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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示談)就能不起诉吗?|示谈与不起诉的区别、被拒绝时怎么办、赎罪捐款(贖罪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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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示談)就能不起诉吗?|示谈与不起诉的区别、被拒绝时怎么办、赎罪捐款(贖罪寄付)

达成和解(示談)就能不起诉吗?|示谈与不起诉的区别、被拒绝时怎么办、赎罪捐款(贖罪寄付)

2026/10/16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6日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示谈(示談)是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不起诉(不起訴)则是检察官作出的不提起公诉的处分。示谈是检察官决定暂缓起诉(起訴猶予)时的重要情节,但达成示谈后仍可能被起诉;反过来,即使被害人拒绝示谈,争取不起诉的途径依然存在。

本文要点

  • 示谈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起诉是检察官的处分,两者性质不同。
  • 示谈作为《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的“犯罪后的情况”被考虑;亲告罪(親告罪)中,在提起公诉前撤回告诉,就不会被起诉。
  • 示谈书一般包括道歉、示谈金、宽恕(宥恕)、不要求处罚、撤回被害申报(被害届)和告诉、禁止接触、保密等条款。
  • 即使被拒绝,也有通过持续道歉交涉、赎罪捐款(贖罪寄付)和法律主张获得不起诉的实例。
  • 否认案件(否認事件)中,也可以在坚持必要主张的同时达成示谈。

什么是示谈(示談)?与不起诉有什么不同?

示谈是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协议,不起诉是检察官决定不将案件交付审判的处分,示谈是争取不起诉的手段之一。

示谈是指刑事案件的加害人(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协商,就道歉、支付示谈金等事项达成协议。在民法上属于和解合同的一种,目的是弥补损害、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不起诉则是检察官决定不提起公诉的处分,主要分为“嫌疑不存在(嫌疑なし)”“嫌疑不充分(嫌疑不十分)”“暂缓起诉(起訴猶予)”三类。与示谈直接相关的是暂缓起诉,即虽有犯罪嫌疑,但综合各种情节后决定不起诉。

示谈本身并不能直接终结刑事案件,作出处分的始终是检察官。示谈达成后,律师会及时向检察官报告并出示示谈书,通过意见书等方式说明应当不起诉的理由。

项目示谈(示談)不起诉(不起訴)
性质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和解)检察官的处分
由谁决定加害人与被害人检察官
主要内容道歉、示谈金、宽恕、撤回被害申报或告诉等不提起公诉(嫌疑不存在、嫌疑不充分、暂缓起诉)
对刑事程序的影响成为处分和量刑的考虑情节不开庭审判,不留前科
时间逮捕前、羁押(勾留)中、起诉后均可在起诉前侦查的最后阶段决定

达成示谈对处分有什么影响?

示谈是检察官判断是否暂缓起诉的重要情节;在亲告罪中,撤回告诉后检察官便不能起诉。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根据犯罪人的性格、年龄及境遇、犯罪的轻重及情节以及犯罪后的情况,认为没有必要追诉时,可以不提起公诉。向被害人道歉、赔偿损失、被害人表示不希望处罚,都属于“犯罪后的情况”。

亲告罪(没有告诉就不能起诉的罪)中,如果通过示谈让被害人撤回告诉,检察官就无法起诉。但根据第237条第1项,告诉只能在提起公诉之前撤回,起诉后再撤回也无法终止审判,因此亲告罪尤其需要在起诉前达成示谈。

在被羁押的案件中,示谈也会影响释放。羁押以第60条第1项规定的毁灭证据之虞、逃跑之虞等为理由,示谈达成、与被害人的关系得到了结后,更容易主张已不存在对被害人施加影响的危险。下文案例中,就有在检察官请求羁押阶段达成示谈,最终羁押请求被驳回而获释的情况。

从逮捕到决定是否起诉,有逮捕后的时间限制(第203条第1项、第205条)和羁押期限(第208条,原则10天,有不得已事由时最多再延长10天),示谈交涉必须在这段时间内推进。起诉后达成的示谈,也会作为量刑情节被考虑。

为什么达成示谈也可能被起诉?

