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在宅案件(不被逮捕的刑事案件)|日本警方传唤、讯问的流程与中国籍人士的注意事项(在留资格)
2026/10/11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1日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在宅案件(在宅事件),是指警方或检察官不逮捕、不羁押犯罪嫌疑人,本人在家中照常生活的同时接受侦查的刑事案件。因为没有被逮捕,很多人会把它看轻,但一旦被起诉并判决有罪,就和被羁押的案件一样留下前科,并影响在留资格。
本文要点
- 在宅案件如果最终被起诉并定罪,超过1年的拘禁刑(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9目),或者盗窃、伤害、诈骗等即使被判缓刑的拘禁刑(同条第4号之2),都构成强制遣返(退去强制)事由。
- 被逮捕时适用的48小时、24小时、10天(最多再延长10天)的时间限制(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205条、第208条)不适用于在宅案件,侦查往往拖得很长。
- 讯问前办案人员应当告知沉默权(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项),本人有权拒绝在笔录上签名盖章。
- 在宅案件同样可以委托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30条),可以在传唤前与律师商量、确保翻译,并向检察官提交意见书。
- 无正当理由不应传唤、突然搬家或出境等情形,会被视为有逃跑之虞,成为签发逮捕令(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理由。
常见的具体情形
- 在超市或药妆店被怀疑偷窃,当天在警察署做完笔录就被放回,但之后又被要求再去一趟。
- 骑自行车或开车发生事故造成对方受伤,以过失驾驶致伤(汽车驾驶致死伤处罚法第5条)的嫌疑在家接受侦查。
- 在居酒屋与人争执推搡致对方受伤,警方来电说对方已提交被害申告。
- 因为在二手交易平台或社交媒体上做转卖、代购,被怀疑诈骗或违反商标法,收到自愿到案的要求。
- 自己经营的公司被搜查,作为经营者因涉嫌助长非法就业(入管法第73条之2)被传唤到警察署。
在宅案件是什么样的案件?
在宅案件是指人身自由未受拘束、但已作为犯罪嫌疑人成为侦查对象的案件,并不意味着案件本身轻微。
日本的刑事案件分为通过逮捕、羁押限制人身自由后推进的身柄案件,和不限制人身自由推进的在宅案件。警方认为毁灭证据或逃跑的可能性较小时,不会逮捕,只在必要时传唤讯问。有的案件从一开始就是在宅,也有的案件是逮捕后羁押申请被驳回,或羁押期满释放后转为在宅。无论哪种情况,警方侦查结束后都会把案件移送检察官(刑事诉讼法第246条),由检察官决定是否起诉(刑事诉讼法第248条)。在宅状态下被起诉的,需要在开庭日到法院出庭受审。
在宅案件按怎样的流程推进?
依次为警方讯问、移送检察官、检察官讯问、作出处分(不起诉、简易命令、提起公诉),各个阶段都没有法律上的时间限制。
身柄案件中,逮捕后48小时内移送、移送后24小时内申请羁押、羁押原则10天最多再延长10天(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205条、第208条),因此到处分为止的进程大致可以预见。在宅案件则没有这些限制,警方几个月不联系、移送后很久才接到检察官通知的情况并不少见。以为没有联系就是结束了,是很危险的误解。处分是否已经作出,可以由辩护人向承办检察官查询确认。
| 阶段 | 内容 | 身柄案件的时间限制 | 在宅案件 |
|---|---|---|---|
| 警方讯问 | 传唤、制作供述笔录 | 逮捕后48小时内移送(刑事诉讼法第203条) | 无限制 |
| 移送 | 案卷和证据送交检察官 | 移送后24小时内申请羁押(刑事诉讼法第205条) | 无限制 |
| 检察官侦查 | 在检察厅讯问、补充侦查 | 羁押10天,最多再延长10天(刑事诉讼法第208条) | 无限制 |
| 处分 | 不起诉、申请简易命令、提起公诉 | 羁押期满前决定 | 直到追诉时效(刑事诉讼法第250条)届满 |
没被逮捕,是不是就意味着没事了?
不是。不被逮捕和不被起诉是两回事,在宅状态下被起诉并判决有罪的情况很常见。
逮捕是侦查手段而不是处罚。警方不逮捕,只是因为认为本人有固定住所、不会逃跑,是否起诉由检察官另行判断。在宅案件典型的结局有三种:①不起诉(起诉犹豫、嫌疑不足等),②通过简易命令(刑事诉讼法第461条)处以罚金,③提起公诉。②的罚金同样留下前科,在在留资格更新、变更和永住许可的审查中会作为品行问题被评价。③提起公诉的情况下,即使判缓刑,拘禁刑判决也可能构成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强制遣返事由。所以正因为是在宅,才更应利用起诉前的时间争取不起诉(与被害人和解、整理事实关系、向检察官提交意见书)。
警方或检察官的传唤必须去吗?
自愿到案的传唤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无正当理由不去,可能转为逮捕,因此原则上应与辩护人商量后协调日期到案。
在宅案件的讯问属于任意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97条第1项、第198条第1项),可以拒绝到案,到案后也可以随时离开。但多次无视传唤,警方可能以传唤不到、有逃跑之虞为由申请逮捕令。因工作或翻译安排无法配合日期时,不要直接拒绝,而应通过辩护人提出其他日期。接到传唤电话时,应确认是什么案件、是作为犯罪嫌疑人还是作为证人(参考人),不清楚的就原样转告律师。
在宅案件的讯问要注意什么?
