劳动基准法第37条、时效3年)
2026/10/11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1日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加班费请求(残業代請求),是指对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劳动、休息日劳动、深夜劳动,雇主依法必须支付的加班工资(日本劳动基准法第37条)中尚未支付的部分进行追讨。无论持技能实习、特定技能、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哪种在留资格,只要在日本工作,都适用劳动基准法,都有权请求。
本文要点
- 对加班、休息日和深夜劳动,雇主必须按法定比例支付加班工资(劳动基准法第37条)。
- 工资必须全额支付(劳动基准法第24条),雇主不能擅自扣除,也不能未经同意减薪。
- 未付工资的请求权在当前阶段3年后因时效消灭(劳动基准法第115条、附则第143条),从最早的月份开始依次消失,必须尽快行动。
- 技能实习生同样适用劳动基准法和最低工资法,技能实习法以保护实习生为目的。
- 请求加班费本身不影响在留资格。因向劳动基准监督署申告而给予不利待遇是被禁止的(劳动基准法第104条)。
常见的具体情形
- 作为技能实习生工作的中国籍人士,每天加班到很晚,但加班时薪却按比正常时薪更低的标准计算。
- 持特定技能在餐饮店工作的人,被告知工资里已包含固定加班费,不管干多少小时工资都不变。
- 中资企业的员工被解释说,因为头衔是主任或店长,属于管理人员,没有加班费。
- 没有考勤卡,只在微信群里报到上下班,公司没有留下工作时间记录。
- 临回国前才发现工资没付够,以为回国后就无法请求而打算放弃。
什么情况下产生加班费?
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劳动基准法第32条)的劳动、法定休息日的劳动、深夜劳动,都会产生加班工资(劳动基准法第37条)。
雇主要让员工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工作,需要与员工代表签订协定并向劳动基准监督署备案(劳动基准法第36条),但即使有协定,也不能免除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没有协定就让员工加班,本身就违反劳动基准法,加班工资照样必须支付。加班费的计算方法是以基础时薪乘以法定加成比例,再乘以加班小时数。基础时薪除基本工资外还包括各种津贴,可以排除的津贴由法令限定。公司把时薪算低的情况并不少见,仅仅重新计算就可能让请求金额大幅增加。
技能实习生和特定技能人员也可以请求吗?
可以。技能实习生和特定技能人员都是日本法律上的劳动者,全面适用劳动基准法和最低工资法。
技能实习法(关于外国人技能实习的适当实施及技能实习生保护的法律)以技能实习生受劳动法令保护为前提,规定了实习实施单位和监理团体的义务。不支付加班费、时薪低于最低工资,既违反劳动基准法,也是技能实习法上的问题,可以向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申告或向监理团体投诉。对于特定技能人员,接收单位有义务支付与日本人同等以上的报酬,不付加班费会影响其作为接收单位的资格。以实习生或外国人为由压低工资,违反禁止基于国籍歧视待遇的规定(劳动基准法第3条)。
需要什么样的证据?
核心是能证明实际工作时间的记录,即使没有考勤卡,也可以用自己的记录和通讯记录来证明。
雇主有义务准确掌握员工的工作时间,并有义务保存工资台账、出勤簿等记录(劳动基准法第109条)。公司不肯提供考勤卡时,律师可以在诉讼或劳动审判中要求其公开,没有保留记录的不利后果由公司承担。在员工一方,微信、LINE上下班报告的发送时间、工作邮件的时间、店铺监控的时间、交通IC卡的进出站记录、手机的位置信息、笔记本上的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证据。劳动合同书、就业规则、工资单、工资规程则是计算请求金额所必需的。在职期间一点一点地保存这些材料,之后会产生很大差别。
| 公司常见的辩解 | 法律上的看法 |
|---|---|
| 已经支付了固定加班费 | 必须明确区分对应多少小时的加班,并且超出部分另行支付,否则不被认定有效 |
| 是管理人员所以没有加班费 | 是否属于劳动基准法第41条的管理监督者,不看头衔,而是根据权限、工作的自主性和待遇实质判断 |
| 公司没有要求加班 | 默许的加班,以及以无法完成的工作量为前提的加班,都被认定为工作时间 |
| 年薪制已包含加班费 | 年薪制下加班劳动同样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
必须在什么时候之前请求?
工资请求权在当前阶段3年后因时效消灭(劳动基准法第115条、附则第143条)。
时效按每个发薪日分别计算,咨询越晚,越早月份的部分就越先无法请求。以内容证明邮件等方式向公司通知请求的意思,可以在一定期间内阻止时效完成,因此律师通常先发出请求通知,同时固定证据和计算。
通过什么程序请求加班费?
