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成和解(示談)就能不起诉吗?|示谈与不起诉的区别、被拒绝时怎么办、赎罪捐款(贖罪寄付)
2026/10/16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6日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示谈(示談)是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不起诉(不起訴)则是检察官作出的不提起公诉的处分。示谈是检察官决定暂缓起诉(起訴猶予)时的重要情节,但达成示谈后仍可能被起诉;反过来,即使被害人拒绝示谈,争取不起诉的途径依然存在。
本文要点
- 示谈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起诉是检察官的处分,两者性质不同。
- 示谈作为《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的“犯罪后的情况”被考虑;亲告罪(親告罪)中,在提起公诉前撤回告诉,就不会被起诉。
- 示谈书一般包括道歉、示谈金、宽恕(宥恕)、不要求处罚、撤回被害申报(被害届)和告诉、禁止接触、保密等条款。
- 即使被拒绝,也有通过持续道歉交涉、赎罪捐款(贖罪寄付)和法律主张获得不起诉的实例。
- 否认案件(否認事件)中,也可以在坚持必要主张的同时达成示谈。
什么是示谈(示談)?与不起诉有什么不同?
示谈是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协议,不起诉是检察官决定不将案件交付审判的处分,示谈是争取不起诉的手段之一。
示谈是指刑事案件的加害人(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协商,就道歉、支付示谈金等事项达成协议。在民法上属于和解合同的一种,目的是弥补损害、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不起诉则是检察官决定不提起公诉的处分,主要分为“嫌疑不存在(嫌疑なし)”“嫌疑不充分(嫌疑不十分)”“暂缓起诉(起訴猶予)”三类。与示谈直接相关的是暂缓起诉,即虽有犯罪嫌疑,但综合各种情节后决定不起诉。
示谈本身并不能直接终结刑事案件,作出处分的始终是检察官。示谈达成后,律师会及时向检察官报告并出示示谈书,通过意见书等方式说明应当不起诉的理由。
| 项目 | 示谈(示談) | 不起诉(不起訴) |
|---|---|---|
| 性质 | 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和解) | 检察官的处分 |
| 由谁决定 | 加害人与被害人 | 检察官 |
| 主要内容 | 道歉、示谈金、宽恕、撤回被害申报或告诉等 | 不提起公诉(嫌疑不存在、嫌疑不充分、暂缓起诉) |
| 对刑事程序的影响 | 成为处分和量刑的考虑情节 | 不开庭审判,不留前科 |
| 时间 | 逮捕前、羁押(勾留)中、起诉后均可 | 在起诉前侦查的最后阶段决定 |
达成示谈对处分有什么影响?
示谈是检察官判断是否暂缓起诉的重要情节;在亲告罪中,撤回告诉后检察官便不能起诉。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根据犯罪人的性格、年龄及境遇、犯罪的轻重及情节以及犯罪后的情况,认为没有必要追诉时,可以不提起公诉。向被害人道歉、赔偿损失、被害人表示不希望处罚,都属于“犯罪后的情况”。
亲告罪(没有告诉就不能起诉的罪)中,如果通过示谈让被害人撤回告诉,检察官就无法起诉。但根据第237条第1项,告诉只能在提起公诉之前撤回,起诉后再撤回也无法终止审判,因此亲告罪尤其需要在起诉前达成示谈。
在被羁押的案件中,示谈也会影响释放。羁押以第60条第1项规定的毁灭证据之虞、逃跑之虞等为理由,示谈达成、与被害人的关系得到了结后,更容易主张已不存在对被害人施加影响的危险。下文案例中,就有在检察官请求羁押阶段达成示谈,最终羁押请求被驳回而获释的情况。
从逮捕到决定是否起诉,有逮捕后的时间限制(第203条第1项、第205条)和羁押期限(第208条,原则10天,有不得已事由时最多再延长10天),示谈交涉必须在这段时间内推进。起诉后达成的示谈,也会作为量刑情节被考虑。
为什么达成示谈也可能被起诉?