示谈只是决定处分的情节之一,案件较重、手段恶劣或有前科前历时,即使达成示谈也可能被起诉。

暂缓起诉是综合第248条所列各项情节作出的判断,示谈属于其中的“犯罪后的情况”。其他情节较重时,仅凭示谈未必能获得暂缓起诉。一般来说,存在以下情况时,即使达成示谈仍有被起诉的可能。

反过来,没有达成示谈也不意味着一定会被起诉。细致收集示谈以外的有利情节,并向检察官说明案件在法律上的问题,仍有获得不起诉的空间。

  • 损害较大、手段恶劣等犯罪内容较重时
  • 有同类前科、前历,被认为有再犯可能时
  • 属于有组织犯罪或社会影响较大,被认为有处罚必要时
  • 被害人有多名,只与部分被害人达成示谈时
  • 示谈内容不足以弥补损害,或未获得被害人的宽恕时

示谈书(示談書)应写哪些条款?

除道歉和支付示谈金外,还应根据案件写入宽恕、不要求处罚、撤回被害申报或告诉、禁止接触、保密等条款。

示谈书要提交给检察官或法院,作为处分和量刑的判断材料。它不只是付款记录,还应让人看出被害人在多大程度上原谅了加害人、今后双方关系如何处理。主要条款如下。

示谈金没有统一的标准,取决于损害金额、损害的内容和程度、被害人的处罚意愿等。照搬网上的金额去谈,反而可能伤害被害人的感情。律师会在了解损害实情和被害人意向后,结合委托人能够准备的金额进行调整。

宽恕和不要求处罚的条款,必须在被害人同意的前提下才能写入。只约定支付金钱的协议与获得宽恕的示谈,对处分的影响可能不同。

条款内容意义与注意点
道歉加害人向被害人道歉,被害人接受表明反省态度的基本条款
支付示谈金约定金额、支付方式和期限明确已赔偿损失
宽恕(宥恕)被害人原谅加害人处分判断中特别受重视
不要求处罚被害人不希望追究刑事责任、请求从宽处理直接向检察官传达被害人的意思
撤回被害申报、告诉撤回已提交的被害届或告诉亲告罪在起诉前撤回告诉即不会被起诉
禁止接触加害人今后不联系、不接近被害人消除被害人的不安,便于其接受示谈
保密不向第三方透露案件及示谈内容保护双方隐私
清结条款确认除示谈书约定外双方无其他债权债务防止日后发生民事纠纷

不知道被害人的联系方式,怎样才能示谈?

一般由律师通过警察或检察官征询被害人意见,在被害人同意后,仅向律师提供联系方式。

被害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通常不会告知加害人本人或家属。希望示谈时,由律师向负责的警察或检察官表达示谈意向,请其询问被害人是否同意把联系方式告诉律师。被害人同意后,律师直接联系,从转达歉意开始交涉。

请不要由本人或家属直接联系被害人。这不仅会让被害人感到恐惧和不快,还可能被视为企图影响其陈述,成为以毁灭证据之虞为由羁押的理由。

被害人是商店或公司时,有时公司方针就是不接受示谈。即便如此,持续向负责人表达歉意,对方的态度也可能发生变化。

被害人拒绝示谈怎么办?

被拒绝并不意味着结束,可以通过坚持道歉和交涉、以赎罪捐款表达反省、充分提出法律主张来争取不起诉。

被害人没有接受示谈的义务,拒绝的理由也各不相同。隔一段时间再次表达诚意,或更换律师、改变交涉方式,都有可能促成示谈。下文案例中,前任律师时被害店铺拒绝示谈,我们坚持道歉和交涉,最终达成示谈,店铺撤回了被害申报。

实在无法示谈时,可以考虑赎罪捐款(贖罪寄付),即向律师协会等捐款,在无法直接向被害人赔偿的情况下,把反省之意落到实处。捐款后向检察官提交证明文件,请其在处分时予以考虑。

同时,还要检讨案件本身在法律上是否存在问题。以委托人承认的事实为基础,补充性地争议犯罪是否成立,或主张处分给委托人带来的不利益之大,都可以成为替代示谈的不起诉材料。对外国籍人士而言,处分对在留资格的影响也是重要情节。外国人示谈的问题,请参阅相关文章。

否认案件(否認事件)也能示谈吗?

