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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被逮捕后如何尽早释放|驳回羁押请求(勾留請求却下)・准抗告・期满前释放・保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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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被逮捕后如何尽早释放|驳回羁押请求(勾留請求却下)・准抗告・期满前释放・保释

在日本被逮捕后如何尽早释放|驳回羁押请求(勾留請求却下)・准抗告・期满前释放・保释

2026/10/16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6日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被逮捕的人能否尽早获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在法官作出羁押(勾留)决定前的短短几天里,律师能否用材料证明既无羁押理由、也无羁押必要。即使已被羁押,仍可通过准抗告(準抗告)、撤销羁押(勾留取消し)、和解成立后的期满前释放以及起诉后的保释(保釈)争取释放。

本文要点

  • 警察须在逮捕后48小时内、检察官须在其后24小时内(逮捕后72小时内)决定移送、请求羁押或释放(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1款、第205条)。
  • 防止被羁押的关键,是在法官判断之前提交意见书、身份担保书(身元引受書)以及住所和工作的证明材料。
  • 羁押决定作出后,仍可依刑事诉讼法第429条第1款第2项提出准抗告,获准即可释放。
  • 和解(示談)一旦成立应立即报告检察官,有可能在羁押期满前获释。
  • 外国人案件中,羁押时间越长,对工作和在留的影响越大,需要尽早带翻译会见并准备材料。

被逮捕后,什么时候有机会被释放?

在警察移送前、检察官请求羁押前、法官审查羁押时、准抗告、羁押期间、作出处分时以及起诉后的保释等各个阶段,都有释放的机会。

被逮捕后,警察须在48小时内决定是将案件和人移送检察官,还是释放(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1款)。检察官收到后须在24小时内、且在逮捕后72小时内,决定是向法官请求羁押(勾留請求)还是释放(同法第205条第1款、第2款)。

法官收到羁押请求后,审查是否存在住所不定、有毁灭证据之虞、有逃亡之虞中的任一情形,以及是否有羁押的必要(同法第207条第1款、第60条第1款)。羁押期间原则上为10天,有不得已的事由时最多可再延长10天(同法第208条)。

也就是说,从逮捕到决定起诉或不起诉,人身拘束最长可能超过20天,但在这期间有多个可以争取释放的节点。下表按阶段加以整理。

阶段释放方式主要依据律师的主要工作
移送前(逮捕后48小时内)警察不移送而释放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1款对不当逮捕提出抗议,提出担保
请求羁押前(移送后24小时内)检察官不请求羁押而释放同法第205条第1款、第2款向检察官提交意见书和材料
驳回羁押请求(勾留請求却下)法官不准羁押而释放同法第207条第1款、第60条第1款向法官提交意见书,申请面谈
准抗告获准羁押裁定被撤销而释放同法第429条第1款第2项提交准抗告申请书
撤销羁押(勾留取消し)羁押理由或必要消失而释放同法第87条以和解成立等情况变化为由提出请求
处分保留・不起诉(不起訴)期满前或期满时释放同法第208条、第248条报告和解成立,提交要求不起诉的意见书
起诉后保释(保釈)同法第89条、第90条申请保释,准备担保人和保释金

为了不被羁押,律师会做什么?

核心工作是在检察官请求羁押之前或法官作出判断之前,提交说明既无羁押理由、也无羁押必要的意见书和证明材料。

羁押的判断在逮捕后几天内就会作出,法官通常在收到请求的当天就作出决定,因此材料必须在判断之前送到才有意义。接受委托后,律师会先去会见当事人了解情况,同时联系家属和工作单位收集材料。

意见书会具体写明:没有毁灭证据之虞(例如证据已被扣押、当事人没有影响相关人员的条件),没有逃亡之虞(例如有固定住所和工作、与家人同住)。同时也会说明,一旦被羁押就会失去工作、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等不利后果,以此否定羁押的必要性。

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如果和解已经成立或正在顺利推进,就更容易说明不存在向被害人施压、歪曲证据的危险。也有在极短时间内谈成和解的案例(见下文E案例)。

否认犯罪的案件(否認事件)同样有防止羁押的余地。羁押以有相当理由怀疑其犯罪为前提,因此律师可以具体指出证据不足、嫌疑事实无法证明,请求驳回羁押(见下文D案例)。

  • 致检察官、法官的意见书
  • 家属或单位上司出具的身份担保书(身元引受書)
  • 住所证明(租房合同、住民票等)
  • 工作证明(在职证明、工资单等)
  • 和解书(示談書)、道歉信、赔偿记录

已经被羁押,还能争取释放吗?