示谈只是决定处分的情节之一,案件较重、手段恶劣或有前科前历时,即使达成示谈也可能被起诉。
暂缓起诉是综合第248条所列各项情节作出的判断,示谈属于其中的“犯罪后的情况”。其他情节较重时,仅凭示谈未必能获得暂缓起诉。一般来说,存在以下情况时,即使达成示谈仍有被起诉的可能。
反过来,没有达成示谈也不意味着一定会被起诉。细致收集示谈以外的有利情节,并向检察官说明案件在法律上的问题,仍有获得不起诉的空间。
- 损害较大、手段恶劣等犯罪内容较重时
- 有同类前科、前历,被认为有再犯可能时
- 属于有组织犯罪或社会影响较大,被认为有处罚必要时
- 被害人有多名,只与部分被害人达成示谈时
- 示谈内容不足以弥补损害,或未获得被害人的宽恕时
示谈书(示談書)应写哪些条款?
除道歉和支付示谈金外,还应根据案件写入宽恕、不要求处罚、撤回被害申报或告诉、禁止接触、保密等条款。
示谈书要提交给检察官或法院,作为处分和量刑的判断材料。它不只是付款记录,还应让人看出被害人在多大程度上原谅了加害人、今后双方关系如何处理。主要条款如下。
示谈金没有统一的标准,取决于损害金额、损害的内容和程度、被害人的处罚意愿等。照搬网上的金额去谈,反而可能伤害被害人的感情。律师会在了解损害实情和被害人意向后,结合委托人能够准备的金额进行调整。
宽恕和不要求处罚的条款,必须在被害人同意的前提下才能写入。只约定支付金钱的协议与获得宽恕的示谈,对处分的影响可能不同。
| 条款 | 内容 | 意义与注意点 |
|---|---|---|
| 道歉 | 加害人向被害人道歉,被害人接受 | 表明反省态度的基本条款 |
| 支付示谈金 | 约定金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 明确已赔偿损失 |
| 宽恕(宥恕) | 被害人原谅加害人 | 处分判断中特别受重视 |
| 不要求处罚 | 被害人不希望追究刑事责任、请求从宽处理 | 直接向检察官传达被害人的意思 |
| 撤回被害申报、告诉 | 撤回已提交的被害届或告诉 | 亲告罪在起诉前撤回告诉即不会被起诉 |
| 禁止接触 | 加害人今后不联系、不接近被害人 | 消除被害人的不安,便于其接受示谈 |
| 保密 | 不向第三方透露案件及示谈内容 | 保护双方隐私 |
| 清结条款 | 确认除示谈书约定外双方无其他债权债务 | 防止日后发生民事纠纷 |
不知道被害人的联系方式,怎样才能示谈?
一般由律师通过警察或检察官征询被害人意见,在被害人同意后,仅向律师提供联系方式。
被害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通常不会告知加害人本人或家属。希望示谈时,由律师向负责的警察或检察官表达示谈意向,请其询问被害人是否同意把联系方式告诉律师。被害人同意后,律师直接联系,从转达歉意开始交涉。
请不要由本人或家属直接联系被害人。这不仅会让被害人感到恐惧和不快,还可能被视为企图影响其陈述,成为以毁灭证据之虞为由羁押的理由。
被害人是商店或公司时,有时公司方针就是不接受示谈。即便如此,持续向负责人表达歉意,对方的态度也可能发生变化。
被害人拒绝示谈怎么办?
被拒绝并不意味着结束,可以通过坚持道歉和交涉、以赎罪捐款表达反省、充分提出法律主张来争取不起诉。
被害人没有接受示谈的义务,拒绝的理由也各不相同。隔一段时间再次表达诚意,或更换律师、改变交涉方式,都有可能促成示谈。下文案例中,前任律师时被害店铺拒绝示谈,我们坚持道歉和交涉,最终达成示谈,店铺撤回了被害申报。
实在无法示谈时,可以考虑赎罪捐款(贖罪寄付),即向律师协会等捐款,在无法直接向被害人赔偿的情况下,把反省之意落到实处。捐款后向检察官提交证明文件,请其在处分时予以考虑。
同时,还要检讨案件本身在法律上是否存在问题。以委托人承认的事实为基础,补充性地争议犯罪是否成立,或主张处分给委托人带来的不利益之大,都可以成为替代示谈的不起诉材料。对外国籍人士而言,处分对在留资格的影响也是重要情节。外国人示谈的问题,请参阅相关文章。
否认案件(否認事件)也能示谈吗?