可以,但需要在示谈书措辞层面仔细设计,兼顾有争议的部分与道歉、解决纠纷的部分。

与被害人说法不一致的案件中,很多人担心示谈就等于认罪。其实示谈是解决当事人纠纷的协议,即使双方对经过的认识不完全一致,也可以达成。

例如,可以把所付款项定位为“解决金”,以了结纠纷、今后不再接触为重点拟定示谈书。下文监禁案例中,我们在坚持必要主张的同时,向被害人说明在羁押期间了结关系对其也有利,在羁押期限内达成了示谈。

是否在否认的情况下推进示谈,需要根据证据情况、羁押前景和委托人的意愿判断。示谈书的措辞可能影响后续程序,请务必与律师充分商量。

松村大介律师的成功案例

盗窃商品被捕,深夜会见后天亮前达成示谈,羁押请求被驳回、不起诉

外国籍委托人因盗窃商品(万引き)被捕,检察官提出羁押请求,法院可能在午后作出决定。委托在深夜,我们当夜会见,并在天亮前完成示谈交涉。上午11点左右提交要求释放的意见书,上午11点30分左右法院驳回羁押请求,委托人获释,之后被决定不起诉。

前任律师时遭拒的便利店盗窃案,坚持交涉达成示谈、不起诉

委托人涉嫌在便利店盗窃,因家庭原因无法承受长时间审讯,却持续遭受高压式审讯。前任律师时被害店铺拒绝示谈,委托人更换律师后由我们接手。我们强烈抗议违法、不当的审讯,同时坚持向被害店铺道歉并交涉,最终达成示谈,店铺撤回被害申报,委托人被决定不起诉。

示谈被拒的盗窃商品案,以赎罪捐款和法律主张获得不起诉、保住在留资格

中国留学生涉嫌在杂货店盗窃约3万日元的商品被捕,过去也有盗窃商品的记录。国选律师提出的示谈因公司方针被拒,检察官暗示将处以罚金。我们在处分前夕受托,再次提出示谈仍被拒绝。于是以委托人承认的事实为基础,同时在法律上补充性地争议犯罪是否成立,并引用应在量刑上考虑对在留资格不利影响的判例,又将相当于罚金的金额向律师协会进行赎罪捐款,主张委托人已受到社会制裁。最终获得不起诉,在留资格得以维持。

说法不一的监禁案,羁押期内达成示谈,期满前获释、不起诉

委托人涉嫌监禁被逮捕、羁押,与对方说法不一,羁押期满就有被起诉的危险。我们作为私选律师受托,立即提交辩护人选任书并多次会见,把在羁押期内达成示谈作为首要任务。在坚持必要主张的同时,向被害人说明在羁押期间了结关系对其也有利,并与家属联系准备示谈金。示谈书写明道歉和支付解决金、宽恕及请求不起诉,并设有保密、禁止接触条款以及今后不再介入纠纷起因的条款。立即向检察官报告后,委托人未等羁押期满即获释放,并被决定不起诉。

更多案例请参阅成功案例一览(日语)。

以下情况请咨询律师

  • 家人被捕,希望在羁押期内与被害人达成示谈
  • 不知道被害人的联系方式,无法道歉
  • 前任律师或国选律师提出的示谈被拒绝
  • 检察官暗示将处以罚金或起诉
  • 与被害人说法不一,但希望尽早了结案件
  • 希望确认示谈书内容(宽恕、禁止接触、保密等)
  • 希望用中文咨询:本所有中文专职翻译和中国律师,可前往日本全国警察署会见。微信ID matsumura1119,电话 050-7587-4639

常见问题

示谈与不起诉有什么区别?

示谈是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协议,不起诉是检察官不提起公诉的处分。示谈是检察官判断是否暂缓起诉时的重要情节。

达成示谈后还会被起诉吗?

有可能。暂缓起诉要综合犯罪轻重、情节、前科前历等判断,损害较大、手段恶劣或有同类前科时,即使达成示谈也可能被起诉。

示谈被拒绝就会被起诉吗?

不会仅因被拒绝就决定起诉。通过持续道歉交涉、赎罪捐款、主张案件的法律问题等,也有未达成示谈仍获不起诉的实例。

否认案件也能示谈吗?

可以。示谈是解决纠纷的协议,双方对事实的认识不必完全一致。但示谈书措辞会影响后续程序,需要谨慎确定。

不起诉会留下前科吗?

不起诉不构成前科,但接受过侦查的记录(前歴)会保留在侦查机关。

示谈金一般是多少?

没有统一标准,取决于损害金额、损害内容和程度、被害人的处罚意愿等,由律师在了解被害人意向后进行调整。

法律依据与出处

  • 刑事诉讼法第248条(起诉便宜主义・暂缓起诉)
  • 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1项(告诉只能在提起公诉前撤回)
  •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项(羁押理由)
  • 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1项・第205条(逮捕后的时间限制)
  • 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羁押期限)
  • 事件事务规程(不起诉的分类:嫌疑不存在・嫌疑不充分・暂缓起诉)

相关解说

咨询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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