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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否认事件(否認事件):流程、保释、和解、沉默权与律师的辩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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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否认事件(否認事件):流程、保释、和解、沉默权与律师的辩护工作

日本的否认事件(否認事件):流程、保释、和解、沉默权与律师的辩护工作

2026/10/16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6日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在日本,否认事件(否認事件)是指嫌疑人或被告人不承认侦查机关所怀疑的全部或部分犯罪事实的案件。在否认事件中,审讯时说什么、不说什么,如何尽早解除人身拘束,如何找出证据的弱点,越早制定方针,对结果的影响越大。

本文要点

  • 否认分为不承认犯罪行为本身的“全部否认”、只争故意或共谋等部分事实的“部分否认”,以及主张犯人不是自己的“否认犯人身份”。
  • 否认时,检方常以可能毁灭证据为由申请羁押(勾留)并附加禁止会见(接見等禁止),律师的意见书和准抗告(準抗告)因此十分重要。
  • 沉默权受日本宪法第38条第1款和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款保障,对内容不认可的供述笔录(供述調書)可以拒绝签名盖章。
  • 即使否认,也可以通过不承认事实的和解(示談)或支付解决金,争取释放和不起诉(不起訴)。
  • 松村大介律师有否认共谋的兴奋剂案件获得无罪判决(一部無罪)、伪造货币使用案件以嫌疑不足不起诉等成功案例。

什么是否认事件(否認事件)?

否认事件是指本人不承认侦查机关或检察官所主张的全部或部分犯罪事实的案件。

在日本刑事程序中,“否认”是指被怀疑的本人(起诉前称嫌疑人(被疑者),起诉后称被告人)不承认侦查机关主张的犯罪事实。与之相对的是本人承认事实的“自白事件”。

否认的内容多种多样。除了“我当时不在现场”“我没有做过”这样的全部否认之外,承认有某种行为但主张“不知道那是违法物品”的故意否认,主张“没有参与别人的计划”的共谋否认,也都属于否认事件。此外,还有争议被害金额、次数或行为方式的情形,主张真正的犯人另有其人的情形,以及主张该行为根本不属于法律处罚对象、在法律解释上进行争辩的情形。

争议哪一部分,决定了需要收集什么证据,也决定了审讯时如何应对。与律师一起理清“承认什么、不承认什么”,是否认事件辩护的起点。

否认类型争议内容常见主张
全部否认犯罪行为本身“我没有做”“那段时间我在别处”
部分否认(故意)是否认识到构成犯罪“不知道里面是违法药物”“没想到是假的”
部分否认(共谋)与他人是否有共同意思“没有参与别人的犯罪”“不知道被托付的内容”
部分否认(部分事实)金额、次数、方式等“被害金额没有那么多”“只动手了一次”
否认犯人身份犯人是否为本人“犯人另有其人”“只是名义一致,并不是我”
争议法律解释犯罪构成要件“该行为不属于法律处罚的行为”

否认事件的程序如何进行?

被逮捕后,警察最长48小时、检察官最长24小时内决定是否申请羁押(勾留),羁押原则上10天,延长后最长20天,检察官在此期间决定起诉或不起诉。

警察须在逮捕后48小时内将案件移送检察官(刑事訴訟法第203条第1款),检察官须在接收后24小时内、且在逮捕后72小时内,决定是向法官申请羁押还是释放(同法第205条第1款、第2款)。羁押获准后期间为10天,有不得已事由时最多可再延长10天(同法第208条)。

否认事件中,这一阶段的人身拘束往往容易拉长。羁押理由之一是“有相当理由怀疑会毁灭罪证”(同法第60条第1款),而否认时容易被认为“可能与相关人员串供”。包括家属在内,禁止与律师以外的人会面和通信的禁止会见(接見等禁止)也不少见。但即使附加了禁止会见,律师仍可在无人在场的情况下会见(同法第39条第1款)。

羁押期满前,检察官决定起诉或不起诉。不起诉分为嫌疑不存在(嫌疑なし)、嫌疑不足(嫌疑不十分)、暂缓起诉(起訴猶予,同法第248条)等类型,否认事件的目标主要是以嫌疑不存在或嫌疑不足为由的不起诉。如被起诉,则在庭审中继续争辩,被告事件不构成犯罪或犯罪没有得到证明时,法院将作出无罪判决(同法第336条)。