可以,但需要在示谈书措辞层面仔细设计,兼顾有争议的部分与道歉、解决纠纷的部分。
与被害人说法不一致的案件中,很多人担心示谈就等于认罪。其实示谈是解决当事人纠纷的协议,即使双方对经过的认识不完全一致,也可以达成。
例如,可以把所付款项定位为“解决金”,以了结纠纷、今后不再接触为重点拟定示谈书。下文监禁案例中,我们在坚持必要主张的同时,向被害人说明在羁押期间了结关系对其也有利,在羁押期限内达成了示谈。
是否在否认的情况下推进示谈,需要根据证据情况、羁押前景和委托人的意愿判断。示谈书的措辞可能影响后续程序,请务必与律师充分商量。
松村大介律师的成功案例
盗窃商品被捕,深夜会见后天亮前达成示谈,羁押请求被驳回、不起诉
外国籍委托人因盗窃商品(万引き)被捕,检察官提出羁押请求,法院可能在午后作出决定。委托在深夜,我们当夜会见,并在天亮前完成示谈交涉。上午11点左右提交要求释放的意见书,上午11点30分左右法院驳回羁押请求,委托人获释,之后被决定不起诉。
前任律师时遭拒的便利店盗窃案,坚持交涉达成示谈、不起诉
委托人涉嫌在便利店盗窃,因家庭原因无法承受长时间审讯,却持续遭受高压式审讯。前任律师时被害店铺拒绝示谈,委托人更换律师后由我们接手。我们强烈抗议违法、不当的审讯,同时坚持向被害店铺道歉并交涉,最终达成示谈,店铺撤回被害申报,委托人被决定不起诉。
示谈被拒的盗窃商品案,以赎罪捐款和法律主张获得不起诉、保住在留资格
中国留学生涉嫌在杂货店盗窃约3万日元的商品被捕,过去也有盗窃商品的记录。国选律师提出的示谈因公司方针被拒,检察官暗示将处以罚金。我们在处分前夕受托,再次提出示谈仍被拒绝。于是以委托人承认的事实为基础,同时在法律上补充性地争议犯罪是否成立,并引用应在量刑上考虑对在留资格不利影响的判例,又将相当于罚金的金额向律师协会进行赎罪捐款,主张委托人已受到社会制裁。最终获得不起诉,在留资格得以维持。
说法不一的监禁案,羁押期内达成示谈,期满前获释、不起诉
委托人涉嫌监禁被逮捕、羁押,与对方说法不一,羁押期满就有被起诉的危险。我们作为私选律师受托,立即提交辩护人选任书并多次会见,把在羁押期内达成示谈作为首要任务。在坚持必要主张的同时,向被害人说明在羁押期间了结关系对其也有利,并与家属联系准备示谈金。示谈书写明道歉和支付解决金、宽恕及请求不起诉,并设有保密、禁止接触条款以及今后不再介入纠纷起因的条款。立即向检察官报告后,委托人未等羁押期满即获释放,并被决定不起诉。
更多案例请参阅成功案例一览(日语)。
以下情况请咨询律师
- 家人被捕,希望在羁押期内与被害人达成示谈
- 不知道被害人的联系方式,无法道歉
- 前任律师或国选律师提出的示谈被拒绝
- 检察官暗示将处以罚金或起诉
- 与被害人说法不一,但希望尽早了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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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示谈与不起诉有什么区别?
示谈是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协议,不起诉是检察官不提起公诉的处分。示谈是检察官判断是否暂缓起诉时的重要情节。
达成示谈后还会被起诉吗?
有可能。暂缓起诉要综合犯罪轻重、情节、前科前历等判断,损害较大、手段恶劣或有同类前科时,即使达成示谈也可能被起诉。
示谈被拒绝就会被起诉吗?
不会仅因被拒绝就决定起诉。通过持续道歉交涉、赎罪捐款、主张案件的法律问题等,也有未达成示谈仍获不起诉的实例。
否认案件也能示谈吗?
可以。示谈是解决纠纷的协议,双方对事实的认识不必完全一致。但示谈书措辞会影响后续程序,需要谨慎确定。
不起诉会留下前科吗?
不起诉不构成前科,但接受过侦查的记录(前歴)会保留在侦查机关。
示谈金一般是多少?
没有统一标准,取决于损害金额、损害内容和程度、被害人的处罚意愿等,由律师在了解被害人意向后进行调整。
法律依据与出处
- 刑事诉讼法第248条(起诉便宜主义・暂缓起诉)
- 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1项(告诉只能在提起公诉前撤回)
-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项(羁押理由)
- 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1项・第205条(逮捕后的时间限制)
- 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羁押期限)
- 事件事务规程(不起诉的分类:嫌疑不存在・嫌疑不充分・暂缓起诉)
相关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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