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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账户被盗用、操纵市场被捕的报道案件是什么?禁止非法访问法、金融商品交易法与对在留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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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账户被盗用、操纵市场被捕的报道案件是什么?禁止非法访问法、金融商品交易法与对在留的影响

证券账户被盗用、操纵市场被捕的报道案件是什么?禁止非法访问法、金融商品交易法与对在留的影响

2026/10/11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1日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证券账户盗用,是指用通过钓鱼等手段获取的他人ID和密码登录证券公司账户、擅自买卖股票的行为,除违反禁止非法访问法(第3条、第11条)外,若用盗来的账户拉高特定股票并用自己的账户卖出获利,还构成金融商品交易法的操纵市场(第159条、第197条第1项),可处10年以下拘禁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两者并科。对中国籍人士来说,以哪个罪名被起诉,对在留的影响截然不同。

本文要点

  • 用他人ID和密码登录证券账户的行为违反禁止非法访问法第3条,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同法第11条)。
  • 用盗来的账户大量买入特定股票拉动价格、再用自己的账户卖出的行为可能构成操纵市场,处10年以下拘禁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两者并科(金融商品交易法第159条、第197条第1项)。
  • 用盗来的账户擅自买卖的行为还可能构成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罪(刑法第246条之2),所得利益作为犯罪收益被没收、追缴(有组织犯罪处罚法)。
  • 即使在同一案件中被捕,根据参与程度和证据情况,有人被起诉,有人被不起诉。
  • 金融商品交易法违反和禁止非法访问法违反以超过1年的实刑为强制遣返事由的标准(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9目),而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罪属于刑法第37章的罪,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即使缓刑也构成强制遣返事由(同条第4号之2)。

报道案件概要

据报道,2025年12月,一名30多岁的中国籍男性因非法登录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操纵市场,以违反金融商品交易法(操纵市场)等罪被起诉,证券交易等监视委员会已向检察官告发。据报道,在同一案件中一同被捕的另一名男性被不起诉。该案作为证券账户盗用首次发展为刑事起诉的案件受到关注。报道基于侦查机关等的公布,本文不涉及个案事实的是非,仅就证券账户盗用案件的一般问题进行解说。

证券账户盗用是怎样的手法?

典型手法是:用钓鱼窃取的ID和密码登录他人账户,卖出其持有的股票换成资金,用这些资金大量买入特定的低价股拉高价格,再把事先在自己账户中持有的同一股票高价卖出。

一般报道的手法如下。首先,用伪装成证券公司的虚假邮件或短信把用户引导到假网站,让其输入登录ID、密码和交易密码并窃取。然后,用窃取的信息冒充本人登录证券账户,擅自卖出本人持有的股票或基金变现。用这些资金大量买入交易量少、股价低的特定股票(低价股),买单集中会使股价急涨。犯罪团伙事先用自己的账户低价买入该股票,再以被盗账户买单推高后的高价卖出获利。被盗的受害者账户中,原有资产被卖掉,留下的是急涨后又下跌的低价股。受害者失去资产,股票市场的价格被人为扭曲,造成双重损害,因此被认为比单纯的非法登录更为恶劣。

证券账户盗用构成什么罪?

核心是违反禁止非法访问法、金融商品交易法的操纵市场、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所得利益作为犯罪收益被没收、追缴。

第一,输入他人ID和密码登录证券公司系统的行为,属于禁止非法访问法第3条禁止的非法访问行为,依同法第11条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每次登录都可能分别构成犯罪。第二,用盗来的账户大量买入特定股票使价格变动、再用自己的账户卖出的行为,可能构成金融商品交易法第159条禁止的操纵市场(以使他人产生误解为目的的一系列买卖、以使行情变动为目的的交易等),依同法第197条第1项处10年以下拘禁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两者并科。法定刑之重,体现了其作为损害市场公正的犯罪受到严厉对待。第三,在盗来的账户中违背本人意愿输入买卖指令的行为,可能作为向计算机输入虚假信息获取财产利益的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罪(刑法第246条之2)立案。此外,这些犯罪所得的利益作为犯罪收益,是有组织犯罪处罚法规定的没收、追缴的对象,即使利益已转入共犯账户或转移到海外,也可能被责令追缴。以哪个罪名起诉由检察官判断,但如后所述,对中国籍人士而言,罪名的差异直接关系到在留。