可以。对羁押裁定可以提出准抗告(刑事诉讼法第429条第1款第2项),获准后羁押被撤销,当事人即可释放。

准抗告是由作出羁押决定的法官以外的其他法官,重新审查羁押理由和必要性的程序。最初审查时未被考虑的情况,以及羁押决定后新出现的情况(如和解成立、找到担保人),都可以提出。对延长羁押的决定也可以提出准抗告。

律师会逐条指出羁押状上所写理由中,哪些没有具体证据支持。如果只是笼统地认定有毁灭证据之虞,就要追问:能对哪份证据、向谁、以何种方式毁灭?并用材料证明不存在现实的可能性。

此外,羁押理由或必要消失时,可以请求撤销羁押(同法第87条)。也可以利用羁押理由开示程序(宪法第34条),要求法院在公开法庭上说明羁押理由,确认其判断依据。

有可能不等羁押期满就被释放吗?

有可能。如果因和解成立等原因,检察官认为已无继续羁押的必要,就可能在期满前释放。

羁押期间只是上限,检察官在期间中途也可以释放嫌疑人。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一旦和解成立、被害人表示不希望追究(宥恕),律师会立即把和解书送交检察官,并提出释放和不起诉的意见。报告晚一天,人就要多关一天。

和解书中除了道歉、支付和解金、宥恕并请求不起诉之外,还会根据案件性质加入保密条款和禁止接触条款。对被害人来说,在对方仍被羁押期间了结关系、并让对方承诺今后不再接触,也有实际好处。律师会耐心说明这一点来推进谈判(见下文H案例)。

即使和解没有谈成,或者是没有被害人的案件,律师也会根据侦查进展和证据情况,提出已无继续羁押必要的意见。也有在期满时仍未决定起诉与否,以处分保留的方式释放、之后在不羁押状态下继续侦查的情况。

一般几点释放?需要有人来接或担保人吗?

释放时间因案件和手续进展而不同,没有固定时间。最好事先和律师商量好家属接人和担保人的安排。

即使羁押请求被驳回,法院作出判断后,还要在检察厅或警察署办理手续、领回随身物品才能出来,因此从判断到实际出来需要一段时间。释放地点也可能是法院、检察厅或警察署,视情况而定。律师会在判断作出后立即联系家属,告知接人安排。

担保人(身元引受人)并不是释放的法定条件。但在羁押和保释的判断中,有人监督当事人生活、保证其按传唤到场,会被视为有利情况。除家属外,单位上司等也可以担任担保人。担保书中会写明保证当事人到场、不让其接触被害人和相关人员等内容。

释放并不等于案件结束。多数情况下侦查会在不羁押的状态下继续进行,因此应诚实配合传唤,并事先与律师商量如何应对讯问,这关系到之后能否获得不起诉。

被禁止会见(接見等禁止)时该怎么办?

即使被禁止会见,律师仍可自由会见当事人(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并可通过准抗告对禁止决定或羁押本身提出异议。

一旦被禁止会见,家属和朋友都无法探视或通信。这种措施多见于有共犯的案件和否认犯罪的案件,对本人和家属的精神负担都很大。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仍可在无人在场的情况下会见当事人,并转达与案情无关的家人近况等。同时,律师会申请全部或部分解除禁止(例如只允许家属探视),提出准抗告或解除申请。

不仅是解除会见禁止,律师也可以通过准抗告直接争取释放。曾有税理士在税务调查中因妨害执行公务被捕,经准抗告获得释放的案例(见下文K案例)。

外国人被逮捕时,释放与在留有什么关系?

羁押时间越长,对工作和在留手续的影响越大,所以外国人案件尤其需要尽早争取释放。

被羁押期间既不能工作,也无法办理在留期间更新等手续,一旦失去工作,在留的基础本身就会动摇。最终处分结果也可能影响在留资格。因此律师会在第一次会见时让当事人正确了解对在留的影响,再据此制定方针。

不能仅因外国国籍就认定有逃亡之虞。要让法官接受这一点,比日本人案件更需要具体准备住所、工作单位、在日家庭关系等材料。此外,向法院说明侦查机关不了解的本国习惯或刚来日本时的生活情况,有时会改变对嫌疑事实的看法(见下文D案例)。

本所有中文专职翻译和中国律师在职,会陪同会见。我们可到日本全国各地的警察署出差会见。外国人案件中,我们还会积极要求律师在场陪同讯问(取調べ立会い)。目前获准的情况几乎没有,但在讯问前与警察协商、加以牵制,已有很多促成有利处分的例子。

松村大介律师的成功案例

因盗窃(万引き)被捕,深夜会见后次日上午驳回羁押请求(E案例)

外籍委托人因在商店盗窃被捕,检察官已请求羁押,法院可能在午后作出判断。我们在深夜接受委托,当晚即去会见,并在天亮前完成了与被害方的和解谈判。上午11点左右向法院提交要求释放的意见书,11点30分左右法院驳回羁押请求,委托人获释。之后获得不起诉。