在被告知沉默权后,对与事实不符的笔录不签名盖章,对翻译有疑问时要求中断,这两点最为重要。
讯问开始时,警察、检察官必须告知沉默权(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项)。供述笔录会被宣读,本人可以确认内容,有错误的可以要求更正,也可以拒绝签名盖章(同条第4项、第5项)。中国籍人士通常通过警方安排的翻译接受讯问,但翻译的准确度参差不齐。没听懂就回答是,这个回答就会作为日语笔录留下来。讯问前应与辩护人整理可能被问到的问题,避免形成不利笔录。
在宅案件的结果对在留资格有什么影响?
不起诉不构成强制遣返事由;罚金会在更新、永住审查中被考虑;拘禁刑(含缓刑)则可能构成强制遣返事由。
| 处分结果 | 前科 | 强制遣返事由(入管法第24条) | 对在留审查的影响 |
|---|---|---|---|
| 不起诉 | 无 | 不构成 | 原则无影响(可能被要求说明情况) |
| 简易命令(罚金) | 有 | 毒品案件构成第4号第8目,其他原则不构成 | 更新、变更、永住审查中作为品行问题考虑 |
| 拘禁刑(缓刑) | 有 | 附表一在留资格者因盗窃、伤害、诈骗等第4号之2所列罪名构成 | 更新不许可的可能性增大 |
| 超过1年的拘禁刑(实刑) | 有 | 构成第4号第9目 | 强制遣返,出境后拒绝登陆(第5条第1项第4号) |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规定,持有工作类、留学等附表一在留资格的人,因刑法上的盗窃、诈骗、伤害、非法侵入住宅等罪被判处拘禁刑的,即使缓刑也属于强制遣返对象。日本人配偶等、永住者等附表二的在留资格不适用第4号之2,但同样适用第4号第9目(超过1年的实刑)。在宅案件阶段的目标首先是不起诉,其次是罚金,避免被提起公诉,这直接关系到能否保住在留资格。
在宅案件进行中可以回中国吗?
法律上并不禁止出境,但侦查期间出境可能被认定为逃跑,回国后若签发逮捕令,再入境时可能在机场被逮捕,所以应事先通过辩护人向检察官确认。
在宅案件不会没收护照,物理上可以出境。但不打招呼就出境,侦查机关可能视为逃跑而申请逮捕令,再入境时在机场执行。因亲属生病、婚丧嫁娶需要回国时,应由辩护人联系承办检察官,告知回国期间和联系方式后再出境,这样比较安全。另外,在留期限在侦查期间届满的,更新申请时如何说明案件情况需要事先研究。虚假申报会成为在留资格被取消(入管法第22条之4)的原因。
中国籍人士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留期间更新:更新时间可能落在侦查期间。入管局可能通过警方通报或申请书记载掌握案件情况,根据处分的预期,有时只给较短的在留期间,或者在处分作出前暂缓审查。
- 翻译与语言:讯问时的翻译由警方安排,而与辩护人商量时可以使用律师事务所的翻译。与身柄案件的会见(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项)不同,在宅案件可以不受时间、地点限制地与辩护人商量。
- 家人和工作单位:在宅案件原则上不会通知本人以外的人,但怀疑公司参与的案件,侦查可能波及工作单位。
- 与中国亲友的联系:用微信联系本身没有问题,但把案情写给相关人员,可能被怀疑串供或毁灭证据。
- 拒绝登陆:被判处1年以上拘禁刑的,出境后再想入境日本时,属于拒绝登陆(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4号)的对象。
应当咨询律师的情形
- 接到警方传唤电话,不知道是什么案件,或被要求不带翻译直接谈话时。
- 有被害人的案件(偷窃、伤害、交通事故、诈骗),想通过和解争取不起诉时。
- 在留期限更新或永住申请的时间与侦查重叠时。
- 有回国或出差计划,拿不准能否出境时。
- 已经在笔录上签了名,但觉得内容与事实不符时。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可用中文咨询(常驻专属翻译)。对于外国人的刑事案件,本所坚持要求辩护人在场陪同讯问,虽然目前实际获准的情况极少,但在讯问前与办案人员协商,可以落实翻译、确认讯问范围,对不当讯问起到牵制作用。本所将刑事辩护与出入国在留管理(入管)事务作为一体处理,刑事案件中有取得无罪判决(部分无罪)的实绩。
常见问题
在宅案件要多久才能结束?
没有法律上的期限,拖几个月以上并不少见。进展情况和处分的预期,可以由辩护人向承办检察官查询确认。
在宅案件有必要请律师吗?
有必要。在宅案件最大的优势是起诉前有时间通过和解和意见书争取不起诉,一旦不起诉,既不留前科,也不产生强制遣返事由。
警方说只是作为证人(参考人)叫我去,可以放心吗?
证人也可能因为供述内容转为犯罪嫌疑人。证人同样可以拒绝到案和拒绝陈述(刑事诉讼法第223条),也可以拒绝在笔录上签名盖章。
在宅案件被处罚金,还能更新在留资格吗?
除毒品案件(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8目)外,罚金不构成强制遣返事由,但在更新和永住审查中会作为品行问题考虑,需要准备情况说明和防止再犯的材料。
讯问时律师可以陪同吗?
目前获准陪同的情况极少。即便如此,本所仍会提出陪同要求,并在讯问前与办案人员协商,确认翻译安排和讯问范围。
法律依据与出处
-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97条第1项、第198条(任意侦查、讯问、沉默权告知、笔录签名盖章)
-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99条(逮捕令)、第203条、第205条、第208条(身柄案件的时间限制)
-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证人讯问)、第246条(移送)、第248条(起诉便宜主义)、第250条(追诉时效)、第461条(简易程序)
-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0条(辩护人的委托)、第39条第1项(会见交通)
- 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8目、第9目、第4号之2(强制遣返事由)、第5条第1项第4号(拒绝登陆)、第22条之4(在留资格的取消)、第73条之2(助长非法就业)
- 汽车驾驶致死伤处罚法第5条(过失驾驶致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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