罪名法定刑是否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对中国籍人士在留的影响
违反禁止非法访问法(第3条、第11条)3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不属于超过1年实刑时构成强制遣返事由(第4号第9目)
操纵市场(金融商品交易法第159条、第197条第1项)10年以下拘禁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科不属于超过1年实刑时构成强制遣返事由(第4号第9目)。判实刑的例子不少
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刑法第246条之2)以条文为准(刑法第37章的罪)属于(第37章)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即使缓刑也构成强制遣返事由(第4号之2)

为什么一起被捕的人会被不起诉?

被视为共犯的人的处分,根据有无共谋、参与程度、对交易机制的理解、证据情况而不同,参与处于边缘、难以证明的人可能被不起诉。

在操纵市场这类案件中,通常由多人分别承担不同角色(获取ID和密码、登录并输入指令、提供卖出用账户、汇出利益)。检察官会就每个人分别审查:是否知晓整体计划并参与(共谋)、实际实施了哪些行为、这些行为对犯罪成立的贡献程度,然后决定是否起诉。例如,只出借账户而未被告知交易内容的人、只是按指示操作画面而不理解拉高股价目的的人,在证据上难以认定其操纵市场的目的和共谋,可能被不起诉(嫌疑不足)。不起诉不等于无罪,只是检察官目前决定不起诉的处分,但由于不会被送上刑事法庭、也不会留下前科,对本人的意义截然不同。从被捕阶段起,通过辩护律师理清自己的参与范围,在必要范围内陈述,不让对方制作不利的供述笔录,是处分的分水岭。

证券交易等监视委员会的告发与刑事程序是什么关系?

操纵市场等金融商品交易法违反,由证券交易等监视委员会作为犯则案件调查并向检察官告发,接到告发的检察官决定是否起诉。

证券交易等监视委员会是设在金融厅的机构,为确保市场公正而进行交易监视和检查。对于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违反,拥有作为犯则案件调查的权限,认为应当刑事追诉时向检察官告发。在证券账户盗用案中,常见的流程是:先由警察根据受害者报案或证券公司通报,以违反禁止非法访问法等开始侦查,通过分析交易记录确认操纵市场嫌疑后,由监视委员会告发。告发是促使检察官起诉的程序,有告发不等于自动有罪,但专业机构分析交易数据后告发的案件,起诉后往往难以抗辩,这是实情。人身拘束的流程与一般刑事案件相同,被捕后48小时内移送、24小时内申请羁押,羁押10天,最长延长10天(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205条、第208条)。有多名共犯的案件,为防止串供往往附加禁止会见,与家人也无法见面的期间持续较长。

对外国人(中国籍人士)在留资格的影响

操纵市场和违反禁止非法访问法不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罪名,以超过1年的实刑为强制遣返事由的标准(同条第4号第9目);而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罪作为刑法第37章的罪被列举,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即使附缓刑,只要被判处拘禁刑就构成强制遣返事由(同条第4号之2)。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规定,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经营·管理、高度专门职、留学、家族滞在等)的人,因刑法特定章节的罪被判处拘禁刑的,无论是否缓刑都构成强制遣返事由。金融商品交易法和禁止非法访问法不在此列。因此,仅以操纵市场和非法访问被起诉的,无论在留资格种类,以是否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的拘禁刑实刑(同条第4号第9目,判处全部缓刑的除外)为标准。不过,操纵市场的法定刑很重,受害金额或所得利益大的案件即使初犯也可能判实刑,达到这一标准的风险是现实存在的。

相比之下,若因在盗来的账户中擅自买卖而以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罪(刑法第246条之2)被起诉并判有罪,情况则不同。该条位于刑法第二编第37章(诈骗及恐吓之罪),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即使是缓刑判决,只要被判处拘禁刑就构成强制遣返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等别表第二在留资格的人不适用第4号之2,以第4号第9目的标准判断。以哪个罪名被起诉、被起诉的罪名中哪些被判有罪,既是刑事审判的结果,也是决定能否在留的要素,因此辩护律师需要从刑事和入管两方面研究诉因选择和认罪方针。