也有不逮捕、在家接受调查的否认事件。这种情况下,同样应在收到警察传唤时就确定好应对审讯的方针。

阶段期间依据否认事件中的辩护工作
逮捕、警察审讯逮捕后48小时内移送刑事訴訟法第203条第1款立即会见,确定沉默或供述方针
移送检察官、申请羁押移送后24小时内(逮捕后72小时内)刑事訴訟法第205条第1款、第2款向检察官提交不申请羁押的意见书
羁押(勾留)原则10天,延长后最长20天刑事訴訟法第208条向法官提交意见书,对羁押决定提出准抗告,申请撤销羁押
起诉或不起诉的判断羁押期满前刑事訴訟法第248条等以嫌疑不存在或嫌疑不足为由提交请求不起诉的意见书
庭审起诉后刑事訴訟法第336条等申请保释,检讨证据,主张无罪

否认事件中,审讯时应该保持沉默吗?

沉默是正当权利,也是否认事件中的有力选择,但是否沉默、说到什么程度取决于证据情况,基本做法是在第一次审讯前与律师商定方针。

日本宪法第38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作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款要求侦查机关在审讯前告知本人无需违背自己意愿作出供述。起诉后的庭审中,被告人也可以始终保持沉默(同法第311条第1款)。不得因沉默而作出不利对待。

否认事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审讯中说的话会被整理成供述笔录(供述調書),之后作为证据使用。笔录由侦查人员撰写,往往会写成符合侦查方推断的表述,措辞上的细微差别可能被解读为“承认了故意”“承认了共谋”。笔录内容与自己所说不符时可以申请更正,对不认可的笔录可以拒绝签名盖章。

另一方面,如果有不在场证明等只有本人知道的有利事实,在适当时机说明,有时能促成尽早释放或不起诉。是坚持沉默、说明一部分,还是把主张整理成书面由律师提交,需要根据具体案件判断。无论哪种方式,关键是供述前后不要摇摆。供述的变化会成为日后被质疑可信度的材料。

外国籍当事人的案件中,通过翻译进行审讯时,本人的真实意思有时无法准确传达。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在外国人刑事案件中积极要求律师在审讯时在场(取調べ立会い)。目前获准在场的情况几乎没有,但在审讯前与警察协商、对不当审讯形成牵制,从而取得有利处分的例子很多。

  • 审讯前与律师商定说什么、不说什么
  • 笔录不能只听宣读,要亲眼确认内容
  • 与所说内容不符时申请更正,不予更正就不签名盖章
  • 如遇威压式或长时间审讯,记下时间和内容并告诉律师
  • 即使被告知“承认了就能马上回去”,也不要当场改变方针

否认事件也能获得保释吗?

否认事件在起诉后也可以申请保释,也有获准的例子,但法院往往以可能毁灭罪证为由从严判断,因此需要提出具体事实来申请。

保释(保釈)是起诉后被告人才能使用的制度,起诉前的嫌疑人阶段不能申请。法院按两种框架判断:只要不属于法定除外事由就应准许的权利保释(刑事訴訟法第89条),以及即使有除外事由也可由法院裁量准许的裁量保释(同法第90条)。

否认事件中,“有相当理由怀疑会毁灭罪证”常被提出,保释门槛因此提高。律师会具体说明主要证据已被侦查机关掌握、本人承诺不与相关人员接触、有担保人(身元引受人)监督、住所稳定、工作和家庭情况等,论证不存在毁灭证据的现实可能。

起诉前要解除人身拘束,可以对羁押决定提出准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29条第1款第2项),在羁押理由或必要性消失时申请撤销羁押(同法第87条),或依据宪法第34条请求公开羁押理由(勾留理由開示)。为防止检察官申请羁押,向检察官和法官提交意见书也很有效。

程序可用时期依据要点
请求不申请羁押的意见书移送后、申请羁押前刑事訴訟法第205条具体说明没有羁押理由和必要
请求驳回羁押申请的意见书申请羁押后、法官判断前刑事訴訟法第207条第1款、第60条第1款附上担保书和承诺书
准抗告(準抗告)羁押决定后刑事訴訟法第429条第1款第2项由其他法官审查羁押判断
申请撤销羁押羁押期间刑事訴訟法第87条说明羁押理由或必要性已经消失
申请保释起诉后刑事訴訟法第89条、第90条说明不存在毁灭罪证的现实可能

否认事件也可以和解(示談)吗?