暴力嫌疑,到案后即被捕,驳回羁押后不起诉(D案例)

委托人对暴力事件毫不知情,却被要求到案,到案后随即被捕。唯一的证据是现场留下的手机号码与委托人名下号码一致。我们向法院说明,刚来日本的外国人之间有互相借用手机号码的习惯,主张嫌疑事实未能证明。结果羁押请求被驳回,委托人获释,此后未再被讯问,最终不起诉。

涉嫌骗取持续化给付金,抗议不当逮捕后获释(C案例)

委托人一贯主张自己是被第三者强迫申请的,没有犯罪认识。我们就如何应对讯问提供建议。委托人一直表示愿意自愿到案,却突然被捕。我们立即以不当逮捕提出抗议,使其获释。之后在检察官讯问中也坚持一贯的主张,最终不起诉。

监禁嫌疑被羁押,报告和解成立后期满前获释(H案例)

委托人与对方说法不一,若羁押期满恐将被起诉。我们作为自费委托的律师接手后,立即提交律师选任书,多次会见,把在羁押期间内达成和解放在首位。在坚持应主张之处的同时,向被害方说明在羁押期间了结关系对其同样有利,并与家属联系准备和解金。双方签署了写明道歉与支付和解金、宥恕并请求不起诉、保密与禁止接触、今后不再介入纠纷起因等内容的和解书,我们随即报告检察官。委托人未等羁押期满即获释,并获得不起诉。

税理士因妨害执行公务被捕,经准抗告获释(K案例)

一名税理士在税务调查中因妨害执行公务被捕,我们提出准抗告使其获释。对于被扣押的手机,我们向最高法院提出特别抗告请求返还,并展开宪法论证,在案件审理期间检察官主动返还了手机。

更多案例请参阅成功案例一览(日语)。

遇到以下情况,请尽早咨询律师

  • 家人被逮捕,希望在检察官请求羁押前就开始争取释放
  • 被要求自愿到案,担心一去就会被逮捕
  • 已经被羁押,想知道能否通过准抗告争取释放
  • 希望与被害人和解,争取期满前释放和不起诉
  • 被禁止会见,家人无法探视也无法通信
  • 外籍家人被捕,需要带中文翻译去会见

常见问题

被羁押后要多少天才能释放?

羁押原则上10天,延长后最多再加10天(刑事诉讼法第208条)。但这是上限,如果准抗告获准,或因和解成立等原因检察官认为已无羁押必要,也可能在期间中途释放。

释放一定需要担保人吗?

法律上不是必要条件。但在羁押和保释的判断中,有人监督当事人、保证其按传唤到场是有利因素。一般由家属或单位上司写担保书,由律师连同意见书一并提交。

从逮捕到释放的流程是怎样的?

警察在48小时内决定移送或释放,检察官在24小时内(逮捕后72小时内)决定请求羁押或释放。有羁押请求时由法官决定是否羁押,被驳回即释放。即使被羁押,仍有准抗告、撤销羁押、期满前释放和起诉后保释等机会。

尽早释放的条件是什么?

不存在羁押理由(住所不定、有毁灭证据之虞、有逃亡之虞),或没有羁押必要(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款)。用材料具体证明有固定住所和工作、有担保人、和解已成立等,是争取释放的方法。结果因案而异,无法保证。

家人被捕后,什么时候联系律师?

越早越好,得知被捕时就请联系。羁押判断在逮捕后几天内作出,意见书和材料必须在此之前送达。本所除电话外,也通过微信(WeChat)ID matsumura1119 受理咨询。

释放后案件就结束了吗?

没有结束。释放只是解除人身拘束,多数情况下侦查会在不羁押状态下继续。是否起诉取决于之后的侦查和检察官的判断,因此释放后仍要认真应对讯问,继续推进和解。

法律依据与出处

  • 日本国宪法第34条(告知拘留・拘禁理由,在公开法庭开示拘禁理由)
  • 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与律师的会见交通)
  •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款(羁押理由)
  • 刑事诉讼法第87条(撤销羁押)
  •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90条(保释)
  • 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1款(司法警察的移送与释放)
  •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1款、第2款(检察官的羁押请求与释放)
  • 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受理羁押请求的法官)
  • 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羁押期间与延长)
  • 刑事诉讼法第248条(起诉便宜主义)
  • 刑事诉讼法第429条第1款第2项(对羁押裁判的准抗告)

相关解说

咨询与联系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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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前往日本全国的警察署会见。可用中文咨询(常驻专属翻译,并有中国律师在所)。
电话:050-7587-4639
微信(WeChat)ID:matsumura1119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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