有律师协商、向劳动基准监督署申告、劳动审判和诉讼几种途径,根据证据情况和公司态度选择。
协商是向公司发送受任通知和计算书,商谈支付的方式。向劳动基准监督署申告(劳动基准法第104条)是由监督署调查公司并要求纠正,并不是替本人追讨金钱的程序。劳动审判在地方法院进行,原则上在3次以内的期日内审结(劳动审判法第15条第2项),在加班费计算没有太大争议的案件中可以期待早期解决。在诉讼中,法院可以判令公司在未付金额的同等额度内另外支付附加金(劳动基准法第114条),这也促使公司在协商阶段解决。
请求加班费会影响在留资格吗?
请求加班费是劳动者的正当权利行使,本身不会在在留期限更新或变更时受到不利对待。
需要注意的是,请求可能导致与公司关系恶化,发展为解雇或中止技能实习。关于解雇另有文章解说,技能实习生更换实习单位受到限制,因此请求的时机需要与转籍的前景一并考虑。此外,如果曾超出在留资格允许的范围工作,这一事实被揭露后可能产生资格外活动(入管法第19条)的问题,请在请求前与律师一起理清情况。
中国籍人士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 回国后的请求:回国不会使请求权消失。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可以身在中国推进协商和劳动审判申请,需要本人到法院的场合有限。回国前准备好委托书和证据非常重要。
- 微信记录:上下班报告、排班通知、加班指示往往留在微信里,是有力的证据。请先截图保存,不要注销账号或因换手机丢失数据。
- 派遣机构和中介:技能实习的派遣机构或中介有时会说,去请求就会被遣返、会连累家人。技能实习法禁止对实习生的侵害人权行为,这类施压本身就可以举报。
- 语言:工资单和劳动合同书是日文的,有时与中文说明的内容不一致。以日文书面内容为准,请翻译后确认。
- 公司的反击:请求后,公司有时会说要向入管举报本人的资格外活动或经历不符。需要事先检查本人是否有过失,并以能同时应对刑事、入管问题的体制来推进。
应当咨询律师的情形
- 觉得加班时薪低于正常时薪,或低于最低工资时。
- 以固定加班费或管理人员为由,完全没有支付加班费时。
- 没有考勤卡,担心自己的记录能否证明时。
- 有回国或跳槽计划,想在此之前完成请求时。
- 因为提出请求而被暗示解雇或中止实习时。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可用中文咨询(常驻专属翻译)。劳动案件中,解雇或欠薪问题往往与在留资格问题同时推进,本所将劳动案件与出入国在留管理(入管)事务作为一体处理,受理全国范围的咨询。本所办理的行政案件曾刊载于多种学术期刊并成为研究对象。
常见问题
技能实习生也可以请求加班费吗?
可以。技能实习生是日本法律上的劳动者,全面适用劳动基准法和最低工资法。技能实习法以保护实习生为目的,不付工资也可以向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申告。
没有考勤卡,是不是没法请求?
不是。微信或LINE的发送时间、邮件、IC卡进出站记录、位置信息、笔记等都可以证明工作时间。没有记录工作时间的不利后果由公司承担。
可以请求几年前的加班费?
工资请求权在当前阶段3年后因时效消灭(劳动基准法第115条、附则第143条)。按发薪日从早到晚依次消失,所以要尽早发出请求通知。
请求加班费会对在留期限更新不利吗?
不会。这是正当的权利行使,入管审查中不会因此受到不利对待。但如果存在超出在留资格范围工作的事实,需要另行研究。
回中国以后还能请求吗?
可以。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可以身在中国推进协商或劳动审判申请。请在回国前准备好委托书和证据。
法律依据与出处
- 日本劳动基准法第3条(禁止基于国籍等的歧视待遇)、第24条(工资全额支付)、第32条(工作时间)、第36条(加班及休息日劳动)、第37条(加班、休息日及深夜的加成工资)
- 日本劳动基准法第41条(工作时间等规定的适用除外、管理监督者)、第104条(向监督机关申告)、第109条(记录的保存)、第114条(附加金)、第115条及附则第143条(工资请求权的消灭时效、当前阶段为3年)
- 日本最低工资法第4条(最低工资的效力)
- 关于外国人技能实习的适当实施及技能实习生保护的法律(技能实习法)
- 日本劳动审判法第15条第2项(原则上3次以内期日审结)
- 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第19条(活动范围)、第21条(在留期限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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