可以。可以在不承认犯罪事实的前提下,以解决纠纷为目的支付解决金达成和解,在双方说法不一致的情况下促成释放和不起诉的例子也有。

很多人担心“和解就等于认罪”。但和解是当事人之间通过合意解决纠纷的合同,其含义取决于文字表述。可以不写以犯罪事实为前提的道歉,而以“为解决纠纷”的解决金形式支付。

否认事件中考虑和解的典型情形,是本人与对方说法不一致、羁押期满就可能被起诉的情况。松村大介律师承办的一起涉嫌监禁的案件中,律师一方面坚持应当主张的内容,一方面向对方说明在羁押期间了结双方关系对被害人同样有利。与家属联系准备和解金,在和解书中写明道歉和支付解决金、宽恕(宥恕)并请求不起诉、保密义务和禁止接触,以及今后不再参与引发纠纷的事情。立即向检察官报告后,当事人在羁押期满前获释,并获得不起诉。

和解时需要注意文字会被侦查机关如何解读。道歉的范围、解决金的性质、宽恕的表述,都要由律师调整,避免与否认的主张相矛盾。此外,对于亲告罪,撤回告诉只能在提起公诉之前(刑事訴訟法第237条第1款),能否在起诉前达成和解非常关键。

对方拒绝和解时,也可以通过赎罪捐款(贖罪寄付,向律师会等捐款)表示弥补损害的态度。但在否认事件中,需要慎重处理捐款的定位,避免与主张相矛盾。

项目一般和解否认事件中的和解(解决金型)
支付名目损害赔偿、精神抚慰金为解决纠纷的解决金
道歉表述以犯罪事实为前提道歉可以限于不承认事实范围内的表述
宽恕(不要求处罚)写入写入
请求不起诉多数写入写入
附随条款禁止接触等保密义务、禁止接触、不参与纠纷原因的条款等

否认事件中律师会做什么?

律师会尽早会见确定审讯方针,找出证据的弱点,收集有利的客观证据,并围绕解除人身拘束和争取不起诉、无罪,提交意见书和准抗告。

否认事件的辩护,首先要从律师的角度检讨侦查机关掌握的证据能否真正证明犯罪事实。“只是名义一致”“只有所谓共犯的供述”这样的证据结构,往往存在弱点。律师会分析过去的判例,掌握故意和共谋在哪些情况下被认定、在哪些情况下被否定,从中找出有利情节,并对看似不利的情节准备解释。

同时要收集不在场证明和客观证据。监控录像、交通IC卡使用记录、通信记录、收据、出勤记录等,时间一长就可能消失或难以取得,必须尽早保全。

针对人身拘束,律师会向检察官和法官提交意见书,对羁押决定提出准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29条第1款第2项),必要时考虑向最高法院提出特别抗告(特別抗告)。羁押期间临近结束时,向检察官提交以嫌疑不存在或嫌疑不足为由请求不起诉的意见书。如被起诉,则在庭审中逐一质证,主张无罪。

无罪判决确定后,可以依据刑事补偿法(刑事補償法)请求补偿;不起诉且有充分理由认为本人没有犯罪时,可以依据被疑者补偿规程(被疑者補償規程)请求补偿。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前往日本全国各地警察署出差会见。事务所有中文专职翻译和中国律师在职,可以用中文进行会见和沟通。也可以通过微信(WeChat)ID matsumura1119 咨询。

  • 初次会见了解情况,确定审讯方针(刑事訴訟法第39条第1款)
  • 分析侦查机关的证据结构,调查判例
  • 收集和保全不在场证明及客观证据
  • 针对羁押申请和羁押决定提交意见书、准抗告、申请撤销羁押
  • 提交请求不起诉的意见书,必要时进行和解谈判
  • 起诉后申请保释,在庭审中主张无罪

松村大介律师的成功案例

违反兴奋剂取缔法(否认共谋),获得无罪判决(一部無罪)

一名20多岁女性因毫无印象的嫌疑被逮捕。委托人从侦查阶段起始终否认参与。起诉后在庭审中继续否认共谋、主张无罪,最终获得无罪判决(一部無罪)。

涉嫌使用伪造货币(圣德太子头像旧版1万日元纸币),以嫌疑不足不起诉

在海外经营赌场的委托人,将客人带来的圣德太子头像旧版1万日元纸币在日本兑换,事后有数人被逮捕。兑换时曾在金融机关和回收店接受鉴定,确认为真币。使用伪造货币罪属于裁判员审判的对象案件,对伪造的认识容易被草率认定。律师分析过去的判例,提炼有利情节,并对看似不利的情节也做好防御。为解除人身拘束,开展了包括向最高法院提出特别抗告在内的辩护工作,最终以嫌疑不足(嫌疑不十分)不起诉。