另外,被判处1年以上拘禁刑的人,依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4号,无期限地属于拒绝登陆事由,一旦出境就很难再入境。被强制遣返的人5年内(再次则10年内)被拒绝登陆(同项第9号)。即使不构成强制遣返事由,在留期间更新和永住许可审查中也会考虑品行,罚金或缓刑也可能被不许可。进入强制遣返程序后,在留特别许可(同法第50条)的审查会考虑家庭关系和在留期间等。

建议咨询律师的情形

  • 接到家人因涉嫌违反禁止非法访问法或金融商品交易法被捕、因禁止会见无法见面的通知。
  • 只是出借了账户、只是受托操作,却在讯问中被要求承认知晓整体计划。
  • 被证券交易等监视委员会或警察要求自愿接受询问,想在到案前理清应对方式。
  • 持有工作、经营·管理等在留资格,处于根据起诉罪名不同、是否构成强制遣返事由会发生变化的状况。
  • 想了解起诉后的保释、没收追缴的范围、向受害者赔偿的方法等前景。

本所可用中文咨询,常驻专属翻译。在外国人刑事案件中,本所坚持要求辩护律师陪同讯问的方针,但目前获准陪同的情况极少。本所将刑事辩护与入管事务一体处理,在刑事案件中有取得无罪判决(部分无罪)的实绩。

常见问题

盗用证券账户会构成什么罪?

用他人的ID和密码登录证券公司系统的行为,违反禁止非法访问法第3条(依同法第11条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用盗来的账户大量买入特定股票拉动价格、再用自己的账户高价卖出的行为,可能构成金融商品交易法第159条禁止的操纵市场,依同法第197条第1项处10年以下拘禁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两者并科。用盗来的账户擅自买卖的行为,还会被考虑是否构成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罪(刑法第246条之2)。

为什么一起被捕的人会被不起诉?

被视为共犯的人被不起诉的原因多种多样,包括参与程度低、共谋不能被认定,被认为不了解交易机制,证据不足等。不起诉不是无罪认定,只是检察官决定不起诉的处分。另一方面,主导交易的人、获得大部分利益的人倾向于被起诉,同一案件处分不同并不罕见。

只是出借账户、只是受托操作,也会被处罚吗?

让他人使用自己的账户,且账户中流入了用盗来的账户拉高后卖出的利益,可能被追究充当操纵市场或犯罪收益接收渠道的责任。不知道交易目的的辩解,会结合有无报酬、指示内容、交易的不自然程度等,判断是否认识到可能是犯罪。如果收取了出借账户的对价,容易被推定为有认识。

证券交易等监视委员会的告发是什么?

证券交易等监视委员会是调查金融商品交易法违反中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犯则案件,并在认为应当刑事追诉时向检察官告发的机构。接到告发的检察官决定是否起诉。即使是警察侦查的案件,关于金融商品交易法的罪,多由监视委员会进行告发,报道案件中也报道了监视委员会的告发。

我是中国籍,持有工作类在留资格。被判有罪会被强制遣返吗?

金融商品交易法违反和禁止非法访问法违反不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罪名,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的拘禁刑实刑时才构成强制遣返事由(同条第4号第9目)。相比之下,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罪属于刑法第37章的罪,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即使附缓刑,只要被判处拘禁刑就构成强制遣返事由(同条第4号之2)。以哪个罪名被起诉,在很大程度上左右在留的命运。

法律依据与出处

  • 禁止非法访问行为等相关法律第3条、第11条(经e-Gov法令检索确认)
  • 金融商品交易法第159条、第197条第1项(同上)
  • 刑法第246条之2(仅列条文名)、有组织犯罪处罚及犯罪收益规制等相关法律(没收、追缴。仅列条文名)
  • 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205条、第208条(同上)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5条第1项第4号、第9号,第24条第4号第9目、第4号之2,第50条(同上)
  • 2025年12月各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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