涉嫌持续化给付金诈骗(否认故意),获释并不起诉

委托人始终主张“是被第三方强迫申请的,没有犯罪的认识”。律师就审讯应对提供建议期间,委托人虽已表示愿意自愿到案,却突然被逮捕。律师立即以不当逮捕提出抗议,实现了释放。此后在检察官的审讯中委托人也坚持一贯的主张,最终获得不起诉。

涉嫌暴行(否认犯人身份),羁押申请被驳回并不起诉

委托人对暴行案件毫无印象,却被要求到案,到案后立即被逮捕。证据只有犯罪现场留下的手机号码与委托人名义一致这一点。律师向法院说明刚来日本的外国人之间有互相借用手机号码的习惯,主张被疑事实没有得到证明。结果羁押申请被驳回,委托人获释,此后再无审讯,最终不起诉。

涉嫌违反跟踪骚扰规制法,通过争议法律解释阻止立案

在被怀疑违反跟踪骚扰规制法(ストーカー規制法)的案件中,彻底争议法律解释,阻止刑事立案的例子有多起。此外,关于该法第4条第1款的书面警告,律师在大阪高等法院令和6年(2024年)6月26日判决中,使法院认定了警告的法律效力。

更多案例请参阅成功案例一览(日语)。

遇到以下情况,请咨询擅长否认事件的律师

  • 因毫无印象的嫌疑被警察传唤
  • 家人被逮捕,听说本人否认嫌疑
  • 承认有行为,但认为没有故意或共谋
  • 审讯中笔录与自己所说不符,或已经签了名
  • 因为否认,羁押或禁止会见一直持续
  • 已被起诉,想主张无罪、申请保释
  • 与对方说法不一致,但希望通过和解尽早解决

常见问题

什么是否认事件(否認事件)?

是指本人不承认侦查机关所怀疑的全部或部分犯罪事实的案件。除否认犯罪行为本身外,只争议故意或共谋、主张犯人另有其人、争议法律解释的情形,也属于否认事件。

否认事件的流程和人身拘束期间有多长?

逮捕后最长72小时内决定是否申请羁押,羁押获准后原则10天,延长后最长20天(刑事訴訟法第203条第1款、第205条、第208条)。检察官在此期间判断起诉与否。否认时容易被羁押,律师会通过意见书和准抗告争取尽早释放。

否认事件也能保释吗?

起诉后即使否认也可以申请保释,也有获准的例子(刑事訴訟法第89条、第90条)。由于法院往往以可能毁灭罪证为由从严判断,需要具体说明不与相关人员接触的承诺、担保人的监督等情况。

否认的同时和解,会被视为认罪吗?

取决于和解书的表述。可以不写以犯罪事实为前提的道歉,而以解决纠纷的解决金形式支付。律师会调整表述,避免与否认的主张矛盾。

不起诉就不会留下前科吗?

不起诉不构成前科。但接受过侦查的记录(前歴)会保留在侦查机关。否认事件的目标是以嫌疑不存在或嫌疑不足为由不起诉。

获得无罪判决有补偿吗?检察官会上诉吗?

无罪判决确定后,可以依据刑事补偿法按人身拘束的期间等请求补偿。检察官也可能对无罪判决提出上诉(控訴),这时将在上诉审中继续争辩。

法律依据与出处

  • 日本国宪法第34条(羁押理由的公开等)
  • 日本国宪法第38条第1款(不得强迫作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
  • 刑事訴訟法第39条第1款(与律师的会见交流)
  • 刑事訴訟法第60条第1款(羁押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87条(撤销羁押)
  • 刑事訴訟法第89条、第90条(保释)
  • 刑事訴訟法第198条第2款(审讯前告知沉默权)
  • 刑事訴訟法第203条第1款、第205条第1款・第2款、第207条第1款、第208条(移送、羁押申请、羁押期间)
  • 刑事訴訟法第237条第1款(撤回告诉)
  • 刑事訴訟法第248条(起诉便宜主义)
  • 刑事訴訟法第311条第1款(被告人的沉默权)
  • 刑事訴訟法第336条(无罪判决)
  • 刑事訴訟法第429条第1款第2项(对羁押裁判的准抗告)
  • 刑事補償法
  • 被疑者補償規程(法务省训令)
  • 事件事務規程(不起诉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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